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团聚类居留证件申请告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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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Q1(团聚类)居留证件申请告知一、申请条件因家庭团聚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寄养等原因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二、受理机关居住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三、申请材料(一)填写完整的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二)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 2 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三)申请人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护照首页,有效签证页,入境章页)(四)持 Q1 字签证入境的,提交被探望人的身份证明,说明家庭成员关系的函件。(五)持其他签证入境,除提交上述(四)材料外,还需提交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六)外籍华人、华侨在中国寄养的未满 18 周岁

2、的外籍子女提交:出生证明;外籍父母的护照复印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人的,提交在境外定居证明的复印件;父母的委托书、寄养受托人的受托书(委托书应当注明委托抚养或者监护人、寄养年限等内容);受托人本地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实际居住地 6 个月以上居住证明和居民身份证。(七)申请有效期一年以上的居留证件,提交 6 个月内当地卫生检疫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八)其他尚需补充的相关材料 注:1.外国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我国驻该国大使馆认证并翻译成中文。2.有关证明交验原件并留存复印件3.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住宿的,应向所在旅馆或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临时住宿信息。四、办证时限受理

3、后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发五、收费标准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外国人居留许可(有效期不满 1 年) 每人 400 元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230 号)外国人居留许可(有效期 1 年含 1 年 至3 年以内)每人 800 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230 号)外国人居留许可(有效期 3 年含 3 年 至5 年含 5 年 )每人 1000 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230 号)增加偕行人每增加 1 人按上述相应标准收费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230 号)减少偕行人 每人次 200 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发改价

4、格20042230 号)居留许可变更 每次 200 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230 号)六、各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咨询电话单位 电话南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07712891580柳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07722626117桂林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07735829930梧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07742022070北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07792092570防城港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07706126501钦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07772833655贵港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07756790331玉林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07752824271百色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07762848818贺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07745136800河池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07782285783来宾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07724213390崇左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07715025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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