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填制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须有所区别截至 2006 年,我国已经加入了四项区域性优惠贸易安排。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智利共和国自由贸易协定将于 2006 年 7 月 1 日以后全面启动外,检验检疫机构目前已经开始签发三种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它们分别是中国一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和曼谷协定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由于这些优惠贸易安排的缔约成员方各不相同,使用的证书格式也各不相同,因而在证书填制上也有一些区别。 证书格式和官方批注有所不同 曼谷协定证书目前沿用了普惠制证书的格式,作出标识区别的地方是由出口国签证当局在普惠制证书第四栏加上 Ceniflcate
2、 of Origin underthe Bangkok Agrcement(曼谷协定原产地证书)的批注。由于 2005 年 11 月 2 日, 曼谷协定第一届部长级理事会共同协议,将曼谷协定正式更名为亚太贸易协定 ,该项批注也将发生变动。 而中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和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目前均有固定格式的证书,前者证书的第四栏和后者证书的第五栏分别应由进口成员方的海关在该栏简要说明根据协定是否给予优惠待遇,而不是由出口国签证当局做出批注。 2证书的用章发生变化 根据以往的签证惯例,我国签证当局通常只在一般原产地证或普惠制证书的正本上加盖签证印章。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
3、优惠原产地证明书以及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填制要求则明确规定,其证书每一联上均须加盖签证印章。而曼谷协定证书填制要求没有对加盖印章提出明确规定,因而仍然沿用普惠制证书的签证用章习惯,只在证书的第一联加盖签证印章。 另外,在办理“后发证书”时,其“后发”印章的样式也有所不同。在办理曼谷协定后发证书时,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后,在证书第四栏力口盖 ISSUED RETROSPECTIVELY(后发)印章。而对于后发的中国一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以及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检验检疫机构则应加盖后发印章。 更改证书和重发证书的处理有相同也有不同 对于重发证书, 曼谷协
4、定证书沿用了普惠制证书的签证规定,由检验检疫机构在证书第四栏加盖“副本”印章,并用英文加注“此证为某年某月某日所发第号证书的副本,原证书作废”字样,重发证书的签发日期则为当前的签证时间。而中国一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和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则是由出口3国签证当局分别在证书第 13 栏和第 12 栏中注明“经证实的真实复制本”字样,同时重发签证时间应为原证书的签发日期。这一点需要特别注意。对于更改证书, 曼谷协定证书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要求申请单位必须申明更改的理由,经检验检疫机构核实并收回原发证书后方准予换发新证书,并在新证书的第四栏注明“某年某月某日签发的第 xxx
5、 号证书作废” 字样。而中国一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和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对更改证书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文件要求,上述两种证书“操作程序未列明之处,参照普惠制原产地证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执行” ,因此,这两种产地证的更改处理也应参照上述要求,分别在第 13 栏和 12 栏中进行加注。 证书存档副本各不相同用途也不相同 曼谷协定证书为一正二副,沿用了普惠制证书的签证规定,检验检疫机构留存证书的第三联;对于一正二副的中国一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检验检疫机构则留存证书的第一副本;而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为一正三副,检验检疫机构留存证书的第一副本。 此外,在办理重发证书时, 曼谷协定重发证书只要求登报声明遗失作废。而在办理中国一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重发证书时,除要求登报声明遗失作废外,出口商须向原签证机构提供原证的4第二副本,而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则要求提供原发证书的第三副本。 (薛文瑞) 编辑:李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