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中 山 市 东 凤 镇 临 时 救 助 实 施 细 则(试 行 ,送 审 稿 )为 进 一 步 健 全 社 会 救 助 体 系 ,解 决 困 难 群 众 突 发 性 、紧 迫 性 、临 时 性 基 本 生 活 困 难 ,根 据 中 山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中 山 市 临 时救 助 办 法 的 通 知 (中 府 20189 号 )等 上 级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我 镇实 际 ,制 定 本 实 施 细 则 。一 、 临 时 困 难 救 助 类 型(一 )因 自 住 房 发 生 火 灾 等 突 发 事 故 (事 件 ),造 成 家 庭 成 员 伤 亡或 财 产
2、 损 失 ,导 致 家 庭 基 本 生 活 暂 时 出 现 严 重 困 难 的 ;(二 )因 遭 遇 意 外 事 故 ,造 成 家 庭 成 员 伤 亡 或 财 产 损 失 ,并 经 相关 部 门 确 认 已 无 法 查 找 赔 偿 责 任 人 或 赔 偿 责 任 人 无 力 支 付 赔 偿 金 ,导 致 家 庭 基 本 生 活 暂 时 出 现 严 重 困 难 的 ;(三 )家 庭 成 员 因 重 大 疾 病 住 院 治 疗 (含 特 定 病 种 门 诊 医 疗 ),其医 疗 费 用 经 市 医 保 经 办 机 构 实 施 医 疗 救 助 或 报 销 后 ,个 人 仍 需 承 担较 大 数 额
3、医 疗 费 用 ,导 致 家 庭 基 本 生 活 暂 时 出 现 严 重 困 难 的 ;(四 )经 民 政 部 门 认 定 的 因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导 致 家 庭 基 本 生 活 暂时 出 现 严 重 困 难 的 。二 、 救 助 对 象(一 )家 庭 成 员 人 均 月 收 入 应 低 于 申 请 当 月 全 市 城 乡 居 民 最 低生 活 保 障 标 准 的 3 倍 (含 3 倍 ),具 有 本 镇 户 籍 的 家 庭 或 个 人 ,因 遭遇 意 外 事 件 、突 发 重 大 疾 病 或 其 他 特 殊 困 难 ,导 致 基 本 生 活 暂 时 出现 严 重 困 境 的 。- 2
4、 -(二 )家 庭 成 员 人 均 月 收 入 应 低 于 申 请 当 月 全 市 城 乡 居 民 最 低生 活 保 障 标 准 的 3 倍 (含 3 倍 ),且 已 领 取 本 镇 居 住 证 并 在 本 镇 参 加工 作 或 参 加 社 保 的 非 本 市 户 籍 常 住 人 口 对 象 ,遭 遇 突 发 事 件 、意 外伤 害 和 突 发 重 大 疾 病 等 原 因 导 致 基 本 生 活 暂 时 出 现 严 重 困 难 的 。未 领 取 本 镇 居 住 证 的 非 本 镇 户 籍 常 住 外 来 人 员 及 其 家 庭 ,如 因遭 遇 意 外 事 件 、突 发 重 大 疾 病 等 原
5、因 ,导 致 基 本 生 活 暂 时 出 现 严 重困 难 的 ,可 向 市 民 政 部 门 申 请 临 时 救 助 。符 合 生 活 无 着 的 流 浪 、乞 讨 人 员 救 助 条 件 的 人 员 ,可 向 市 救 助管 理 站 、未 成 年 人 救 助 保 护 中 心 等 救 助 管 理 机 构 申 请 临 时 救 助 。(三 )经 镇 党 委 、政 府 同 意 救 助 的 困 难 家 庭 或 个 人 。另 外 ,根 据 上 级 有 关 规 定 ,本 镇 户 籍 的 低 保 、低 收 入 对 象 及 当年 度 获 得 市 困 难 居 民 重 特 大 疾 病 救 助 (支 出 型 贫 困
