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与学位申请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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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东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与学位申请实施办法东师校发字201473 号为规范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与学位申请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特制订本办法。第一条 凡在我校规定年限内完成各项培养要求,通过毕业资格审核的研究生,均按照本办法进行论文答辩与学位申请。第二条 我校分上、下半年两次接受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申请。(免费师范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人员,申请时间另行安排。)第三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由各专业指导教师共同提出,并填写东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审批表,报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

2、在各单位网站公布。在答辩前五天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备案。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一)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 3或 5人组成,成员应是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及以上职称的与论文作者研究方向相同或相近的专家,其中至少包括1位校外专家。论文指导教师不能做为答辩委员会委员。(二)答辩委员会设主席 1人,负责主持论文答辩工作。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一)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 5或 7人组成,成员应是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或副高级职称的博士生导师)的与论文作者研究方向相同或相近的专家。博士生导师应不少于 2/3。校外专家不

3、少于 2人,论文指导教师不能做为答辩委员会委员。(二)答辩委员会设主席 1人,负责主持论文答辩工作。第六条 硕士、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需另设答辩秘书 1人。答辩秘书应由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者担任。第七条 答辩秘书应在论文答辩前一周将学位论文送交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前三天,将答辩公告张贴在学校或各单位的公告栏等醒目处。第八条 答辩人须填写东北师范大学申请授予硕士学位审批表(或东北师范大学申请授予博士学位审批表,以下简称学位审批表),答辩前送交答辩秘书。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人陈述及回答提问时间不得少于 20分钟;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人陈述及回答提问时间不得少于 50分钟。第十条 学位

4、论文答辩程序(一)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论文答辩人姓名及学位论文题目;(二)答辩秘书宣读答辩人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 (三)答辩人向答辩委员会介绍本人执行培养计划、进行课程学习、从事科学研究、撰写学位论文情况,重点介绍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着重阐述自己的见解和需要补充说明的问题。(四)答辩委员会成员及列席人员提出问题,论文答辩人当时即对问题做出回答;(五)答辩会休会;(六)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其他人回避) ,会议内容如下:1.评议答辩人是否达到学位条例中规定的相应学位的学术水平;2.答辩委员会形成对论文的评议意见并写出评语;3.答辩委员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是否同意建议授予相应

5、学位做出表决。表决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 2/3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答辩委员会决议须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生效;(七)答辩会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评语及决议结果;(八)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会议结束。答辩秘书对答辩程序、委员的提问、答辩人的回答以及答辩委员会的评议等情况作详细记录。答辩记录用于各分委员会讨论建议授予学位时使用。会议结束后,由答辩秘书整理好相关材料,交至培养单位研究生秘书。第十一条 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人,应根据答辩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完善。指导教师对修改后的学位论文进行审定,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论文最终定稿电子版交培养单位研究

6、生秘书。研究生秘书按照东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办法进行论文检测。检测结束后,研究生秘书将检测结果、学位论文答辩材料上报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对经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做出建议授予学位的申请人进行审查,采取不记名方式表决,会议要有全体委员 2/3及以上出席方为有效。经到会委员 2/3及以上同意(且同意人数应超过全体委员半数)方为通过。研究生秘书将建议授予学位申请人的学位审批表(一式两份)、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授予审核报告书报校学位办。第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对建议授予学位申请人进行审批,会议要有全体委员 2/3及以上出席方为有效。采取不记名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者为通过,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申请人相应学位的决定。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答辩必须在东北师范大学校内进行。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评阅、答辩、学位授予等过程中未通过者,经相应的组织机构同意,硕士研究生可在一年内(或最长修业年限内,以先达到日期为准)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博士研究生可在二年内(或最长修业年限内,以先达到日期为准)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再次学位申请未通过者,则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第十六条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部分,以本文件为准。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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