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教育收费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收费管理,规范各类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和学校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和安徽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高校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计200615号)及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按现行国家关于高校收费的有关规定,学校收费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等。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指各类学历教育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报名考试费等。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正常
2、教学之外为在校学生、教职工以及校外人员、单位提供自愿选择的非教学服务收取的费用,包括短期培训、档案查证以及资料打印、复印等。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职工学习和生活,在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包括教材费、军训服装费、体检费、实习服装费、户口迁移费、补办各类证卡工本费等。不得将图书馆查询和电子阅览费、午休管理服务费、课后看护费、自行车看管费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第三条 收费原则。学校各类收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2(一) 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严格按照省物价局颁发的收费许可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二) 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由学校在收费发生时
3、即时收取,不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校内单位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三) 代收费必须遵循自愿和合理成本的原则,收费项目仅限于教学大纲等规定必须由学校统一代办的项目。校内各部门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也不得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所收款项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 学校成立收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的收费工作。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其他校领导任副组长,其中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为常务副组长,成员原则上由财务处、总务处、学生处、监察审计处的主要负责人组成,根据具体收费项目吸收相应部门主要负责人临时参加领导小组工作。主要职责:1.
4、审定主要收费项目及其收费标准;2.查处校内收费方面的违纪、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决定;3.当收费依据的政策和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时,酌情变更或终止收费行为;4.对影响面广,收费总量大的收费项目和分配办法,上报校长办公会决定。第五条 学校收费日常管理归口学校财务处,主要负责:1.根据国家和校收费管理领导小组有关规定,办理全校事3业性收费的立项、报批、年审等,并组织收费;2.受理校内拟收费单位的收费申请,审查收费项目,核定收费标准,并及时将校收费管理领导小组作出的决定组织实施;3.收费资金按规定上缴学校,是否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4.负责全校收费票据的领购、缴销工作。第六条 收费管理的监督部门归口学校监察审
5、计处,主要负责受理收费投诉和对违规收费案件进行查处。第三章 收费项目立项申请与审批第七条 校内各项收费必须经国家或学校批准才能收取。收费项目的设立和收费标准的核定,按以下要求和程序进行:(一)学校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权在政府部门。此类收费项目的设立或收费标准的调整,必须报学校财务部门审核并经学校同意后上报政府部门批准,由财务处统一收费。(二)学校服务性收费具体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实施部门提出,经财务处审核、备案,报校收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收费。其中,培训费须报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备案后,由财务处统一收费。(三)学校向学生收取的代收代办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核定,应由实施部门提出,经财务部门审核、
6、报学校收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财务处统一收费。(四)各种临时性收费,如会议会务会、资料费、考察费等,由主办部门提出收费标准和预算收支报告,经财务处审核、备案,报校收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收费。第八条 学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每年修订一次,其中属于4政府审批的项目,按政府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修订;属于学校审批的项目,由校内实施收费的部门提出修订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修订后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财务部门向全校公布实施。第九条 有减免规定的收费项目,符合减免规定的缴费人,应按有关规定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减免。具体审批权限如下:(一)学费、住宿费、培训费等收费项目,由学校校长办公会或校领
7、导审批;(二)学校面向社会和学校内部的其他收费项目,由学校财务部门审批,校内执收部门无权减免;(三)学校批准的临时性收费项目,由实施收费部门审批。第十条 校内部门接受校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委托,拟进行收费时,须将委托单位的委托书及有关收费批准文件报财务处审核备案,方可进行收费,学校按收费总额收取不低于10的资源占用费。第四章 收费票据的使用与资金管理第十一条 校内各收费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标准及有关管理规定进行收费。事业性收费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服务性收费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代收费原则上由委托单位提供票据。第十二条 校内各部门收费,应根据校收费工作领导小组
8、的审批,及时到财务处领取、使用相应的票证,按确定的收费项5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对象组织收费。第十三条 各类收费收入,必须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和核算,再按学校经济政策或相关规定预算分配后使用。不得“坐支现金”。第十四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隐瞒、挪用收费收入,严禁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 严禁公款私存、转移资金。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十五条 学校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收费检查,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应及时纠正,涉及罚款的,由实施收费的部门承担。第十六条 学校财务处定期对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测或定期审核,包括: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执行情况,票据使用情况,收入上缴情况以及有无违规收费等;监察审计处将收费单位的收费资金收支情况,资金分配上缴情况纳入对收费单位负责人的任期审计;纪检部门依法对各类违法违纪收费行为进行立案、查处,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七条 各部门因违法违纪收费行为承担的罚款,学校财务处从该部门办公经费中扣回;对个人的罚款,从本人工资、津贴或其他收入中扣缴。第六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第十九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事项,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