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无锡产权交易所产权转让竞价交易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在无锡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锡交所)所进行的产权交易竞价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锡交所采取竞价方式组织实施的产权交易(包括产股权转让、资产转让、增资扩股、资产租赁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竞价,是指产权交易信息发布期满,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人,由锡交所依据信息公告的相关约定和产权标的具体情况,通过锡交所建立的网络竞价系统或组织专场竞价会,组织竞买人竞争获得交易标的的行为。竞价的方式主要包括多次报价、一次报价、权重报价等。 本办法所称的竞价人,是指经征集并获资格确认的参与竞价的意向人。 本办法所称的多次报价
2、,是指在锡交所的组织下,竞价人接受挂牌方确定的交易条件,通过锡交所的竞价系统进行动态递增报价,将报价最高者确定为标的竞得方的竞价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一次报价,是指在锡交所的组织下,竞价人接受挂牌方确定的交易条件,通过锡交所竞价系统或专场竞价会,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提交报价,将报价最高者确定为标的竞得方的竞价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权重报价,是指在锡交所的组织下,按照挂牌方在信息公告中公布的评分体系,由锡交所组织专场竞价会,按照相应权重对竞价人响应的受让条件形成分值,将综合分值最高者确定为标的竞得方的竞价方式。 第四条 锡交所是竞价活动的组织者,应当为竞价活动提供平台的相关服务(包括业务咨询、文件制作
3、、操作培训等),维护竞价活动的正常秩序,协调处理在竞价活动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第二章 竞价的基本程序第五条 锡交所组织竞价活动需制作相应的“竞价文件”,“竞价文件”可以根据项目情况不同,采用网络报价须知、竞价方案、出让文件等形式。(一)网络报价须知形式适用于规模较小、标的情况简单、对意向人资格无特殊要求、预计形成竞价可能性较大的项目。(二)竞价方案形式适用于规模中等,标的情况较复杂,对意向人资格有一定要求,形成竞价可能性较小的项目。(三)出让文件形式适用于规模较大,标的情况复杂,对意向人资格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第六条 “竞价文件”采用网络报价须知竞价方案形式的,一般制作于挂牌前,并在信息发布时作
4、为公告内容的附件同时公布;“竞价文件”采用出让文件形式的,转让方和锡交所一般应在确定竞价人后的 5 个工作日内,依据信息公告的内容及相关规定共同制作,采用权重报价方式的,出让文件制作时限可适当延长。“竞价文件”内容主要包括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竞价方式、竞价时间安排、确定竞得方的方法和标准、相关责任声明等;采用出让文件形式的,还可以包括拟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文本。“竞价文件”中的交易条件以及影响转让标的价值的其他内容,应当与信息公告所载内容保持一致。 “竞价文件”中应当明确竞价人制作竞买文件的方法和标准,以及制作竞买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采用权重报价方式的,自“竞价文件”发出之日起至竞买文
5、件提交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第七条 竞价人应根据“竞价文件”的要求制作竞买文件。竞价人应当在竞买文件中承诺接受“竞价文件”约定的交易条件,并对“竞价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完全响应。 竞价人应当对竞买文件所述内容和所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并对竞买文件中任何不真实的数据或者不诚实的陈述所导致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竞价人应当在“竞价文件”规定时间内,将竞买文件提交锡交所并办理竞价手续。竞价人应当提交有效的竞买文件方可参加竞价活动。锡交所负责签收和保存竞买文件,并对逾期提交的竞买文件不予接收。 第九条 锡交所应当在竞价活动结束后,依据“竞价文件”约定将竞
6、价结果书面通知竞得方和挂牌方,或出具竞价成交确认书,由竞得方签署确认。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竞价应当终结: (一)竞买文件提交时间截止,无竞买人提交竞买文件的; (二)提交的竞买文件全部为无效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竞价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 (四)其他经锡交所确认应当终结的情形。 第三章 竞价方式第一节 多次报价 第十一条 竞买人应当在锡交所规定的竞价时间内办理手续并通过身份验证,登录锡交所网络竞价系统,在规定的应价时间内进行报价。 第十二条 锡交所应当根据竞价标的的具体情况确定应价时间,每一应价时间一般不少于 60 秒钟。 首次报价不得低于挂牌价;下一次报价应当高于上一次报价,成为
7、最新报价。每次报价应当不低于挂牌方和锡交所确定的加价幅度。第十三条 优先权人在竞价过程中可以行使优先权,根据同等条件下优先原则,允许在应价时间内按最新价作同等报价。第十四条 应价时间截止,最后报价有效的竞价人为竞得方。应价时间截止,所有竞价人均未报价的,本次竞价活动终结。 第二节 一次报价 第十五条 采用网络报价形式的,竞价人应当在规定的报价时段内登录锡交所网络竞价系统进行一次加密报价。 竞价人也可以根据“竞价文件”的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向锡交所提交经密封盖章的报价单。第十六条 竞买人的报价不得低于挂牌价。报价时段结束后,在有效的报价中,报价最高的竞价人为竞得方;价格相同的,报价时间或提交报价单
8、时间在先的竞价人为竞得方。 优先权人可以不参与竞价过程,由其他竞价人首先进行一次报价,应价时间截止后,确定最高报价的其他竞价人作为待定竞得方,并以该一次报价(最后报价)作为优先权人的行权价格。优先权人若表示以该价格行权,则优先权人为竞得方;若优先权人不作表示的,则待定竞得方为竞得方。第三节 权重报价 第十七条 评分体系由权重指标和指标分值构成,并在“竞价文件”中公布。挂牌方应当根据交易标的涉及的各项综合因素,设定权重指标及各指标的分值。锡交所应当对挂牌方设定指标分值的合理性进行审核。 权重指标一般包括竞价价格、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置、技术支持、财务能力、经营方案等内容。其中,竞价价格的分值一般
9、不低于总分值的 50%。 第十八条 竞买文件的有效性由评分体系决定。发生下列情形时,竞买文件无效: (一)竞买文件未完全响应“竞价文件”约定的交易条件的; (二)竞价价格低于“竞价文件”设置的底价的; (三)评分体系规定竞买文件无效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锡交所根据评分体系的约定,组织挂牌方委派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对有效的竞买文件评分形成竞价结果,得分最高的竞价人为竞得方。 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条 锡交所、挂牌方应当对竞价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竞价人应当对在产权交易过程中获悉的挂牌方及标的的相关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产权交易需要采用其他竞价方式的,可由锡交所根据产权交易项目特点,专项制订实施方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