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東吳大學推動校友活動經費補助辦法中華民國 92 年 10 月 2 日訂定中華民國 94 年 8 月 5 日處務會議修訂中華民國 96 年 1 月 10 日處務會議修訂中華民國 96 年 11 月 8 日處務會議修訂中華民國 99 年 5 月 26 日處務會議修訂中華民國 104 年 2 月 11 日處務會議修訂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1 日經校長核定修訂第 一 條 為鼓勵各單位及校友組織推展校友活動,聯繫校友情誼,增進對學校向心力,特訂定本辦法。第 二 條 申請單位:本校各單位及校友組織。前項校友組織係指已向校友服務暨資源拓展中心登錄並經核定者。第 三 條 補助原則及金額如下:一、參加
2、校友人數20人以下,不予補助。二、參加校友人數21至60人,最高得補助陸仟元。三、參加校友人數61人以上,最高得補助壹萬貳仟元。四、每一學年度各單位及校友組織申請補助金額以壹萬捌仟元為上限。五、本項經費來源為學校統籌經費,如遇該項經費不足,則不予補助。第 四 條 申請補助及審查作業如下:一、 申請補助單位應於辦理活動前一週,向校友服務暨資源拓展中心檢附東吳大學推動校友活動經費申請表及 東吳大學推動校友活動經費補助活動計畫書提出申請。二、 校友服務暨資源拓展中心依本辦法規定審查補助文件,核給該項活動實際補助金額。第 五 條 經費核銷有關規定如下:一、 本項經費補助不得申請留用。二、 申請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支出憑證正本、活動成果報告書及參加校友通訊名冊辦理核銷。三、 各單位核銷應會辦校友服務暨資源拓展中心;校友組織之核銷作業由校友服務暨資源拓展中心辦理。四、 支出憑證須符合東吳大學支出憑證核銷規定。第 六 條 本辦法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