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广州市康园工疗机构及工疗人员资助标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保障广州市就业年龄段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及其他有需求的残疾人的康复权益,建立残疾人康复服务与职业训练长效保障机制,提高康园工疗机构运行效率和社会效益,根据2018 年全省社区康园中心项目实施方案 (粤残联【2018】60 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工疗机构,是指在街道(镇)或居委(村)建立的为就业年龄段的智力、精神、重度肢体残疾及其他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日间生活照料和护理、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辅导、职业康复与劳动技能训练、文体娱乐及运动功能训练等基本公共服务,以提高服务对
2、象生活质量和社会参与能力、减轻家庭及社会负担的综合性残疾人社区服务机构。各区残联成立民办非企业的区康园工疗站服务中心(简称区康园服务中心) ,各区康园服务中心按照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加强康园工疗机构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穗府办200612 号)(未修订前继续执行)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各街道设康园22工疗站,负责工疗站的人员、经费、资产等日常运作管理,各个工疗站作为区康园服务中心的连锁服务点,接受区康园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第三条【工疗人员】本办法所称的工疗人员,是指具有广州市户籍的就业年龄段,能适应在街道康园工疗站开展的相关活动及训练的智力、精神、重度肢体残疾及其他有需求的残疾人。第四条【工作人
3、员】 本办法所称的工作人员,是指受聘于康园工疗机构,为就业年龄段的智力、精神、重度肢体残疾及其他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具体服务,具备相关从业经验或资质的工作人员。第五条【工疗机构工作人员配备标准】 各康园工疗站按照每接收 10 名工疗人员配备 1 名工作人员的标准配备工作人员,每个康园工疗站应配备不少于 2 名工作人员,其中至少一人为社工(康复)专业人员,区康园服务中心应配备 4-6 名工作人员,其中至少两人为社工(康复)专业人员。区康园中心设主任,各街(镇)工疗站设站长。暂无条件配备社工(康复)专业人员的工疗站,应在本办法实施后的三年内配备到位。第六条【工疗机构工疗人员数量要求】 康园工疗机构应
4、服务一定数量的工疗人员,对工疗人员不足 10 人的工疗33站予以撤销,并入临近符合规模的工疗站。第七条【工疗机构场地要求】 康园工疗机构场地建设应设置与服务内容相应的功能区,具备提供服务的基本的设施设备,满足工疗人员的需求。康园工疗站工疗人均建筑面积应不少于 5 平方米,区康园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应不少于 100 平方米。第八条【工疗机构场地提供】工疗站场地由所在街镇无偿提供,区康园服务中心办公场地由区残联无偿提供。第九条【工疗机构资助标准】 各区根据康园工疗站的规模确定各工疗站日常运营经费。接收工疗人员 30 人以下(含 30 人)不少于 10 人的工疗站每年资助运营经费 10 万元;接收工疗人
5、员 3150 人(含 50 人)的康园工疗站每年资助运营费 15 万元;接收工疗人员 50 人(不含 50 人)以上的康园工疗站每年资助运营费 20 万元。此项费用由各区财政统筹保障(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各区每年资助区康园服务中心 10 万元运营费用。费用由各区财政统筹保障(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康园机构日常运营经费由康园服务中心统筹,使用范围包括康园中心与工疗站的装修、无障碍改造、设施设备购置、水电费、管理费、耗品购置、设备维修及折旧费和其44它办公费用以及开展活动等项目开支。不符合本办法各项资质要求的康园服务中心与工疗站,其运营经费暂缓拨付,待整改符合本办法各项资质要
6、求后,予以拨付。第十条【工疗机构工作人员薪酬】工疗机构工作人员薪酬,康园服务中心与工疗站工作人员薪酬由各区制定方案,根据准入标准,结合资质、工作绩效等内容,各区可参照每人每年 8.12 万元的标准配套经费,由康园中心按岗位、职级制定薪酬标准及绩效考核分配方案具体实施。薪酬费用由各区财政统筹保障(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工疗人员职业训练津贴】工疗人员按每人每天(以实际到站时间计算)20 元标准发放职业训练津贴(用于伙食和交通补贴) ,费用由市、区两级财政按 5:5 分担。 第十二条【监督管理】 各级残联会同相关部门对本办法落实情况实施过程监控、康复效果分析和社会效益评价,完善绩
7、效考核工作机制,提升康园工疗机构工作管理水平。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各级残联、工疗机构等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55金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 、 公务员法 、 行政监察法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四条【效力不溯及既往】本办法实施后,对于康园工疗机构已实施政府购买服务运作的,在现有采购周期内,履行已签订的政府合同;采购周期结束后,按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五条【执行与解释】本办法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由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2019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