6、医 疗 救 助 )对 象的 临 时 救 助 原 则 上 由 市 民 政 部 门 受 理 ,有 关 救 助 办 法 按 上 级 有 关 规定 办 理 ,镇 社 会 事 务 局 不 再 重 复 受 理 。低 保 、低 收 入 对 象 因 其 他 门 诊 医 疗 或 出 院 后 康 复 治 疗 支 出 较多 导 致 生 活 困 难 ,且 申 请 市 级 临 时 救 助 不 成 功 的 ,可 依 东 凤 镇 重 特大 疾 病 暨 特 殊 医 疗 救 助 实 施 方 案 有 关 规 定 申 请 救 助 ;因 突 发 重 大 疾病 获 得 市 级 救 助 后 基 本 生 活 仍 较 困 难 的 ,经 所
7、在 村 (社 区 )“两 委 ”评议 同 意 继 续 救 助 的 ,可 依 东 凤 镇 重 特 大 疾 病 暨 特 殊 医 疗 救 助 实 施 方案 有 关 规 定 申 请 二 次 救 助 (救 助 申 报 基 数 需 扣 除 市 级 救 助 额 )。(4(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不 予 实 施 临 时 救 助 :1.因 自 身 的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造 成 自 身 伤 害 或 直 接 造 成 自 身 财 产 损失 ,导 致 家 庭 或 个 人 生 活 困 难 的 ;- 3 -2.不 按 规 定 提 供 有 关 证 件 、证 明 等 材 料 或 提 供 的 证 件 、证 明 材料
8、 不 齐 的 家 庭 或 个 人 ;3.拒 绝 接 受 调 查 、核 实 ,隐 瞒 或 不 提 供 个 人 、家 庭 真 实 情 况 、弄虚 作 假 的 家 庭 或 个 人 。因 个 人 故 意 行 为 (如 自 杀 、自 伤 等 )导 致 个 人 生 活 困 难 的 (精 神和 智 力 残 疾 人 除 外 ),或 交 通 事 故 、突 发 事 件 医 疗 事 故 等 已 明 确 由第 三 方 支 付 医 疗 费 用 或 赔 偿 (责 任 人 无 力 支 付 赔 偿 金 或 医 疗 费 用 除外 )的 救 助 申 请 原 则 上 不 予 受 理 。三 、 救 助 方 式临 时 救 助 方 式
9、是 以 发 放 救 助 金 为 主 ,以 实 物 救 助 为 辅 。(一 )临 时 救 助 金 原 则 上 实 行 社 会 化 发 放 ,按 照 财 政 管 理 制 度 将临 时 救 助 金 直 接 支 付 到 救 助 对 象 个 人 账 户 。如 遇 救 助 对 象 身 份 不 明 、无 法 确 定 个 人 账 户 或 情 况 紧 急 时 ,可 以 现 金 形 式 发 放 救 助 金 。(二 )在 救 助 对 象 面 临 紧 急 物 质 生 存 困 难 时 ,可 依 据 上 级 有 关 规定 ,视 情 况 由 民 政 部 门 协 助 提 供 食 物 、食 品 、饮 用 水 等 急 需 的 基
10、 本生 活 物 资 。如 发 现 救 助 对 象 符 合 医 疗 、教 育 、住 房 、就 业 等 救 助 条 件 的 ,所在 村 (社 区 )或 相 关 部 门 应 协 助 其 申 请 。如 确 需 要 其 他 公 益 慈 善 组 织 、社 工 服 务 机 构 等 通 过 社 会 募 捐 、提 供 服 务 等 的 ,应 协 助 其 转 介 申 请 。四 、 救 助 标 准(一 )本 镇 户 籍 家 庭 或 个 人 因 发 生 重 大 变 故 、突 发 事 件 、意 外 伤害 或 其 他 特 殊 原 因 导 致 基 本 生 活 暂 时 出 现 严 重 困 难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 4
11、 -每 人 每 次 按 审 批 当 月 的 城 乡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标 准 的 3 倍 进 行 救助 ;以 家 庭 为 申 请 对 象 的 ,按 实 际 共 同 居 住 的 家 庭 成 员 人 数 计 算 。原 则 上 ,通 过 此 类 方 式 救 助 的 个 人 或 家 庭 在 一 个 自 然 年 度 内 救 助 不超 过 3 次 。 (二 )已 领 取 本 镇 居 住 证 并 在 我 镇 参 加 工 作 或 参 加 社 保 的 非 本镇 户 籍 常 住 人 口 对 象 ,因 发 生 重 大 变 故 、突 发 事 件 、意 外 伤 害 等 原因 导 致 基 本 生 活 暂 时
