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4 号) 的规定,自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 的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如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一、基本规定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 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 10 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
2、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解读:小规模纳税人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应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仍未超过 10 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举例 1:A 小规模纳税人 2019 年 1 月销售货物 4 万元,提供服务 3 万元,销售不动产 2 万元。合计销售额为 9(=4+3+2)万元,未超过 10 万元免税标准,因此,该纳税人销售货物、服务和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 9 万元,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举例 2:A 小规模纳税人
3、 2019 年 1 月销售货物 4 万元,提供服务 3 万元,销售不动产 10 万元。合计销售额为 17(=4+3+10)万元,剔除销售不动产后的销售额为 7(=4+3)万元,因此,该纳税人销售货物和服务相对应的销售额 7 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销售不动产 10 万元应照章纳税。2、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解读: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举例:2019 年 1 月,
4、某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纳税)取得建筑服务收入 20 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 12 万元,则该小规模纳税人当月扣除分包款后的销售额为 8 万元,未超过 10 万元免税标准,因此,当月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3、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 1 个月或 1 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解读: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为确保年度内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相对稳定,同时也明确了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举例 1:某小规模纳税人 2019 年 1-3 月的销售额分别是 5 万元、11 万元和
5、12 万元。如果按月纳税,则只有 1 月的 5 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按季纳税,由于该季度销售额为 28 万元,未超过免税标准,因此,28 万元全部能享受免税。举例 2:某小规模纳税人 2019 年 1-3 月的销售额分别是 8 万元、11 万元和 12 万元,如果按月纳税,1 月份的 8 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按季纳税,由于该季度销售额 31 万元已超过免税标准,因此,31 万元均无法享受免税。4、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 10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解读:为
6、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在上调免税标准至 10 万元后,该政策继续执行。 二、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5、转登记日前连续 12 个月(以 1 个月为 1 个纳税期) 或者连续4 个季度(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 500 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18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0 号)的相关规定
7、执行。解析: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税收减免政策,一般纳税人如果年销售额不超过 500 万元的,可在 2019 年度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后可享受免税政策。需要注意的是,曾在 2018 年选择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在 2019年仍可选择转登记;但是, 2019 年选择转登记的,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三、预缴税款6、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7、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六条以及其他
8、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解读:增值税免税标准提高至 10 万元后,如果销售不动产销售额为 20 万元,则:第一种情况,如果某个体工商户选择按月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 10 万元免税标准,则仍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第二种情况,如果该个体工商户选择按季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未超过季度销售额 30 万元的免税标准,则无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实行按次纳税。因此,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比如,如果其他个人销售住房满 2 年符合免税条件的,仍可继续享
9、受免税;如不符合免税条件,则应照章纳税。四、发票管理8、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9、小规模纳税人 2019 年 1 月份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2019 年第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但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10、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 10 万元的,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