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倾听“两会”音乐界呼声一年一度的“两会”在春意渐浓的三月如约而至。 “两会”传出的治国理政的每一个音符,都吸引着国人的目光。民生、医保、就业、教育一个又一个百姓关注的话题正在热议。与此同时,来自全国各地的音乐界代表也积极踊跃献计献策,聚焦文化体制改革、文化艺术法规政策出台、社会音乐教育等。本报专程采访其中部分提案、建议,请读者 国家应大力扶植文化软实力 林文增(中国歌剧舞剧院院长,本届政协新增委员):歌剧被誉为艺术皇冠上的明珠,在一定层次上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文化软实力和文明程度,因此,也可以说是衡量一个国家最高艺术水准的标志。歌剧的运作经费在大多数国家得到了政府或财团的大力资助,有些国家的文化
2、产业发展已经超过了汽车等重工业的增产值,但我国的文化产业还处于较薄弱的地位。 如何提高软实力,与世界文化产业接轨,能够符合 13 亿人口、几千年文明历史国家的形象?首先,国家应集中精力、加大对国家艺术院团,特别是歌剧舞剧门类院团的投入。其次,应改善艺术家的生存环境。现2在国家级的歌剧舞剧院都没有自己的剧场,场租费等问题对艺术精品的打造造成了很大困难,几十万对于目前的歌剧舞剧的总投入来说实在太少了,院团不得不疲于进行商业演出,最终造成艺术创作的恶性循环。 席强(中央民族乐团团长,本届政协新增委员):中国音乐中的民族器乐艺术之所以在我国对外文化宣传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是由于这种艺术它千百年
3、来凝聚有我们民族在思想、审美与艺术表达方式上的情感体现。这种艺术形式不同于外来文化艺术,它是我国各族人民和艺术家共同创造而形成的。特别是民族管弦乐艺术是建国以后,党和政府在对待我国传统文化的继承、保护与发展问题上所做出的最为杰出的贡献,这也得到了世界上许多国家的赞赏与认同。所以,在建设和谐社会的历史使命中,国家的文化形象树立离不开民族文化的支撑,而民族文化中民族音乐的弘扬是强化我国文化形象树立的一个重要方面。建议国家财政拨专项资金有计划地用于中央民族乐团,在国家对外文化交流中发挥它特殊的宣传作用,为中国的国际文化地位宣传而做出应有的贡献。 文化事业单位 应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关峡(中国交响
4、乐团团长、作曲家,本届政协新增委员):国家对于引导社会力量赞助公益性文化事业缺乏必要的扶持政策。中国交响乐团不是企业,没有营业执照,却被要求执行企业所得税法 营业税法3等。该团 2007 年向北京地税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 72.6 万;上海证券交易所每年赞助国交 250 万,按税法应被准许税前扣除而不交企业所得税,但在实际操作中却不允许税前扣除。 建议文化事业单位应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企事业、组织、个人等对文化事业单位的捐赠款应直接抵扣所得税;通过赞助企事业、组织和个人所得税的免除,可以有效推动社会赞助文化事业的热情,从而弥补政府财政投入不足。 徐沛东(中国音协分党组书记、作曲家,本届政协新
5、增委员):文化艺术应按照自身规律办事,能够尽快在政策、税收等方面推出实际可行的优惠政策。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今天,相关部门按照可持续发展、健康发展的路线,拓展文化发展路线。 谭利华(北京交响乐团音乐总监、指挥家,全国政协两届委员):在文艺团体改革进程中,应实事求是,讲真话;不能盲目草率,应尽量减少和避免失误。中直院团的改革可能近期会出台方案,那么地方院团怎么办?北京交响乐团是首都惟一的职业交响乐团,代表北京市的文化形象,它在增强“软实力”方面应突显的重要作用是什么?谭利华特别强调,无论繁荣也好,走向世界也罢,关键的关键,还是要抓中国本土作品的创作与演出。 票价 直接影响演出市场繁荣与发展 4
