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支付服务指南一、 事项名称: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支付二、承办机构:市就业办失业保险科三、办理依据:1.社会保险法;2.失业保险条例;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4.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5.关于完善城乡统一就业失业登记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4 76 号)。四、办理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五、申请材料:(一)用人单位1、失业人员名单;2、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1 份。(二)失业人员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 份;2、就业创业证。六、办理流程:(
2、一)单位备案1、用人单位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失业保险科;2、用人单位告知失业人员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 60 日内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二)失业人员1、失业人员失业登记后持就业创业证、身份证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2、窗口工作人员自系统内打印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告知失业人员确认并签字,并将失业保险金享受期限打印至就业创业证;3、失业保险科经单位负责人审批、财政局复核同意后,按月将失业保险金拨付至失业人员社会保障卡中。(三)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核定根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计算。累计缴费时间满 1 年不满 5 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 12 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 5 年不满 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 18 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 10 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 24 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应当与前次失业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 24 个月。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八、法定时限:无九、办理时限:即时办结,集中发放十、办理地点:滨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社保板块就业服务综合 K11-K12 窗口十一、联系电话:0543-3162635,0543-3162637十二、投诉电话:0543-3156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