12、 出 现 严 重 困 难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每 人 每 次 按 审批 当 月 的 城 乡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标 准 的 2 倍 金 额 救 助 ;以 家 庭 为 对象 的 ,按 实 际 共 同 居 住 的 家 庭 成 员 人 数 计 算 。原 则 上 ,个 人 或 家 庭在 一 个 自 然 年 内 救 助 不 超 过 3 次 。(三 )处 理 镇 政 府 或 上 级 认 定 的 其 他 救 助 ,据 实 列 支 。(四 )共 同 居 住 的 家 庭 成 员 包 括 :1.配 偶 ;2.父 母 和 未 成 年 子 女 ;3.已 成 年 但 不 能 独 立 生 活 的 子
13、女 ,包 括 在 校 接 受 本 科 及 其 以下 学 历 教 育 的 成 年 子 女 ;4.其 他 具 有 法 定 赡 养 、扶 养 、抚 养 义 务 关 系 并 长 期 共 同 居 住 的人 员 。下 列 人 员 不 计 入 共 同 居 住 的 家 庭 成 员 :1.连 续 三 年 以 上 (含 三 年 )脱 离 家 庭 独 立 生 活 的 宗 教 教 职 人 员 ;2.离 家 三 年 以 上 (含 三 年 ),无 法 取 得 联 系 并 已 在 公 安 部 门 备案 的 失 踪 人 员 ;3.在 监 狱 、强 制 隔 离 戒 毒 场 所 内 服 刑 、劳 动 教 养 的 人 员 ;- 5
14、 -4.市 镇 民 政 部 门 认 定 的 其 他 人 员 。申 请 临 时 救 助 的 家 庭 或 个 人 ,其 共 同 生 活 的 家 庭 成 员 或 个 人名 下 产 权 住 房 不 应 超 过 1 套 (符 合 农 村 宅 基 地 分 配 条 件 ,分 配 有 两块 或 以 上 宅 地 且 已 建 房 ,但 因 户 口 政 策 无 法 分 户 的 除 外 )。救 助 申 请 事 项 含 有 医 疗 支 出 的 ,如 个 人 自 付 自 费 金 额 小 于 救助 标 准 时 ,暂 不 申 请 受 理 其 临 时 救 助 ,优 先 推 荐 其 申 请 东 凤 镇 重 大疾 病 救 助 ;救
15、 助 申 请 人 发 生 的 重 大 事 故 或 意 外 含 有 赔 偿 权 利 的 ,应先 扣 除 该 赔 偿 金 再 予 救 助 ,且 如 个 人 自 付 自 费 金 额 应 大 于 救 助 标 准 。五 、 救 助 程 序临 时 救 助 程 序 视 申 请 对 象 遭 遇 困 难 的 缓 急 程 度 ,分 为 一 般 救助 程 序 和 紧 急 救 助 程 序 :(一 )一 般 救 助 程 序 适 用 范 围 及 申 请 程 序 、材 料 :1.因 火 灾 、交 通 事 故 等 突 发 意 外 事 故 ,或 家 庭 成 员 突 发 重 大 疾病 等 原 因 ,导 致 家 庭 基 本 生 活
16、 暂 时 出 现 严 重 困 难 的 ;2.因 其 他 原 因 造 成 家 庭 或 个 人 暂 时 基 本 生 活 严 重 困 难 的 。3.申 请 程 序 及 材 料 :符 合 临 时 救 助 条 件 且 适 用 一 般 救 助 程 序 的 救 助 对 象 ,应 先 自行 支 付 医 疗 等 费 用 。属 本 镇 户 籍 救 助 对 象 的 ,可 先 到 户 籍 所 在 地 村(社 区 )提 出 救 助 申 请 ,属 非 本 镇 户 籍 的 救 助 对 象 的 ,可 先 向 居 住 地所 在 村 (社 区 )申 请 临 时 救 助 。所 在 村 (社 区 )应 一 次 性 告 知 申 请 人
