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上 杭 县 粮 食 安 全 应 急 储 备 种 子 (常 规 稻 佳 辐 占 )预 约 生 产 合 同供 方 (甲 方 ): 需 方 (乙 方 ): 签 订 时 间 : 年 月 日 根 据 上 杭 县 农 业 局 关 于 做 好 2019 年 上 杭 县 粮 食 安 全 应 急 种 子 储 备 工 作 安 排 及 种 子 法 、合同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经 公 开 竞 标 ,甲 方 取 得 乙 方 的 储 备 种 子 生 产 任 务 ,为 明 确 双 方 权 利 义 务 ,经 协 商 一 致 ,签 订 本 合 同 。一 、预 约 生 产 的 农 作 物 种 子 种 类 、品 种
2、 、质 量 、数 量 、金 额 二 、农 作 物 种 子 的 检 验 及 检 疫 : 1、乙 方 收 货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应 委 托 有 资 质 的 种 子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站 进 行 扦 样 并 检 验 。检 验内 容 包 括 真 实 性 、纯 度 、发 芽 率 、净 度 、水 分 五 项 内 容 ,检 测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 。真 实 性 、发 芽 率 、净 度 、水 分 检 测 应 在 收 货 后 一 个 月 内 完 成 (由 于 检 测 机 构 原 因 造 成 时 间 延 误 的 除 外 ),如 有 问 题应 及 时 通 知 甲 方 ,逾 期 视 为 种
3、子 合 格 。3、甲 方 对 种 子 质 量 检 测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要 求 乙 方 复 检 ,逾 期 视 为 认 同 检 测结 果 。 4、甲 乙 双 方 应 将 样 品 保 存 至 该 批 种 子 用 于 生 产 收 获 以 后 或 转 商 处 理 后 。 三 、包 装 要 求 及 包 装 费 用 负 担 :包 装 物 及 外 标 签 由 乙 方 制 作 ,并 承 担 制 作 费 用 。甲 方 进 行 定量 包 装 ,每 袋 净 重 50 公 斤 。甲 方 不 再 需 要 放 置 内 标 签 ,但 外 标 签 每 袋 2 张 ,缝 在 袋 口 两 端
4、,含 有品 种 名 称 的 一 头 朝 外 。四 、交 (提 )货 时 间 、地 点 、运 费 :甲 方 应 于 2019 年 8 月 底 前 将 薰 蒸 消 毒 过 的 种 子 发 送 到 乙方 上 杭 县 种 子 公 司 储 备 仓 库 。五 、结 算 方 式 和 期 限 :银 行 汇 款 ,除 因 种 子 质 量 问 题 有 争 议 ,合 同 违 约 未 解 决 等 特 殊 情 况 ,种 款 应 在 双 方 交 接 且 种 子 质 量 检 验 合 格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结 清 种 款 。履 约 保 证 金 应 在 海 南 纯 度 鉴 定合 格 后 五 日 内 一 次 性 退 还 (
5、不 计 息 ,最 迟 不 迟 于 2020 年 5 月 30 日 ,特 殊 情 况 除 外 )。 六 、根 据 储 备 竞 标 时 约 定 ,甲 方 应 在 合 同 签 订 后 三 日 内 ,将 每 公 斤 按 0.4 元 的 履 约 保 证金 缴 至 乙 方 ,乙 方 应 出 具 收 据 。七 、甲 方 应 在 播 种 后 15 天 内 向 乙 方 提 供 种 子 生 产 地 点 、面 积 、繁 殖 户 一 览 表 ,并 随 时 接 受乙 方 检 查 核 实 。质 量 (%)作 物 种 类 品 种 数 量(公 斤 ) 纯 度 净 度 发 芽 率 水 分单 价(元 /公 斤 )总 金 额(元
6、)常 规 水 稻 佳 辐 占 万 99.0% 98.0% 85% 13.0%合 计 人 民 币 金 额 (大 写 ): 2八 、甲 方 的 违 约 责 任1、不 能 如 约 完 成 合 同 数 量 ,乙 方 可 没 收 履 约 保 证 金 ,并 要 求 甲 方 偿 付 给 乙 方 本 合 同 总 价 40%的违 约 金 。2、品 种 真 实 性 不 符 、海 南 种 植 检 验 纯 度 和 种 子 发 芽 率 不 达 标 的 ,甲 方 应 负 责 更 换 合 格 的 种子 ,乙 方 可 没 收 履 约 保 证 金 ,并 要 求 甲 方 偿 付 给 乙 方 本 合 同 总 价 40%的 违 约
7、金 。3、包 装 重 量 、净 度 和 水 分 不 达 标 的 ,甲 方 应 负 责 加 工 处 理 至 合 格 为 止 ,并 承 担 由 此 产 生 的所 有 费 用 及 给 乙 方 造 成 的 损 失 。4、甲 方 所 提 供 的 种 子 如 用 于 救 灾 生 产 ,种 子 纯 度 达 不 到 规 定 标 准 的 ,甲 方 应 按 种 子 法 规定 赔 偿 农 户 的 损 失 及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九 、乙 方 的 违 约 责 任1、乙 方 如 不 能 按 合 同 数 量 收 购 甲 方 生 产 的 种 子 ,应 赔 偿 不 低 于 本 合 同 总 价 40%的 违 约 金及 由
8、 此 给 甲 方 造 成 的 一 切 损 失 。2、乙 方 如 不 能 及 时 支 付 种 子 款 ,按 银 行 同 期 贷 款 利 息 的 两 倍 支 付 给 甲 方 滞 纳 金 。十 、因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造 成 种 子 数 量 达 不 到 本 合 同 约 定 条 款 的 ,甲 方 应 及 时 通 知 乙 方 进 行 实地 考 查 ,提 供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有 关 资 料 ,由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并 按 有 关 规 定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 十 一 、若 本 合 同 的 部 分 条 款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成 为 无 效 或 不 能 执 行 的 ,本 合
9、 同 其 他 条 款 的 有 效性 、合 法 性 和 可 执 行 性 不 受 影 响 ,在 不 影 响 整 体 合 同 继 续 履 行 的 前 提 下 ,任 何 一 方 不 得 以 此 为 理由 拒 绝 履 行 该 合 同 其 他 条 款 。十 二 、凡 是 有 关 本 合 同 的 通 知 、请 求 或 其 他 业 务 往 来 ,需 以 书 面 形 式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传 真 、邮 寄 、电 子 邮 件 )发 送 到 本 合 同 所 列 双 方 地 址 、传 真 号 码 方 为 有 效 。一 方 地 址 、传 真 号 码 发 生 变更 ,应 在 变 更 之 日 起 5 日 内 通 知
10、 对 方 ,否 则 一 方 以 原 址 、传 真 号 码 发 送 的 文 件 视 为 有 效 送 达 。十 三 、本 合 同 一 式 四 份 ,双 方 各 执 二 份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本 合 同 在 履 行 中 发 生 纠 纷 ,由双 方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的 ,提 交 上 杭 县 县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或 向 上 杭 县 县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十 四 、本 合 同 自 双 方 签 字 之 日 起 生 效 ,至 2020 年 12 月 29 日 止 。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经 合 同双 方 协 商 ,作 出 补 充 约 定 。 甲 方 (章 ): 法 人 (代 表 人 ): 电 话 : 开 户 银 行 : 帐 号 : 单 位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乙 方 (章 ): 法 人 (代 表 人 ): 电 话 : 开 户 银 行 : 帐 号 : 单 位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