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制度为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推进街道政务公开,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制度。一、 政务公开负面清单事项列入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的事项不予公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以下事项列入政务公开负面清单:(一)公开后危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事项。(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予以公开。(三)过程性信息。1、在街道行政决定作出前,单位内部或与其他行政机关之间形成的研究、讨论、请示、汇报等信息可不予公
2、开。当决策、决定完成后,如果公开的需要大于不公开的需要,仍应公开。2、属于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务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四)部分内部管理信息。1、街道内部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请示、报告、批复、会议纪要、抄告单等文件和资料。2、与过程性信息和内部管理信息内涵相近的工作秘密,属可不予公开范围。主要包括: 拟制中不宜公开的政策文稿; 不宜公开的会议材料、领导讲话材料; 业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活动中不宜公开的事项; 拟议中的机构设置、工作分工、人事调整和职务任免、奖惩事项; 单位工作人员的档案及其有关材料; 正在调查不宜公开的材料、证词、证据和其它事项; 不宜公开的内部管理措施、方案等。(五)需汇总、分析、加工或重新制作的政务信息。(六)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查阅的案卷材料。(七)档案信息档案信息的公开与否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二、相关要求1、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外的事项,原则上都要依法依规予以公开。2、对纳入负面清单管理的事项,如情况变化,应及时予以调整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