17、 或其 代 理 人 申 请 程 序 和 材 料 ,并 对 申 请 人 提 供 的 资 料 进 行 审 备 ,组 织人 员 对 申 请 人 的 家 庭 状 况 、人 口 情 况 、遭 遇 困 难 类 型 等 情 况 ,通 过- 6 -入 户 等 方 式 进 行 逐 一 调 查 ,填 写 调 查 表 ,提 出 调 查 意 见 ,并 视 情 况组 织 民 主 评 议 。在 此 基 础 上 ,在 村 (社 区 )和 小 区 公 开 栏 进 行 公 示 (3天 )。救 助 对 象 需 提 供 以 下 资 料 : 东 凤 镇 临 时 救 助 申 请 审 批 表 ; 申 请 人 本 人 身 份 证 、家 庭
18、 成 员 户 口 簿 复 印 件 。委 托 其 他 人 申请 的 ,需 提 供 授 权 委 托 书 和 代 理 人 居 民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申 请 人 签 署 的 承 诺 书 、家 庭 成 员 签 署 的 申 请 救 助 家 庭 经济 状 况 核 对 授 权 书 , 收 入 证 明 ; 村 (居 )委 会 出 具 的 东 凤 镇 *村 (社 区 )临 时 困 难 家 庭 情 况说 明 ,房 产 证 明 ; 因 医 疗 支 出 导 致 生 活 困 难 的 ,提 供 疾 病 诊 断 证 明 、医 疗 费 用结 算 单 据 原 件 等 相 关 资 料 ; 申 请 人 或 家 庭 户 主
19、名 下 银 行 存 折 (卡 )复 印 件 (如 属 银 行 卡 复印 件 的 ,请 标 明 帐 户 姓 名 及 开 户 行 名 称 ); 村 (居 )委 会 出 具 的 东 凤 镇 临 时 救 助 入 户 核 查 表 原 件 ; 村 (居 )委 会 出 具 的 公 示 、民 主 评 议 原 件 (视 情 况 提 供 ); 遭 受 人 身 意 外 伤 害 或 家 庭 财 产 重 大 损 失 的 ,需 提 供 市 镇 或相 关 管 理 部 门 出 具 的 证 明 材 料 ; 各 类 意 外 事 故 发 生 后 相 关 部 门 责 任 认 定 及 赔 偿 认 定 等 相 关证 明 材 料 ; 就
20、读 学 校 出 具 的 学 杂 费 、住 宿 费 等 收 费 的 有 效 票 据 ; 非 本 镇 户 籍 的 申 请 人 需 补 充 提 供 居 住 证 复 印 件 、参 保 证 明或 工 作 证 明 、经 济 收 入 证 明 、存 款 情 况 、房 产 情 况 等 材 料 ;- 7 - 市 镇 民 政 部 门 认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材 料 。公 示 期 间 有 群 众 提 出 异 议 的 ,由 镇 社 事 局 协 同 所 在 村 (社 区 )或所 在 单 位 进 行 民 主 评 议 。如 民 主 评 议 争 议 仍 较 大 的 ,须 重 新 开 展 家庭 经 济 状 况 调 查
21、 核 实 。获 得 救 助 后 ,应 于 救 助 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户 籍 所 在 地 (或 居 住地 )村 (社 区 )公 开 栏 进 行 为 期 半 年 的 公 示 。申 请 人 在 同 一 自 然 年 度 内 以 同 一 事 由 重 复 申 请 临 时 救 助 的 ,原 则 上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予 受 理 、批 准 。(二 )紧 急 救 助 程 序 适 用 范 围 及 申 请 程 序 、材 料 :如 申 请 对 象 出 现 可 能 危 及 其 生 命 或 身 体 健 康 ,或 可 能 造 成 重大 社 会 影 响 的 紧 急 情 况 ,可 适 用 紧 急 救 助
22、程 序 ,主 要 包 括 :1.个 人 遭 受 火 灾 、交 通 事 故 等 意 外 伤 害 或 突 发 重 大 疾 病 时 ,无法 联 系 其 亲 友 或 不 能 给 予 及 时 帮 助 ,且 事 故 责 任 方 不 明 或 不 能 及 时履 行 法 定 义 务 ,导 致 基 本 生 活 陷 入 困 境 的 ;2.其 他 特 殊 原 因 造 成 基 本 生 活 难 以 维 持 ,需 立 即 采 取 救 助 措 施防 止 造 成 人 员 伤 残 、死 亡 等 严 重 后 果 的 。3.申 请 程 序 、材 料 :申 请 人 发 生 适 用 紧 急 救 助 程 序 时 ,所 在 村 (社 区 )
