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化学所冠名奖学金条例为统一、规范化学所冠名奖学金,方便冠名奖学金的设立、评选,对原有化学所冠名奖学金(化学所杰事杰、海洋化工、长兴化工奖学金)条例(暂行)进行整合修改,特制定化学所冠名奖学金条例 。第一条 为激励化学所研究生勤奋学习,创新进取,促进科学事业的发展,一些单位捐资设立冠名奖学金,奖励、表彰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优秀在学研究生。第二条 化学所各项冠名奖学金均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若干名,分别对应相应金额的奖学金。第三条 评选对象化学所所有进入实验室学习的在学研究生(不含化学所在职研究生) 。品学兼优,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科研工作努力,科研成绩显著者均可申请;部分优秀研
2、究生,可由导师及实验室推荐。第四条 申请条件学习刻苦,成绩优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助人为乐,严于律己,遵纪守法,关心集体,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艰苦奋斗和奉献精神,争做研究生先进代表。(1)科研成绩显著,有较大的创造发明,理论上有创新或发展,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在国际、国内核心刊物上发表高质量的文章;在技术上有较大突破,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在其他方面作出重大贡献,可申请一等奖。(2)科研成绩显著,理论上有创新或发展,在国际、国内核心刊物上发表较高质量文章;在技术上有革新,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申请二等奖或三等奖。(3)表现特别突出且为实验室公认的优秀研究生,确因专业、选题
3、或其他原因不能或暂时不能发表成果的,可由导师及实验室推荐申请三等奖。第五条 化学所冠名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由本人申请、导师填写意见,或由导师、实验室推荐。评选具体事项另行通知。第六条 评选工作由化学所研究生教学与管理委员会负责,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标准,宁缺毋滥,严格评选,保证质量。第七条 化学所对奖学金获得者发文予以表彰,名单及简况表抄送设奖单位一份,并在所简报或布告栏公布,颁发奖学金及获奖证书。奖学金金额计入研究生下一年度津贴,按月发放。第八条 经批准获化学所冠名奖学金的研究生,如有弄虚作假、违法违纪或道德品质等方面的问题,一经查实,取消其荣誉资格,收回证书,并追回所发奖学金。第九条 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实施,适用于现有及新设冠名奖学金。原各项冠名奖学金条例(暂行)同时废止。第十条 本条例由教育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