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河长制湖长制工作验收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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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万安县河长制湖长制工作验收制度为规范和推进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保障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有效开展,确保工作落到实处,结合工作实际,建立河长制湖长制工作验收制度。一、验收主体及对象本制度适用于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县级验收。由县河长办负责协调,县河长办和县级责任单位组织实施。验收分为县河长办验收、县级责任单位验收。(一)县河长办验收。县河长负责对县级责任单位及乡镇场河长制湖长制建立情况等进行验收。验收对象为县级责任单位、乡镇场河长办。(二)县级责任单位验收。县级责任单位负责对职责范围内需要验收的事项进行验收。验收对象为对口下级责任单位、乡镇场河长办。二、验收方式(一)会议验收。通过召开相关会议,听取工作情况

2、汇报进行验收。(二)现场验收。通过派出验收组,深入实地翻阅资料、查看情况进行验收。三、验收程序(一)成立机构。根据工作情况,成立验收工作组,做好检查2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二)制定方案。县河长办、县级责任单位负责制定验收方案。方案主要包括; 验收内容、标准及时间安排等。(三)开展验收工作。根据验收方案,县河长办、县级责任单位根据分工开展验收工作,对工作做出评价和结论。(四)公布验收结果。县河长办、县级责任单位将验收发现的问题及相关意见和建议反馈有关责任单位和有关乡镇场。四、整改落实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工作落实不到位、进度滞后等问题,由县河长办下发督办函,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定人、定时间限期整改完成。五、验收结果运用(一)验收过程中发现的新经验、好做法,通过河长制工作简报等平台肯定成绩,总结推广经验,表扬相关单位和个人。(二)验收结果作为年度考核和表彰奖励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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