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苏州市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资助实施细则(试行)苏科规20194 号各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营造良好的产学研协同创新氛围,促进科技创新资源集聚,现将苏州市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资助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苏州市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资助实施细则(试行)苏州市科学技术局2019 年 2 月 2 日苏州市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资助实施细则(试行)为大力激发创新创业活力,积极营造良好的产学研协同创新氛围,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构建一流创新生态建设创新创业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府201862 号)精神和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苏科规2019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一条 本
2、细则所称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是指在苏州发起组织的国际性或全国性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以及企业、产业联盟、新型研发机构、行业协会等发起组织的技术研讨和对接交流活动。第二条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应围绕深化科技创新开放合作内涵,提升区域协同创新水平,以集聚高端创新创业资源,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重点,内容充实,成效明显,日程原则上不少于 2 天。第三条 申报国际性或全国性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资助的基本条件:(一)申报单位应在苏州依法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活动的实质组织者或承办者。(二)国际性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应当是在苏州举办的,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际性科技合作与交流会议、国际性行业技术论坛等,活动的参加对象以
3、苏州市科技型企业为主,规模在 150 人以上,邀请外宾 30 人以上,邀请的外宾在业内有较高的知名度。(三)全国性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应当是在苏州举办的,聚焦苏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且具有全国影响的科技合作与交流会议、全国性行业技术论坛和年会、重点高校科研院所技术对接活动等,活动的参加对象以苏州市科技型企业为主,规模在 150 人以上,邀请专家 30 人以上,邀请的专家在业内有较高声誉。第四条 申报技术研讨和对接交流活动资助的基本条件:(一)申报单位应在苏州依法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活动应在苏州举办并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与医疗器械、纳米技术、人工智能、新能源、高端装备、节能环保、新材
4、料等苏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中的一至两个专业领域开展。(三)活动应整合产学研各方资源和要素,为产学研合作交流搭建专业对接平台。(四)活动的参加对象以苏州市科技型企业为主,邀请的行业专家在业内有一定影响力。第五条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资助常年接受申报,集中组织评审,具体要求以当年度申报通知为准。申报单位可登录苏州市科学技术局网站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第六条 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资助申报流程:申报单位应在活动举办前三个月向苏州市科学技术局上报活动方案和资金预算,在活动结束后及时提供决算及相关证明材料,由苏州市科学技术局组织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等,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资助。第七条 科技合作与交流
5、活动采取事后择优资助,标准如下:1国际性或全国性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资助额度为活动实际发生金额的50%,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2技术研讨和对接交流活动资助额度为活动实际发生金额的 50%,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第八条 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费用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场租费、交通费、宣传资料费、专家费等举办活动必须开支的费用。第九条 政府及其部门举办的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不予资助;学术机构及组织在苏州发起组织的学术论坛和企业营销性活动不予资助。第十条申报单位不得就同一事项申报苏州市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其他计划或其他市级财政资助。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将加强对受资助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的绩效评估和追踪。第十一条本细则由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