23、或 镇 社 事 局 可依 申 请 或 依 有 关 部 门 、社 会 组 织 、公 民 个 人 报 告 的 救 助 线 索 ,按 照首 问 负 责 制 的 原 则 ,直 接 受 理 救 助 申 请 ,实 施 先 行 救 助 。在 救 助 后10 个 工 作 日 内 补 办 申 请 审 批 手 续 ,参 照 一 般 救 助 程 序 相 关 要 求 提供 相 应 的 申 请 材 料 。救 助 情 况 在 救 助 对 象 的 户 籍 所 在 地 (居 住 地 )进行 为 期 1 年 的 公 示 。- 8 -在 实 施 紧 急 救 助 时 ,如 申 请 人 因 家 庭 发 生 重 大 变 故 、意 外
24、伤 害或 其 他 特 殊 原 因 导 致 生 活 陷 入 困 境 ,暂 无 法 提 供 疾 病 诊 断 证 明 、医疗 结 算 单 据 等 证 明 材 料 的 ,由 申 请 人 自 诉 困 难 原 因 ,并 提 供 公 安 、消 防 、交 通 、法 院 、医 院 等 有 关 部 门 提 供 的 证 明 。同 时 ,提 供 家 庭 成员 银 行 存 折 (卡 )近 六 个 月 流 水 账 ,经 村 (居 )委 会 民 主 评 议 通 过 后 ,送 镇 社 会 事 务 局 审 核 。六 、 保 障 措 施临 时 救 助 工 作 遵 循 “应 救 尽 救 、及 时 施 救 ,量 力 而 行 、尽 力
25、 而 为 ,公 开 公 正 、政 策 透 明 ,政 府 救 助 、社 会 救 助 、家 庭 自 救 相 结 合 ”的 工作 原 则 ,鼓 励 公 益 慈 善 机 构 、企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组 织 、志 愿 者 队 伍 等社 会 力 量 积 极 向 困 难 家 庭 或 个 人 提 供 人 道 主 义 救 助 或 服 务 。镇 社 会 事 务 局 统 筹 开 展 全 镇 临 时 救 助 工 作 ,健 全 临 时 救 助 工 作机 制 ,完 善 临 时 救 助 审 批 材 料 、发 放 名 册 、资 金 台 账 等 工 作 档 案 管理 ,做 好 镇 级 临 时 救 助 资 金 的 审 核
26、 、结 算 等 工 作 ,协 助 符 合 条 件 的申 请 人 申 请 市 级 临 时 救 助 。镇 社 会 事 务 局 收 到 申 请 人 的 全 部 资 料 之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是 否 给 予 救 助 的 决 定 ,同 意 救 助 的 ,应 通 过金 融 机 构 将 救 助 金 拨 付 到 申 请 人 账 户 。不 予 批 准 的 ,应 告 知 申 请 人或 其 代 理 人 说 明 理 由 。财 政 部 门 要 优 先 保 障 临 时 救 助 支 出 预 算 ,加 强 临 时 救 助 金 监管 ,实 行 专 账 管 理 、专 款 专 用 。如 城 乡 居 民 最 低
27、生 活 保 障 资 金 有 结余 的 ,可 调 剂 安 排 部 分 资 金 用 于 临 时 救 助 支 出 。教 育 、人 社 、住 建 、卫 计 等 部 门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主 动 配 合 ,密 切 协 作 ,做 好 相 关 工 作 。公 安 、城 管 执 法 等 部 门 在 执 法 中 发 现 身 处 困 境 的 未 成 年 人 、精- 9 -神 病 人 等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或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以 及 失 去 主 动求 助 能 力 的 危 重 病 人 等 ,应 主 动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帮 助 其 脱 离 困 境 。村 (居 )民 委 员
