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新闻的傲慢与谦卑刚刚过去的 5 月 3 日,是“世界新闻自由日” 。联合国大会于 1993年宣布每年的 5 月 3 日为世界新闻自由日,这一行动源于教科文组织大会“促进世界新闻自由的决议”,承认自由、多元化和独立的新闻是任何民主社会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不过,今年的世界新闻自由日,却因为 3 月份以来连续发生的多起戮童惨案以及部分有争议的媒介报道而蒙上了两层阴影: 首先,在互联网上,人们时常提及这样的观点:如此巧合地在这么短的时间里屡发戮童惨案,根源或许正是媒体渲染报道的结果潜在的凶手在媒体报道中得到了启发或刺激。换言之,来自民间的声音认为:似乎是开放环境中的新闻自由,伤害了新闻本欲保护的社
2、会。 其次,我们很快发现,对于新闻自由而言,随之而来的还有来自官方的管制,尽管管制的理由不是社会呼声,但,有关部门要求有节制的报道戮童惨案的禁令,却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社会呼声。 这个双重阴影的交集,是一个明确的共识点:媒介的社会责任。 戮童惨案可以报道吗这些报道是危险的、或者有害的吗它是否违背了自己的社会责任我们的新闻界是否需要一个重要的观念转折 熔铸美国乃至世界新闻业核心理念之一“社会责任论”的哈钦斯报告(一名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发表于 1947 年,60 多年来,它显然已经成为探讨媒介伦理的新闻学、传播学、法学、社会学、政治学2人群最多引用的经典文献。在开篇中,其作者“新闻自由委员会”
3、(The Commission on Freedom of the Press)声明:新闻自由处在危险之中,其原因有三。我们不妨来据此对照一下戮童惨案媒介表现与这些原因之间的关系。 1.“首先,作为一种大众传播工具,新闻界的发展对于人民的重要性大大提高了。同时,作为一种大众传播工具,新闻界的发展大大降低了能通过新闻界表达意见和观点的人的比例。 ”这里所要强调的判别指针是:新闻媒体的声音是来自精英阶层的一小群人(不管这群人是哪一种精英阶层,是政府还是媒体人员),还是来自公众或绝大多数人 由于互联网的存在以及公民新闻的发达,今天,通常已不可能有多少被隐瞒的新闻,只有新闻真实与虚假、多与少、完整与不
4、完整之别。戮童惨案发生后,新闻界可以给公众两种选择:得到不完全的信息;得到完全的信息;因为,不予以报道是自欺欺人,也是不现实的,并且极有可能引发公众的猜疑,不利于社会心理的稳定。多年来,传播社会学早已对灾难事件的新闻传播作了以下结论:恐慌起于封锁,流言止于公开。这,或许正是传播法所要重点诉求的“知情权”的学理内核。 事有凑巧,4 月 29 日,亦即制造福建南平实验小学学生 8 死 5 重伤的戮童凶手郑民生被执行枪决的次日,以及潍坊伤童自焚事件的前一日,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在纽约联合国总部说,今年“世界新闻自由日”的主题是“信息自由:知情权”,人们有权利知道和他们生活息息相关的信息,政府有义务提供
5、这样的信息,这种透明度对善政至关重要。 我们得到了如下推论:在 014 岁人口总数为 26478 万人(按 2005 年3全国人口普查资料)的中国,以三口之家而计,至少会有 7 亿人群会认为戮童惨案是和他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信息。所以,戮童惨案属于非报道不可的新闻,基于哈钦斯报告中的思想:不能提供戮童惨案报道的新闻界,显然不可能是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 2.“其次,能把新闻机构作为大众传播工具使用的少数人,未能提供满足社会需要的服务。 ”这里所要强调的判别指针是:新闻媒体的报道,无论是其内容还是形式,应该符合社会的核心利益。 请注意,我在这里的解读,避免了把“社会需要”视为“社会阅读的需要”,