6、余隆(中国爱乐乐团艺术总监、指挥家,本届政协新增委员):很想就音乐会演出的票价问题说点意见。在“3000 元进 1 个人”和“3000元进 10 个人” ,我愿意选择后者。 票价问题直接影响演出市场的繁荣与发展,为社会提供的文化产品,不能完全商业化运作;行业内部的“自省”和“自律”很重要。高票价将很多人挡在音乐厅门外,根本不利于文化建设。应把大多数人的文化消费能力摆在首位。降低票价和门槛,让更多普通人走进音乐厅,享受文化权益,是演出营销共同的责任和义务,也是音乐繁荣发展的真实意义。艺术节、音乐节越来越多,但艺术的标准不应降低,而应有更高的追求。 打造中国音乐文化创意平台 叶小纲(中央音乐学院作
7、曲系教授,全国政协两届委员):政府应加大投入,重点打造北京现代音乐文化节等几个文化品牌,充分利用专业院校的人才资源优势,以全国重点音乐院校为基座,搭建一个宽口径、多元化、大众化和专业化结合的音乐创意展示的公共平台。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立法(提案?删节版) 52004 年 3 月 14 日,全国人大十届二次会议顺利表决通过了 1982 年宪法的第四次修改,最后一条修正案便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规定。该条宪法修正案对我国现行国歌的确认,意味着义勇军进行曲正式取得我国宪法典的宪法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并与国旗、国徽和首都等国家象征形式一样成为我国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歌入宪具有丰富的法治内
8、涵与深远的宪政意义。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宪法并不等于宪政,国歌的宪法地位的维护与实现还需要相关宪法内容的实施及其配套的法律制度建设。特别是从义勇军进行曲被定为代国歌和国歌的 50 多年的时间里,我们至今没有为国歌立法,这是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一大缺憾。 由于我们没有对国歌立法,没有对国歌的使用给予明确的规定,对国歌的使用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使我们一些人在日常生活以及一些重大活动中对国歌缺乏应有的尊重和爱护。例如,在非常庄严的一些大型活动奏国歌时,有的与会人员东张西望;有的人不肃立、不脱帽;许多国人歌词记不清、曲调唱不准;有的学生在升国旗、唱国歌时嬉笑打闹;更有甚者,个别人不分场合乱用国歌,把国歌
9、作为一般喜庆乐曲演奏播放;有的手机厂商甚至将国歌设为一种振铃方式前不久, 北京青年报针对中学生默写国歌歌词的情况作了调查,全部正确的只有225。 国歌是国家的音响象征,就如同国旗、国徽一样,代表着国家的尊严,理应得到全体公民的尊重,任何对国歌不恭的现象都是与一个文明6公民所不相符的。我国国歌以优美的旋律、雄壮的气势和丰富的精神内涵赢得了世界各国的认可,已经成为中华民族气质的象征,每一个中国人都为之自豪。但目前对国歌使用的限制在立法上还是一片空白。由于缺乏明确的“执行规范” ,现在引发了两种社会现象:一是人们不知道如何“正确对待”国歌,往往因无知而“犯错” ;二是有关部门不知道该如何处罚损害国歌
10、尊严的行为, “放纵”了损害国歌行为。鉴于以上情况,为国歌立法迫在眉睫: 1、维护和实现国歌的宪法地位和维护国歌的尊严,应像制定国旗法、国徽法那样,将国歌的正式文本、国歌的演奏或演唱场所与时间、国歌的制作与发行、对侮辱或肆意破坏国歌形象的惩治等内容进行专门立法,将国歌法的制订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 2、针对国歌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在行政法、刑法等实体法中得到体现。如随意播放国歌、随意增删歌词和乐谱、肆意改变国歌音乐表达形式、将国歌掠为私物牟利等等现象应尽力避免和及时制止,严重者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3、进行公民的国歌与宪法意识的教育,大力加强政府、学校、社会和公民自身的通力合作。将国歌的宣传教育进行统筹规划,从立法的重要性和国歌的起源、内容、演唱(奏)等进行宣传。把国歌教育作为一项基础教育,一项公民教育。对国歌的演唱(奏)进行辅导,举办“国歌教育宣传行动”并统一中外演唱(奏)的乐谱。 孟绮/采编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