28、 会 应 主 动 发 现 并 及 时 核 实 辖 区 居 民 遭 遇 突 发 事件 、意 外 事 故 、罹 患 重 病 等 特 殊 情 况 ,帮 助 有 困 难 的 家 庭 或 个 人 提出 救 助 申 请 。根 据 镇 社 会 事 务 局 委 托 ,负 责 本 辖 区 救 助 对 象 困 难 救助 申 请 受 理 、调 查 、核 实 、上 报 工 作 。村 (居 )民 委 员 会 在 收 到 申 请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组 织 开 展 入 户 核 查 、民 主 评 议 和 公 示 。在 收 到 全部 申 请 材 料 后 3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初 核 通 过 的 申 请 资 料
29、 送 镇 社 会 事 务局 审 核 。临 时 救 助 资 金 原 则 上 通 过 以 下 方 式 筹 集 :1.每 年 镇 财 政 安 排 的 临 时 救 助 专 项 资 金 ;2.社 会 各 界 人 士 捐 赠 的 用 于 东 凤 镇 红 十 字 会 救 助 的 资 金 ;3.救 助 资 金 形 成 的 利 息 收 入 ;4.其 他 资 金 。临 时 救 助 水 平 应 与 本 镇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水 平 相 适 应 ,并 根 据 上 级有 关 精 神 ,结 合 困 难 家 庭 或 个 人 数 量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标 准 及 困 难 救助 金 使 用 情 况 适 时 进 行
30、 调 整 。七 、 监 督 管 理临 时 救 助 预 算 年 度 结 束 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应 通 过 政 府 网 站 或村 (社 区 )公 开 栏 公 示 当 年 临 时 救 助 资 金 的 使 用 情 况 ,公 示 内 容 包 括救 助 对 象 姓 名 、所 属 村 (社 区 )、救 助 金 额 、救 助 时 间 等 情 况 。临 时 救 助 工 作 人 员 应 对 在 调 查 、审 核 、审 批 过 程 中 获 得 的 涉 及申 请 人 的 信 息 予 以 保 密 ,不 得 向 救 助 工 作 无 关 的 任 何 组 织 或 个 人 泄- 10 -露 公 示 范 围 以 外
31、 的 信 息 。申 请 人 应 如 实 提 供 申 请 信 息 ,并 配 合 依 法 开 展 的 调 查 工 作 。不符 合 临 时 救 助 条 件 的 人 员 冒 名 顶 替 、伪 造 身 份 信 息 、隐 瞒 家 庭 经 济状 况 ,骗 取 临 时 救 助 的 ,撤 销 救 助 决 定 ,追 回 救 助 资 金 ,相 关 信 息 纳入 诚 信 体 系 ,除 按 相 关 规 定 处 理 外 ,将 视 情 况 暂 停 受 理 其 救 助 申 请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临 时 救 助 资 金 必 须 全 部 用 于 困 难 救 助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截留 、挤 占 、挪 用 。八 、镇 红 十 字 会 救 助 流 程 参 照 中 山 市 红 十 字 会 救 助 金 发 放 实施 细 则 实 施 ,救 助 标 准 可 视 情 况 参 照 本 细 则 有 关 办 法 执 行 ,或 按上 级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九 、本 细 则 由 镇 社 会 事 务 局 负 责 解 释 。十 、本 细 则 自 2019 年 3 月 1 日 起 实 施 ,有 效 期 两 年 。此 前 ,我镇 制 发 的 相 关 临 时 救 助 办 法 、方 案 等 同 时 废 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