6、而强调“社会利益的需要”,这是因为,在任何国度、在任何意识形态下,我们都不可能反驳这样的人类理性:新闻传播的唯一旨趣,只在于社会公众的福祉;社会利益的需要是新闻业的起点,也是它唯一的终点。 如果我们选择了报道戮童惨案,那么,如何报道才能满足“社会利益的需要”在针对有关媒体报道的负面舆论中,大受热议的一个概念是“犯罪模仿”,即认为连续发生的戮童惨案是媒体传播后导致犯罪嫌疑人效仿的结果。如果真是这样,那么,我们就无法回避这样一个问题:如果凶案媒体报道能够促成犯罪模仿,那么该报道即使不被禁止,也必须要足够地有节制,如此才可能符合社会的最高利益。 很多网民就犯罪模仿问题回溯到了一个社会心理学假说“维特
7、效应”(Werther Effect)即自杀模仿现象:两百年前,歌德的少年维特之烦恼发表后,在整个欧洲引发了模仿维特自杀的风潮,为此,好几个国家将少年维特之烦恼列为禁书。社会心理学家菲利普斯通过对 1947年到 1968 年之间美国自杀事件的统计发现,每次轰动性自杀新闻报道后4的 2 个月内,自杀的平均人数比平时多了 58 个;而在媒体报道了玛丽莲梦露的自杀新闻之后,那一年全世界的自杀率增长了 10%。 就自杀案例而言,“维特效应”是确乎存在的,近在眼前的例证就是2009 年 7 月以来富士康厂区内接连发生的 13 起员工跳楼自杀事件,其中有 5 起密集的发生于 3 月 11 日至 4 月 7
8、 日的短短 28 天内,舆论早已在质疑这这些悲剧中的企业责任,与此同时,社会公众也在谈论媒体的强烈关注对“维特效应”的引发和放大。 但阐释自杀现象的“维特效应”理论是否可以在连续发生的戮童案中得到验证目前,我们对此还没有证据,因为,尚无法证明后继的凶手阅读了先前的媒介案例。 大众传播学关于媒体暴力问题的研究成果,迄今已汗牛充栋,其中,有关青少年心理发展容易受媒介暴力伤害的结论,已占据主流,美国学者默顿基于社会态度理论提出了“自我实现性预言”的概念,即最初对状态的错误理解而形成的一种错误的社会态度,可能导致真的变成了现实,公众对社会实况的认知和评价,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媒介所呈现的信息,这种信息成为
9、形成道德伦理观念和对社会进行价值判断的主要资源。如果青少年从传媒暴力中吸取了错误的观念,认为暴力是实现自身价值的手段,那么他产生暴力犯罪的几率无疑将大增。美国学者雷夫克威茨等人进行了一项长达 10 年的研究,其名称为电视暴力与儿童侵犯性行为:一个后续研究,结果发现,在三年级电视暴力看得越多的学生,越倾向于暴力行为,而十年后也如此,而且,三年级看电视与十年后的行为之间的相关,要比三年级看电视与三年级行为之间的相关强。因此,研究者发现,看电视暴力的5频率强度与十年后的侵犯性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不过,在媒体关于暴力的报道与成年人的现实暴力之间,是否存在明显的、直接的因果关系的问题上,仍然众说纷纭。
10、美国的暴力原因与防范国家委员会认为:“长期接触媒体暴力使人们更加带有进攻性”,但这一研究结论仍不是理论共识,社会传播学的谨慎观点则是:媒体暴力是众所周知的难以界定和测量的,“在接触媒体暴力和进攻性行为之间存在一个相关但微弱的关系” 。在这里,我本人的蠡测是:如果戮童惨案中后继凶手的犯罪被证明与媒体影响有关,那么,最有可能的一个解释是,其受到心理或精神困扰的心智,甚至比青少年更为脆弱和易受暗示。 在本文中,我们没有余力来厘清这一学术公案,但戮童惨案中折射的媒介伦理议题,却需要新闻学作出起码的回应。 犯罪模仿理论的主要阐释者之一、社会学和犯罪学者塔尔德在其模仿的定律中提到了可能导致犯罪的模仿规则:
