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二十五、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勤工助学管理条例(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高等教育体制的整体改革,进一步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统一管理和协调,促进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通过勤工助学这一载体,使广大学生在社会实践的舞台上更好地锻炼成长,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合格的医学人才。现根据上海市教委 1996 年第 36 号文上海市高校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社会和学校应提倡和支持广大同学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健康有益的勤工助学活动,积极主动地为广大同学的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第三条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大学生不得参加
2、传销活动;不得从事商品买卖活动,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第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用工单位、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的各项义务,不得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第五条 我校学生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机构为勤工助学中心,隶属学生工作部(学生处) ,负责全校学生各类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与协调工作,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人单位未经勤工助学中心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进行以勤工助学为借口的各种经营性活动,我校勤工助学中心设在东校区一舍 109 室。第六条 勤工助学中心的职责:1、依据上级有关部门的
3、文件及精神,对我校勤工助学活动制定出若干规定和具体规章制度,并开展行之有效的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2、负责管理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对用人单位和用人部门提供的勤工助学岗位进行审核。3、为学生勤工助学和用人单位或用人部门提供中介服务。4、协调、调解学生和用人单位的矛盾和纠纷,依法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5、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咨询和指导。6、其他有关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事项。第七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同学应是具备良好的自身素质、学有余力的本校学生,受过校级处分或学习成绩不合格者,一般不予推荐,确有改正者,半年以后可以考虑推荐。第八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须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班、系同意,
4、由勤工助学中心推荐到用人单位录用。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者、有特长者、学习成绩优秀者优先。第九条 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应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学生在学习期间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时间每周不得超过 20 小时,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劳动时间。第十条 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学习,勤工助学中心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共道德的行为,勤工助学中心有权制止并对其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应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第三章 报酬第十一条 学生勤工助学的报酬支付按“能力培养为主,经济补偿为辅”的原则实施。第十二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劳动报酬,参照同类人员同等工作量的劳动报酬。学校保护学生的诚实劳动所获得的报酬,任何用人单位或个人不得克扣学生的劳动报酬。第十三条 学生勤工助学依法享受劳动保护,任何用人单位或个人应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四章 附则第十四条 本条例经主管领导批准之日起生效,其它与之相悖的规定自动废止。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学生处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条例将根据实际运作的情况及时加以修订、补充,使其不断完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