1、1论老子“善”的思想中国传统文化是一种以追求真善美为目标的伦理型文化,而善是其最重要的特质和核心价值。 大学所言“止于至善” ,说明善乃儒家最高的道德理想,求善的核心价值的形成与儒学的长期浸润密切相关。当然,我们讨论中国文化中善的思想,也决不能够忽略道家。道家虽以探索宇宙本原之道为哲学旨趣,但其最终落脚点仍然在人道上,在思考社会与人生的本质时,道家同样是求善的,这一点在老子思想中有典型的体现。对此,本文拟从三个方面加以简要论述。 一、上善若水 对于善, 老子第 8 章有一个总的看法:“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处众人之所恶,故几于道。居善地,心善渊,与善仁,言善信,政善治,事善能,动善时。
2、”水针对道而言,水的品性几近于道。善则是针对人来说的,个人体道,乃为上善。唐玄宗疏解此章时,曾指出“水之三能”: 水性甘凉,散洒一切,被其润泽,蒙利则长,故云善利,此一能也。天下柔弱莫过于水,平可取法,清能鉴人,乘流值坎,与之委顺,在人所引,尝不竞争,此二能也。恶居下流,众人恒趣,水则就卑受浊,处恶不辞,此三能也。 2此处阐明了水的三种品性及其作用:其一,水无所不在,滋润万物,一切物类皆赖水的润泽而生长;其二,水以柔弱为品德,不与人争,而是顺随引导,该流则流,当止则止,无所不可;其三,人之品性,好居上位,恶处下流,而水则处下不争,居污不辱。水的品性,正与道的特点类似,所以老子以水喻道。而这个比
3、喻的目的,则在于阐明上善之德。具体来说,乃有“七善”:(1)居善地: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老子反之,认为人应该效法水的品性,处于卑下之地,低调生活。一味争强好胜,不是好事。 老子66 章云:“江海之所以能为百谷王者,以其善下之也。 ”江海正是因为处于低下的位置,反而成就了其浩瀚与博大,所以“圣人终不为大,故能成其大”(老子第 63 章)。(2)心善渊:渊,深也。人的内心要像水一样深沉平静。 老子第 15 章曰:“古之善为道者,微妙玄通,深不可识。 ”善于体道的人,其品性与水相似。(3)与善仁。水善利万物,而不求回报,也不去争夺什么,最具有仁爱精神。(4)言善信。即讲求诚信。 老子第 81 章
4、曰:“信言不美,美言不信。”真实的话往往不动听,漂亮话往往多虚假,所以要善于鉴别,以诚信为上。(5)政善治。为政要合乎正道,即按道的原则做事。道的原则就是水的原则,也即无为的原则。(6)事善能。做事有滴水穿石、以柔克刚的韧性,诚如老子第 78 章所言:“天下莫柔弱如水,而攻坚强者莫之能胜。 ”(7)动善时。水能方能圆,总是能够根据自己所处的位置和对方的状况作出最恰当、最合理的调整,最能发挥所长。 从以上所论可知,老子所言之善,不仅包括“既以为人己愈有,既以与人己愈多”(老子第 81 章)的仁爱精神,也包括言必真实、善信3不欺的诚信态度,还包括澄静清虚的心境。同时,老子之善并非随意的迁就、忍让与
5、施舍,而是讲究原则与精神的,那就是“政善治,事善能,动善时” 。老子之善,与宋襄公式的仁义绝不相容(左传僖公二十二年)。 二、善者吾善之,不善者吾亦菩之 老子思想中关于善的另一经典表述是:“圣人常无心,以百姓心为心。善者吾善之,不善者吾亦善之,德善。 ”(老子第 49 章)一般来说,与善者相处较为容易做到,但要包容不善者,则很难了。但老子认为,只有能够做到“不善者吾亦善之” ,才是真正的“德善” 。这一点的确显示出了道家宽阔的胸怀。如北宋陈景元注云: 夫百姓有好善之心者,圣人不违其性,应之以善。其性本善者,圣人固以上善辅之,使必成其善。苟有不善之心,圣人亦以善待之,感上善之德,而自迁其心为善矣
6、,则天下无有不善者。(道德真经藏室纂微篇卷七) 又如南宋吕知常注曰: 夫善否相非,诞信相讥,善与不善,信与不信,世俗之情,自为同异耳。故有好善之心者,圣人不违其性,辅之以上善,使必成其善。荀有不善者,亦因以善待之。善不善在彼,而吾所以善之者,未尝渝也。百行无非善,而天下莫不服其化,德之厚矣。(道德经讲义第 49 章) 两注含义基本相同,说明道家主张善待天下所有人,善者使之更善,4不善者使之得到感化而迁心为善,从而达到“常善救人,故无弃人;常善救物,故无弃物”的境界。吕知常之注还强调了一点,只有世俗者才有善与不善之别,至于圣人本身之善是不会变化的,善与不善者均以善待之,这也是不会改变的。 老子“