11、社会个体总是模仿与自己有密切关系的人的行为;模仿是从上到下的,即贫穷的模仿富有的,职位低的模仿职位高的;当两种相互排斥的行为模式相遇时,其中一种行为模式会取代另一种模式。另一位学者萨瑟兰则进一步认为:没有他人的影响,犯罪不可能产生发展,对犯罪行为的学习包括对犯罪技能、犯罪动机、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后如何克服因犯罪活动产生的恐惧心理等的学习。 假使犯罪模仿理论真的成立,我们将面临这样的指责:在当代,远隔千里的恶性案件之间的模仿,其学习过程,来自媒介报道的可能,远大于口口相传或亲目所睹。 是的,在系列戮童惨案中,我们不能排除存在这种可能。即使这种可6能的责任只有 10%,社会和媒介本身也难以承受。
12、故此,我们对于戮童惨案报道的推论是:必须要在“必须报道”和“谨防激发或有助于后续犯罪”中求得平衡。而这一理念,事实上正吻合我们耳熟能详的新闻专业主义信条:“要认识到采集和报道信息有可能会引起伤害和不适,报道新闻并不意味着你就可以傲慢自大”(美国职业新闻记者协会职业伦理规范(1996)。这种傲慢自大或许来自许多我们不经意的新闻行为,例如以客观报道之名、渲染犯罪现场,以讲述背景故事自诩、弱化对罪行的谴责等。 我一向以为:以深度报道理论视角来看,新闻不仅仅是事实,它还包括意见和趋势。在如此深重的惨案面前,我们不是不需要报道,而是需要富有责任感的、科学审慎的、有言说的报道。那么,在新闻的事实之上,我们
13、应该言说什么媒体人郑杰在其新浪微博客中写道:惨案发生,说明中国社会在信仰树立、心理疏导、道德建设、社会保障、民间互助等等方面的重大缺陷。郑杰的话,或许在指出一系列典范的深度报道路径与可能。 此外,尽管如一些社会学者分析,这些校园血案更深的原因是社会不公造成的。但每一个有理性的人也都知道,个人的苦难或问题得不到解决,就将报复的对象集中在了比自己更弱势的孩子们身上,或以制造“轰动”来引起社会关注,导致毫无防卫能力的孩童成为牺牲品,这是绝不可接受、也是绝不可以同情的罪行。正如 2010 年 5 月 13 日 BBC 引述世卫组织心理医生菲利普斯的话所说:“杀害幼童这个最受社会爱惜的群体,突破了社会道
14、德的底线,完全违反人性。 ”在这样的罪行面前,新闻记者首先应该毫不犹豫地加以谴责,督促全社会预警和严防,而不是首先自居为讲故事7的新闻艺人。 3.“最后,那些新闻机构的指导者不时地从事受到社会谴责的种种活动。这些活动如果继续下去的话,新闻机构将不可避免地受到管理或控制。”这里,哈钦斯报告其实是在说,从伦理和责任信条的意义上说,媒介自律的价值在于优于来自国家权力的他律:“大型大众传播机构必须控制自己,否则就要受政府控制。 ” 回到案件本身。危机心理学告诉过我们,在危机状态下,公众关注的三个焦点议题是:局面是否得到了控制危机为何发生如何防止下一次危机显然,媒介可以通过这三个问题来质询和衡量政府公权
15、力的作为。 自然,我们也要通过这三个问题,质询和衡量经历了信任危机的新闻媒介本身。鉴于“傲慢自大”对新闻专业主义的损害曾被历史反复证明,新闻人以其所“求诸人”来“反诸己”,当是一种必要的谦卑。 (作者系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 注释: 参见李建军著:我国青少年自杀问题研究第四章第二节,中国社科出版社 2008 年版 转引自盛思鑫:自我实现预言理论之我见,集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 年第 2 期 陈凡:媒体暴力接触致少年犯罪,转引自“青少年犯罪预防网”,网址:http:/www.snsfw.org/index.asp. 张杰、傅跃建:萨瑟兰与犯罪学第 6 页,法律出版社 2010 年版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