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户外广告该不该缴空间使用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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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设置户外广告该不该缴空间使用费?近日,南宁市人大常委会拟修订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出台南宁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规定中的“设置户外广告应当交纳空间资源有偿使用费”引起了广告界的争议。同时规定,户外公益广告、指示牌、标识牌、门面匾额以及通过招标拍卖取得户外广告发布权的,可不用缴纳这个费用。空间资源有偿使用费和招标、拍卖或协议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所得收入要纳入财政专户,专款用于城市建设和管理。 8 月 17日,南宁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了修订草案的立法听证会,来自社会各界的 14名听证代表,围绕“设置户外广告该不该缴空间使用费?”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讨论。 缺乏法律依据,不该收

2、费 对收取户外广告空间资源有偿使用费,部分业内人士感到不太理解。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莫初明认为,遍观广告法 、 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均无“空间资源使用费”或类似规定,修订草案中规定收取空间资源有偿使用费,无上位法依据。同时,莫初明认为,物权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就建筑物来说,权利人对建筑2物上面和地下空间拥有法定权利。据此,修订草案中规定收取空间资源有偿使用费与物权法相抵触。 广西大学法学博士余睿认为,就合法性而言,国家出台了促进广告业发展的政策,削减不必要收费项目,以减轻企业负担。 修订草案中规定的收取空间资源使用费似乎与国家现行政策不一致。建议从行政法的均衡原

3、则角度加以权衡,取消空间资源有偿使用费的相关条款。 占用公共资源, 应支付有偿使用费 也有不少人认为,户外广告空间资源属于国家,收费合理。南宁市物价局认为,户外广告空间资源是国家资源,是城市公共资源,占有这些空间资源就应当缴纳空间资源有偿使用费。 修订草案作为地方性法规,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可以通过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设立户外广告空间资源有偿使用费。 “使用费的立法是前置性管理,将杜绝广告经营者和空间资源所有者的矛盾及有可能形成的无序状态,有利规范城市管理。 ”南宁市人大代表罗山宁则认为,作为以赢利为目的的商业广告,利用空间资源产生效益,收取费用是合理的,建议空间资源

4、使用费收取后应当专款专用,应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市容市貌的建设整治等。 3不利行业发展 据了解,目前在“空间”的归属上,国家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眼下,广告界较为普遍的做法是,在政府公共资源上设置的户外广告所产生的收益,基本上由广告商交给有关主管部门,再由主管部门交纳给政府;对在私人、单位物业上发布的户外广告,广告公司历来都是将场租费直接交付给业主。 立法时,对使用费的收取应进行前置性的规定,例如,城市的不同地域、地段应有不同的收费标准。有听证代表提出,如果“空间视觉权”能够成为相关部门的一种权力的话,那身高超过一定比例,是否也是占用了空间资源,也要交费?收费时要考虑是否具有盈利性质,收

5、取空间资源使用费应针对“盈利”而言。 听证代表、南宁市政协社会法制委委员李艳芳肯定了收费的合法性,但却不赞成收费。她说,南宁市既然提出要加快区域性国际大都市和广西“首善之区”的建设,就应该“放水养鱼”政府应当为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为一些优质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广告资源,而没必要为了收取空间资源使用费这种很少的费用,而影响投资者对南宁投资环境的评价,从而影响南宁市的招商引资。 4余睿认为,通过收费来限制部分人无限度占有公共资源很有必要,但他不赞成收费。他提出,管理户外广告是城市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附加行政收费,不仅会加重企业乃至消费者的负担,而且还可能造成有关部门重收费、轻监管的现象。

6、同时,目前南宁市户外广告业还不发达,收费不利于南宁户外广告业的发展。 一些本身就是业主的听证代表指出,空间资源有公共与非公共之分。公共资源由政府代表公众进行管理无可厚非,但政府强行管理非公共资源,于法无据,有政府与民争利之嫌。来自广告行业的听证代表也提出,收费应该“一分为二”:对于公共空间资源的使用,政府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来收取费用;但属于私人空间的资源,土地和建筑物产权归谁,其广告经营收益权就属于谁。 “更何况,单位楼顶的广告牌不同于在市政道路上设置广告牌,没有占用城市公共资源。 ”还有的听证代表也提出,收费应当有明确法律法规作依据,不应当参照一些地方的做法来制定管理条例。尽管目前国内有收取空间资源有偿使用费的类似做法,但效果欠佳,有些地方甚至停止了收取。所以,收费的做法不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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