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公 共 体 育 场 所 拆 迁 审 批 告 知 承 诺 书青 浦 区 体 育 局 (以 下 简 称 本 行 政 机 关 )就 公 共 体 育 场 所 拆 迁 的 审 批 告 知 如下 :一 、 审 批 依 据(一 ) 公 共 文 化 体 育 设 施 条 例 (国 务 院 2003年 6月 18日 通 过 )。(二 ) 上 海 市 市 民 体 育 健 身 条 例 (上 海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1000年 12月 15日通 过 )。二 、 审 批 条 件()经 批 准 拆 除 公 共 文 化 体 育 设 施 或 者 改 变 其 功 能 、 用 途 的 , 应 当 依 照 国家 有 关 法 律
2、 、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择 地 重 建 ;(二 )重 新 建 设 的 公 共 文 化 体 育 设 施 , 应 当 符 合 规 划 要 求 , 一 般 不 得 小 于 原有 规 模 ;(三 )迁 建 工 作 应 当 坚 持 先 建 设 后 拆 除 或 者 建 设 拆 除 同 时 进 行 的 原 则 ;(四 )迁 建 所 需 费 用 由 造 成 迁 建 的 单 位 承 担 。(五 )因 城 市 规 划 确 需 拆 除 的 公 共 体 育 健 身 设 施 的 , 应 当 先 行 择 地 新 建 或 者先 行 补 偿 费 用 。 补 偿 的 费 用 应 当 专 项 用 于 公 共 体 育 健
3、 身 设 施 的 建 设 。三 、 申 请 材 料(一 )申 请 书 (内 容 包 括 : 项 目 名 称 、 地 址 、 拆 迁 和 重 建 的 面 积 、 建 筑 单 位名 称 、 工 期 等 );(二 )地 形 图 、 建 筑 平 面 图 (市 测 绘 院 的 地 形 图 复 印 件 , 重 建 设 施 用 红 笔 勾出 , 盖 建 设 方 公 章 );(三 )专 家 论 证 (可 行 性 报 告 );(四 )提 交 告 知 承 诺 书 (由 体 育 行 政 部 门 提 供 专 用 的 告 知 承 诺 书 )。四 、 行 政 管 理 要 求2(一 )申 请 人 在 领 取 批 准 文 件
4、 后 , 方 可 从 事 公 共 体 育 场 所 拆 迁 , 不 符 合 批 准条 件 或 未 获 得 本 行 政 机 关 批 准 , 不 得 从 事 公 共 体 育 场 所 拆 迁 。(二 )申 请 人 获 得 批 准 证 件 后 , 应 自 觉 遵 守 公 共 文 化 体 育 设 施 条 例 及国 家 相 关 的 法 律 、 法 规 及 规 章 , 接 受 本 行 政 机 关 的 监 督 检 查 。(三 )申 请 人 的 申 请 材 料 、 告 知 承 诺 文 书 由 本 行 政 机 关 存 档 。五 、 监 督 与 法 律 责 任(一 )申 请 人 提 供 不 实 材 料 , 将 按 照
5、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规 定 承 担 责 任 。(二 )本 行 政 机 关 对 取 得 批 准 的 申 请 人 进 行 依 法 管 理 和 监 督 检 查 , 发 现 有 违法 行 为 , 本 行 政 机 关 将 依 法 报 请 市 有 关 执 法 部 门 给 予 查 处 , 一 切 法 律 后 果 由申 请 人 自 行 承 担 。(三 )因 本 行 政 机 关 告 知 不 明 确 , 或 者 告 知 错 误 的 , 由 本 行 政 机 关 承 担 法 律责 任 。(四 )申 请 人 已 按 照 告 知 承 诺 制 度 作 出 承 诺 , 10个 工 作 日 内 本 行
6、 政 机 关 木发 放 批 准 文 件 的 , 由 本 行 政 机 关 承 担 责 任 。(五 )申 请 人 认 为 本 行 政 机 关 未 履 行 青 浦 区 体 育 局 告 知 承 诺 制 度 中 应 承 担的 义 务 的 , 可 以 向 青 浦 区 体 育 局 纪 委 投 诉 , 由 其 在 10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答 复 。六 、 其 他(一 )本 告 知 承 诺 文 书 一 式 三 份 , 一 份 由 本 行 政 机 关 受 理 部 门 归 档 ; 一 份由 本 行 政 机 关 审 批 部 门 归 档 ; 一 份 由 承 诺 人 保 存 。(二 )与 告 知 承 诺 书 有
7、关 的 附 件 一 同 交 本 行 政 机 关 备 案 。(三 )申 请 人 对 告 知 事 项 不 明 确 的 , 应 及 时 与 本 行 政 机 关 联 系 。联 系 地 址 : 体 育 场 路 378号 室 (体 育 局 办 公 大 楼 104室 ), 邮 政 编 码 :201700; 联 系 电 话 : 59208502( 传 真 ) 。(四 )投 诉 单 位 : 青 浦 区 体 育 局 纪 委 , 投 诉 电 话 : 69204425。3(以 下 承 诺 由 申 请 人 使 用 钢 笔 或 墨 水 笔 填 写 , 要 求 填 写 内 容 正 确 , 字 迹 清晰 可 辩 )青 浦 区
8、 体 育 局 :本 申 请 人 企 业 名 称 , 经 济 性 质 本 企 业 地 址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负 责 人 , 或 业 主 ) , 联 系 电 话 , 邮 政 编 码 。公 共 体 育 场 所 拆 迁 场 地 地 址 总 面 积 为 平 方 米 。申 请 从 事 公 共 体 育 场 所 拆 迁 , 现 作 出 以 下 承 诺 :一 、 本 人 对 以 上 告 知 内 容 已 清 楚 , 并 全 面 了 解 , 承 诺 履 行 贵 行 政 机 关 告知 的 义 务 , 接 受 贵 行 政 机 关 的 监 督 和 管 理 。二 、 本 人 承 诺 已 达 到 贵 行 政 机
9、关 告 知 的 批 准 条 件 。三 、 本 人 承 诺 未 获 贵 行 政 机 关 的 批 准 文 件 , 不 从 事 公 共 体 育 场 所 拆 迁 。四 、 本 人 承 诺 在 公 共 体 育 场 所 拆 迁 中 遵 守 国 家 和 上 海 市 的 法 律 、 法 规 、规 章 和 相 应 的 管 理 规 定 。五 、 本 人 承 诺 , 对 本 人 违 反 承 诺 的 行 为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如 本 人 违 反 了 有 关 规 定 , 市 有 关 执 法 部 门 有 权 按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和 有关 规 定 对 本 人 予 以 行 政 处 罚 。 本 人 也 将 承 担 由 此 产 生 的 其 他 法 律 责 任 。六 、 本 人 承 诺 以 上 陈 述 真 实 、 合 法 , 是 本 人 真 实 意 思 的 表 示 。告 知 人 : 承 诺 人 :青 浦 区 体 育 局 (法 人 业 主 ,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盖 章 ) 签 字 (盖 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