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政工程协会会员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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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广州市市政工程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为加强广州市市政工程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队伍的管理,更好地为会员提供服务,根据本协会章程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协会会员的申请与审批,权利与义务等关系的建立、变更和中止。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是协会会员管理的基本规定,会长办公会及以上会议关于会员管理事项的决议,从其规定。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三条 凡在广州地区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镇道路、桥梁、广场、隧道、轨道交通、排水、给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处置工程)及燃气、电力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养护及其相关业务的经济组织(含外地企业在广州市设立的办事机构等经济组织)

2、均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第四条 入会程序及会费交纳1、入会申请单位向协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经秘书处审查并提请会长办公会及以上会议批准,且按章程规定标准交纳会费后成为协会会员。2、每年上半年批准入会的会员,按会费标准全额缴纳当年会费;下半年批准入会的会员,按会费标准的 50%缴纳当年下半年的会费。第五条 会员单位必须委派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作为会员单位代表参加协会召开的各级会议,履行会员单位任职的相应职责。2会员单位代表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因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由会员单位另行提出新的代表人选,报经秘书处提请协会相应会议予以确认。第六条 会员信息核对会员信息每两年

3、核对一次,逢单年份尾数进行,秘书处具体下发信息核对的通知后,由各会员在协会网站的相关栏目自行下载会员信息核对表 ,并按要求认真填报。第七条 协会工作联络1、会员单位应指派专人担任协会工作联络员,并在会员信息核对表中予以明确。会员单位更换联络员时,应及时重新填会员信息核对表报送协会秘书处。2、会员单位的联络员应认真落实会员单位与协会之间往来联系的各项工作。第三章 奖励与处罚第八条 本协会每年开展“优秀会员” 、 “优秀联络员”评选活动。一、优秀会员基本条件:1、遵守章程、行规行约和本管理办法,按时足额交纳会费;2、积极参加和支持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圆满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3、热心行业工作,及

4、时反映行业发展中的问题和信息;4、守法经营,信誉良好。二、优秀联络员基本条件:1、熟悉与协会的沟通和运作,积极支持协会开展工作;2、积极提供行业相关信息,配合协会加强行业宣传工作。第九条 授予优秀会员单位、优秀联络员荣誉称号的予以表彰。优秀的会员单位在申请协会任职时享受优先。第十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政府政策法规,在业内造成3恶劣影响的,应视情节轻重经本协会理事会及以上会议批准,给予相应处罚。具体处罚分为:1、行业内通报批评或警告;2、取消当年协会组织的单项或多项评优评奖资格;3、罢免在本协会的任职;4、取消会员资格;5、建议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相关处罚。第四章 会员清退及重新入会第十一条 会员自行退会的,应书面通知协会办理清退。第十二条 会员欠交会费一年以上、无理由不参加协会活动两年以上的,视为自行退会,由秘书处提请会长办公会及以上会议批准清退。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以及在理事会、监事会任职被取消会员资格的,须经会员大会批准清退。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后重新要求入会的,应补交退会前所欠会费及退会后至重新入会时应交的会费(补交年数以一届任期年数为最高限) 。第五章 附 则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广州市市政工程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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