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1)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企业自主创新、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核心作用,推动实现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关于企业研发中心建设的相关指导意见和我市关于深化改革,加强科技创新,加快创新活力之城建设的若干意见(市委201616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中心:是指由本市科技企业(包括农业科技企业)自主建设,并经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依条件审核认定,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科研开发实体或组织。第二条 主要任务:中心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导向和建设企业创新发展需
2、求,以企业为主体组织科技攻关、协同创新,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开展企业科技创新人才引进和培养,开展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创造、使用和保护;开展对外技术交流、合作和服务,突破企业创新发展的技术瓶颈,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第三条 组织管理:中心建设管理工作遵循“企业主体、政府引导、统筹规划、合力推进、科学评价、动态管理”的原则。中心建设发展方向、目标任务由建设单位(企业)自主确定,并自筹解决中心建设运行必要的人、财、物等保障条件。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归口管理中心工作,负责中心建设政策指引,组织各地(区)认定中心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中心名单,核发中心证书。2各区科技行
3、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中心的组织申报、评审推荐和日常管理服务。第四条 认定条件:申请认定中心的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市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科技型企业。企业重视科技创新和自主技术研发,能为中心建设运行提供良好科研条件和必要的条件保障。企业诚信经营,发展良好,近三年无严重科研、知识产权、财经、环保、安全等社会诚信不良记录。(二)在申请认定报时,企业已建立中心的组织架构,中心的发展方向、目标任务明确,有一支较稳定的研发队伍。其中,负责人具有承担研发中心带头人相应的品德、能力和业绩,专职从事研发活动人员 10 人以上、或占企业在册职工比例 10%以上。(三)中心拥
4、有自主研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活动必需的实验(试验)条件及基础设施。其中,科研场地相对集中,面积200 平方米以上,专用科研设备原值总额 200 万元以上;软件研发等轻资产企业、农业类科技企业可适当放宽。(四)中心科研活动各项规章制度健全,财务实行单独建账核算,所需经费纳入建设企业财务年度预算,上一年度自筹研究开发费用投入 200 万元以上,或占企业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 3%以上。(五)中心具备较好的研发成果基础。申报前,已组织实施一批技术创新项目(市级以上科研项目 1 项以上,或企业自主立项技术创新项目等 3 项以上),取得一批科研成果(获得授权发明专利 1 项以上,或其它专利、软件
5、著作权、登记(奖励)成果等 3 项以上)。3(六)鼓励与其它企业、高校或科研机构联合组建中心,提高中心创新能力。联合组建的中心须有联合组建的协议书,明确主要依托单位,以及各个组建单位在中心组建与运行中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 认定程序:(一)企业对照本办法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申请资料:1、中心认定申请表(含申报承诺);2、中心建设方案;3、中心现有专职研发人员,办公场地、设备资产,已拥有研发成果知识产权明细表;4、企业及中心上一年度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二)各地(区)科技管理部门对企业提交申请进行审查、评审。评审通过的,报市科技行政管理部
6、门推荐备案。(三)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各地(区)科技管理部门报备的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公示,经复核、公示无异议的,正式发文认定,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杭州市级企业高新技术研发中心证书”。(四)为规范中心名称,中心原则上采用“依托单位字号核心研发方向市级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形式命名。第六条 运行管理(一)中心建设单位(企业)应根据市、区科技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制定中心运行发展规划,健全中心组织架构,集聚专职研发队伍,保障相关科研条件,确保中心各项科技创新活动开展并取得成效。(二)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向中心提供科技政策、科研立项、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务,中心向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反馈
7、4运行状况,研发成果、发展绩效等信息,合力推进市级企业高新技术研发中心持续发展。(三)中心建设实行动态管理。为掌握中心运行状况并减少干扰,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原则上每三年组织一次中心运行绩效评估。对评估较差的中心,第一次督促整改,第二次除名摘牌。(四)中心建设运行中,发生地址、名称等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前后 6 个月内提出申请。如仅变更中心地址等非实质性情况的,书面报告所在地(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核实备案;如中心名称、组织架构、研发方向、目标任务发生重大调整的,需经区科技管理部门确认,报市科委备案。必要时,需要重新申报认定。(五)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在中心建设运行中,发现建设单位(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撤销认定,收回证书,建设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中心认定,不得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和财政资金资助。 (1)在申请认定、建设运行、检查评估中,弄虚作假。(2)中心运行期间,违反国家、省、市科技管理和财政资金使用规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严重科研失信的;(3)中心无正当理由不反馈运行信息,不接受检查评估、不进行变更事项申报,影响中心规范管理的。第七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第八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