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采取使用河川公地许可书补充规定附於许可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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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附件三 土石採取使用河川公地許可書補充規定(附於許可書)一、 申請人使用河川地採取土石以許可書規定之許可使用期限為限,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展延許可期限。二、 申請人應設立之基準樁、界樁、標示牌及標示圖,其相關規定,依經濟部水利署辦理中央管河川土石可採區規劃公告及管理作業要點(以下簡稱土石可採區管理作業要點)第十二點規定辦理。 三、 申請人未於許可採取期限內完成許可採取範圍及高程之採取量(以下簡稱採取土石數量),除因為水利設施整治、管理、公共使用或其他防救緊急危險等之必要,經河川局廢止許可或通知停止採取者外,其已繳交之使用費不予退還,因天然災害沖失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實際採取量與許可數量有差距時

2、亦同。 前項申請人申請退還未採取土石數量之使用費,應於許可採取期限屆滿後二個月內向河川局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 四、 申請人土石採取作業及進出許可範圍時間,依土石可採區管理作業要點第十三點規定辦理,其有違反者,每次處罰新臺幣(以下同)五萬元。其違規次數超過五次者,河川局得逕予廢止使用許可。 五、 申請人應遴選有經驗之管理人員常駐許可區,按照許可使用之範圍、高程等相關規定執行,並負責許可區安全、開採機具材料保管及約束開採人員遵守紀律等管理事項。 六、 申請人使用之開採機具,均應噴上明顯標誌、編號,以資識別,運送土石之運輸車輛須張貼通行證,採取及相關管理工作人員應配帶識別證及安全帽。 申請人應將前

3、項相關工作人員及開採機具清冊、開採機具標誌、通行證及識別證等相關資料送河川局備查。 七、 申請人應依許可範圍、高程、數量採取土石,不得越界超深採取,除應詳細記載每日採取土石數量外,有關自主檢測、完竣檢測查驗及配合河川局辦理抽查檢測、複測查驗規定,依土石可採區管理作業要點第十四點辦理,如有違反者,處罰五萬元。其違規次數超過五次者,河川局得逕予廢止使用許可。 八、 前點各項檢測或查驗之認定標準,依土石可採區管理作業要點第十六點規定辦理。 九、 檢測結果屬土石可採區管理作業要點第十六點第三款至第六款之惡意違反規定行為,依同作業要點第十七點規定辦理。 十、 申請人惡意違反規定超採者,除依土石可採區管理

4、作業要點第十七點辦理並沒收保證金外,其超採之土石數量處土石採取使用費三倍之損害賠償金,申請人未繳交時應併其不當利得提出民事訴訟追償損害賠償。 十一、申請人將採取之土石堆置於河川區域內土地或碎解洗選場之行為,依土石可採區管理作業要點第十九點規定辦理。 十二、申請人不得因洪水沖失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實際數量少於許可書所載土石採取數量要求增加開採數量。 十三、因天然災害沖失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河床急遽刷深及河道變遷,致現有河床高程明顯變化與核定採取高程不同時,申請人應即停止採取,並於事件結束或洪水消退後五日內完成檢測,及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送河川局作為判斷現有河床高變化之依據,俟河川局同意後始得繼續採

5、取。申請人未依上開規定辦理者,以開挖前原有河床高程為認定依據。 十四、申請人應負環境、交通及安全維護責任,其應辦事項如下: (一) 配合土石採取之進行妥善規劃土石運輸路線,以免影響附近交通,其需於河川區域內設置地磅、管制站、洗車台、運輸便道等相關臨時設施者,應依河川管理辦法規定申請河川公地使用許可後始得施設。(二) 不得使用非法機具及拼裝、無照之運輸車輛,並嚴格管制運輸車輛依規定限重裝載砂石、加蓋防塵網並下拉十五公分以上,及加強車輛清潔維護工作,以免污染損壞鄰近環境及運輸道路。(三) 不得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或其他環境保護相關法規之足使水污染行為。(四) 依環保相關法規之規定於採取土石期間,採取

6、各項規定措施及繳納各項環保規費,並應負責運輸專用道路及其採取範圍之清潔維護工作。(五) 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等有關規定辦理相關安全措施,並應將土石採取區防洪人員及機具安全疏散管制措施,送交河川局備查。另應於各出入口樹立明顯安全疏散路線圖及工地危險,閒人勿進等警示標誌。(六) 採取土石行為如有影響河防、跨河等建造物安全或妨礙各機關團體引水取水之虞時,應無條件依河川局指示執行配合措施或暫停採取土石行為,以防止事件發生。十五、申請人採取土石遇有紛爭或引發抗爭、要求補償、回饋或開採運人員遇有傷亡或其他意外情事,應由申請人自行處理,必要時應配合河川局指示停止採取土石行為,

7、其有任何糾紛或違法行為,並由申請人負完全責任。 十六、申請人採取土石對於鄰近環境、道路、溝渠、管線及其他公共設施有污染損壞時,應負回復原狀之責任,其有違反相關規定或毀損相關設施或妨礙鄰近土地安全及人民生命財產與其他權益,致發生國家賠償責任或民事賠償責任時,應由申請人負責賠償。 十七、申請人應按使用費二倍繳交保證金,不足十萬元者,以十萬元為收取標準,除屬惡意違反規定之超採行為應依第十八點規定没收外,保證金於許可期限屆滿複測查驗合格,扣抵其他應付款、罰鍰、損害賠償金後,由河川局無息發還。因申請人使用行為及其相關作業致本署及河川局遭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以罰鍰,其應繳交金額由保證金扣抵或由申請人支付。 十八、申請人除本補充規定第三點、第五點、第八點、第十點至第十二點及第十八點規定外,其有未依本補充規定辦理相關作業,河川局得暫停河川區域許可使用採取土石,並限期改善,申請人應於改善報經河川局同意後始可繼續使用採取土石,其未依限期改善者河川局並得廢止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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