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2015 年宜春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方案为了奖励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技进步与创新,依照宜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宜府发【2012】22 号),特制订如下方案。一奖励申报 奖励类别及申报条件:奖励类别有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技术发明奖三类,其申报条件详见宜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获得过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的不得再次申报此类奖励。 需提供的材料1.共性材料:宜春市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和宜春市科学技术奖励申报简表(两个表格均直接在“ 宜春科技网” 上下载,下载地址: http:/ 告、查新报告、技术评价材料(鉴定证书)、有关论文或
2、专著。2.效益证明材料:工农业类项目需提供新增利润、税收金额、产品销售发票、税票、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等有效证明;医疗卫生等民生类项目需提供临床应用的病例记录和随访材料 2 证明等有效证明),如有专利证书的需一并提供。3.材料要求:所有需提供的材料均用 WORD 文档编写、A4纸打印,合订成册,向市科技局提交 2 份, 同时发送电子文档至。 申报程序1.项目申报: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项目由第一完成人所在单位向其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县市区(含“ 三区” )的项目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第一完成人所在单位向县市区科技局、经开区科技分局申报。2.项目推荐: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项目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推
3、荐;县市区(含“ 三区” )的项目由各 县市区科技局、经开区科技分局初审并推荐。初审不合格的不得推荐。3.形式审查:市科技局负责材料的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评审。 申报时间:另行确定。 受理科室:市科技局成果合作科,联系人:郭 勤,联系电话:07953223998,13576187575二奖励评审 评审程序奖励评审工作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组织,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市科技局)具体实施。 2015 年 宜春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方案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市科技局下发关于做好 2015 年宜春市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工作的通知,并抽调评审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按
4、以下程序组织评审: 3 1.初评(5 月上旬)。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受理项目特点,分为若干专业评审组进行评审,入围项目总数控制在 40 项左右,其中医疗卫生奖项比例不超过初评入围数的 30%。2.复评(5 月上旬)。由评审委员会对初评入围人员和项目进行复评,复评以定性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进行。科技进步奖和技术发明奖入围项目总数控制在 35 项左右,其中医疗卫生奖项比例不超过复评入围的 30%,一、二等奖的比例不超过复评入围数的 50%。3.奖励委员会评定(5 月中旬)。召开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会议,对评审委员会提出了奖励建议名单进行审定,做出拟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决定。4.社会公示(5
5、月下旬)。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名义,将拟奖励人员和项目名单在宜春日报和宜春科技网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时间为一个星期。对有异议的获奖候选人,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组织专家复查。公示期间,市奖励委员会还将对拟授特别贡献奖人员进行考察。市奖励委员会根据公示、复查、考察情况确定上报授奖名单。 评审原则1.自主创新原则:凡申报的奖励项目必须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经市以上科技部门鉴定的科研成果,否则不予参评。2.公开公正原则:评审委员会以记分的方式产生评审结果,奖励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评审结果进行审定。3.专家回避原则:此次评审将按比例邀请一部分异地专家进 4 行评审,以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此外,被推荐市
6、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以及被推荐科学技术奖项目的第一完成人所在单位的法人代表,均不能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4.宁缺匆滥原则:评审委员会要严格评审标准,按照标准评定,宁缺匆滥。5.社会监督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市科技奖候选人、候选组织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可以在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一个星期之内向市科技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评审要求评审委员会委员和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纪律,按照评审原则认真进行评审,对候选人和候选组织所完成的技术内容和评审情况严格保守保密。对违犯纪律、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将在全市通报批评。三后续工作1.报请市政府批准。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市科技局)将拟奖励人员和项目报请市政府研究批准后,以市政府名义发文。2.发证和颁奖。适时召开全市科技奖励大会,以市政府名义颁发奖励证书及奖金。3.报请省奖。遴选获市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的优秀项目申报省科技奖励。2015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