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区建筑渣土处置核准审批流程一、审批依据(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39 号) ;(三)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218 号);二、审批对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余泥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三、申请材料1、基础工程建筑施工图;2、建设或施工单位与经核准的运输单位签订的渣土委托清运合同;3、莒县城区建筑渣土经营性运输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4、工地出入口硬化、车辆冲洗设备安装等材料证明(
2、附照片);5、建筑渣土消纳场所证明;6、其他相关材料。四、审批程序1、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受理并出具申请事项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填写莒县城区建筑渣土处置核准申请表;2、现场勘验相关场所、设备、 设施,提出勘验意见。3、签订建筑渣土规范处置承诺书,缴纳建筑渣土处置费,窗口发放建筑渣土处置核准证。4、申请人持证继续办理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准运临时通行证、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有关建设手续。五、承诺时限 在递交有效完整的材料 报告, 经实地勘察后可以核准的,3 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准、发证。六、收费标准及依据收费标准:运距 5 公里以内每吨 10 元,运距 5 至 10 公里每吨 13 元,运距 10 公里以上的每吨 15 元。收费依据:1、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39 号;2、关于莒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的批复莒价201223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