7、不善者吾亦善之”的思想还反映出了道家的超越精神。如北宋王?注云: 善恶生乎妄见,妄见生乎自私。公于大道,则虽目睹善恶,而心无殊想矣。故圣人因世之情,强立毁誉,而心知善恶,本自非相,故不善之善,非怜而恕之,乃不觉有异也。忘善恶之实,真善也。(李霖道德真经取善集卷八) 王?借助佛教的观点以明老子对待善的超越境界。善与不善都是出于名相的执著,圣人之心能够超越名相与妄见,达到无心之境,从而实现“忘善恶之实”的真善。虽是以佛解老,但颇合老子原旨。 三、以德报怨 与“不善者吾亦善之”思想密切相关,在如何解除矛盾、化解怨愤上,老子主张“报怨以德”(老子第 63 章)。 老子第 79 章指出:“和大怨,必有余
8、怨,安可以为善?”什么是“和大怨”呢?河上注云:“杀人者死,伤人者刑,以相和报也。 ”这一解释是可取的。当然,在老子看来,这种“和报”怨愤的方式,必然损害人情,留下余怨,因而不可为善,所以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方式。老子认为,处理怨愤的最好方5法是以德报怨,这也是老子之善的最高境界了。 相对于孔子的以直报怨来说,老子的以德报怨更显示出一种宗教式的情怀。这点恰在以后的道教教义中得到印证,如南朝顾欢诠释老子时发挥如下: 善者灭怨,柔之以德;柔之以德,则其怨自消。若夫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此盖末世之法,非至善之教也。问曰:盖闻父母之仇,弗与共天,怨之大者,莫过于此。请问复仇之礼,在道云何?若其是也,则于善
9、有违;若其非也,安得为孝乎?答曰:善哉问也。夫玄流既涸,则煦沫情章;道风既消,则亲誉义结。是以至人无己,生死可齐;贤愚有畔,哀乐必显。齐其生死,则怨亲两冥;显其哀乐,则无施不报。然则复仇之礼,本乎有情,报怨以德,归乎无我。在我既忘,于彼何仇;哀乐有主,岂得无报。是以大孝忘亲,小孝致戚。故登木而歌,非轨世所闻;报怨以德,非柔教所取;若乃大道之行,则哀乐云废,复仇之礼,于焉自息矣。(敦煌本老子道德经顾欢注 , 中华道藏第 10 册,第 285 页) 顾欢指出,世俗之礼法规定与道德原则均非至善之教。注文以“复仇之礼”为中心进行探讨,指出为父母复仇,从世俗之礼的角度看乃天经地义,也是人之常情,但从道的
10、高度来看则不是最恰当的选择,因为道教提倡的是报怨以德。由于大道的教化,个体达到了忘我的境界,一切哀怨情仇均已化解消散,那么所谓复仇之礼也就没有存在与执行的必要了。顾欢由此强调,这一无为而化的过程,实际上是为善去恶的过程,所以他说: 自然无情,以与善为常,司契之人,是道之所与也。然则此经所明,6是自然之道,可以与善,不可示恶也。问曰:盖闻常善救人,则善恶无弃,天道普慈,无物不育。善者已善,何须此与?恶者宜化,何为不示耶?答曰:道教真实,言无华绮。上士闻道,勤而行之,下士闻道,大而笑之。闻而勤行,以成其德,闻而大笑,只增其罪。故以道与善,成人之美也;不以示恶,不成人之恶也。(敦煌本老子道德经顾欢注 , 中华道藏第 10 册,第 285 页) 天道以与善为常,成人之美,不成人之恶,这是老学之要义,也是道教的宗旨。 应该看到,老子所倡导的以德报怨思想,实际上包括两个层面的意思:其一,从道的层面来看,以德报怨即是道的体现,乃为大善。其二,从社会个人的角度看,以德报怨思想的重点在于为善去恶,而不是无限度地容忍或者放纵邪恶。 综上所述,老子论善,既体现出了中华文化中固有的为善、求善精神,同时又时刻保持着道家特有的清醒与智慧。继承与弘扬道家关于善的思想,将有助于矫正我们民族性格中的某些偏颇之处,更好地发挥传统文化的现代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