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职权名称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职权编码 B1103000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 号)第三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设定依据 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实施规定(京劳社资发200594 号)第三条 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应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外地企业在京设立的分支机构经法人授权后向企
2、业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 号)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实施规定(京劳社资发200594 号)实施依据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3157 号)申请对象 注册地在我区的企业及外地企业在我区设立的分支机构行使主体 北京市密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方式 现场受理申报材料1.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外地在京分支机构提交法人授权书营业执照
3、副本及复印件)。3.申请说明书,说明书应重点说明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具体原因,涉及的岗位、人数以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工作方式和休息制度;4.企业工会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意见。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应当提交实行综合工时制度涉及职工联名意见;5企业法人委托承办人办理申报事宜的授权委托书(加盖法人代表签章和单位印章);6. 申报工时承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7. 其他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办理科室及联系电话劳动关系科 69069675 或者 89038010受理地点 北京市密云区新东路 285号密云区政府服务中心内审查内容 一、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人
4、员(一)因工作性质需连续作业的;(二)生产经营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三)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四)因职工家庭距工作地点较远,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五)实行轮班作业的;(六)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休假的。二、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一)高级管理人员(二)外勤、推销人员(三)长途运输人员(四)常驻外部的人员(五)非生产性值班人员(六)可以自主决定工作、休息时间的特殊工作岗位的其他人员审查标准 1、符合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 号)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实施规定(京劳社资发
5、200594 号)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3157 号)的规定。2、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受理并制作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受理通知书 ,送达申请人。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制作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补正材料通知书 ,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存
6、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并指导申请人当场进行更正。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制作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不予受理通知书 ,送达申请人,并告知其向有关部门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决定。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制作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延期决定通知书 ,说明延期的理由和延长的时间送达申请人。决定书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申请人,填写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回证 。监督方式 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监督电话 69043551审批流程 详见流程图有效时限 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