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杭 州 市 施 工 企 业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业 绩 考 核 评 价 办 法(试 行 )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 提 高 建 筑 企 业 质量 兴 业 、 安 全 施 工 和 诚 信 意 识 , 促 进 我 市 建 筑 业 又 好 又 快 发 展 。根 据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评 价 标 准 ( JGJ/T77-2010) 、 施 工 企 业质 量 管 理 规 范 ( GB50430-2007) 和 杭 州 市 建 设 主 体 信 用 管 理 办 法、 杭 州 市 政 府 投 资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预 选 承
2、包 商 名 录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等规 定 ,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凡 在 杭 州 市 、 区 ( 含 县 、 市 、 区 ) 范 围 内 承 接 施工 任 务 的 各 类 施 工 企 业 , 均 可 申 报 杭 州 市 施 工 企 业 质 量 安 全 管理 业 绩 考 核 评 价 。第 三 条 杭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协 会 ( 以 下 简 称 质 安协 会 ) 受 杭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总 站 委 托 负 责 组 织 对 施工 企 业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业 绩 的 考 核 评 价 , 依 据 本 办 法 评
3、 价 内 容( 评 价 内 容 附 表 ) 和 基 本 条 件 进 行 综 合 考 评 。第 二 章 申 报 要 求第 四 条 可 申 报 杭 州 市 施 工 企 业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业 绩 考 核 评 价 的企 业 类 型 :一 、 施 工 总 承 包 企 业 ;二 、 专 业 承 包 企 业 ;第 五 条 申 报 杭 州 市 施 工 企 业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业 绩 考 核 评 价 的 企业 , 应 符 合 以 下 基 本 条 件 :一 、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 并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二 、 具 有 完 整 的 企 业 组 织 架 构 和 相 应 的
4、 岗 位 职 责 ;三 、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三 类 人 员 ”配 备 符 合 规 定 ; 企 业 技 术 负 责人 、 安 全 责 任 人 层 级 管 理 明 确 ;四 、 具 备 对 企 业 下 属 机 构 ( 派 出 机 构 ) 管 理 和 考 核 制 度 ;五 、 具 备 完 整 的 质 量 、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六 、 具 有 完 整 的 教 育 培 训 制 度 ;七 、 具 有 突 发 事 件 的 应 急 抢 险 预 案 ;八 、 具 有 完 整 的 执 业 人 员 管 理 制 度 ;九 、 具 有 完 整 的 机 械 设 备 和 建 材 管 理 制 度 ;十 、
5、具 有 明 确 的 质 量 、 安 全 管 理 目 标 ;十 一 、 具 有 完 整 的 质 量 安 全 责 任 追 究 或 追 偿 机 制 ;十 二 、 具 有 完 整 的 质 量 、 安 全 检 查 验 收 制 度 ;十 三 、 当 年 度 内 在 杭 施 工 的 项 目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注 册 手 续 齐全 , 竣 工 工 程 合 格 率 达 100%、 安 全 标 准 化 工 地 达 标 合 格 率 100%。第 三 章 申 报 程 序 和 申 报 资 料第 六 条 申 报 程 序 :施 工 企 业 申 报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业 绩 考 核 评 价 应 于 每 年2月 底
6、 前 ,向 市 质 安 协 会 报 送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业 绩 考 核 评 价 相 关 资 料 。第 七 条 申 报 资 料 :施 工 企 业 报 送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业 绩 考 核 评 价 相 关 资 料 时 , 应 填 写 杭 州 市 施 工 企 业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业 绩 评 价 申 报 表 一 份 ( 附 件 1)和 杭 州 市 施 工 企 业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评 价 表 二 份 ( 附 件 2) , 并 将 加分 项 附 属 说 明 材 料 一 并 上 报 。申 报 表 所 填 内 容 应 真 实 可 靠 。 评 价 表 内 容 企 业 应 自 评 写
7、 明评 价 意 见 并 盖 章 。第 四 章 评 审 程 序 及 其 他第 八 条 市 质 安 协 会 负 责 受 理 和 整 理 当 年 度 施 工 企 业 质 量 安全 管 理 业 绩 考 核 评 价 资 料 , 形 成 汇 总 表 , 送 交 市 质 安 监 总 站 及各 区 、 县 ( 市 ) 监 督 机 构 核 实 相 关 业 绩 。第 九 条 市 质 安 协 会 成 立 施 工 企 业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业 绩 考 评委 员 会 , 由各级建 设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机 构 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负 责 对 企 业 申 报 资 料 的 审 核 和 业 绩 综 合 考
8、 评 。 考 评 结 果 报杭 州 市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核 准 ( 备 案 ), 市 质 安 协 会 予 以 发 文 公 布 。第 十 条 “杭 州 市 施 工 企 业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业 绩 考 核 评 价”有 效期 为 一 年 , 从 当 年 公 布 之 日 起 至 次 年 同 月 同 日 止 。 期 间 如 有 认定 企 业 申 报 内 容 属 弄 虚 作 假 的 , 将 取 消 其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业 绩 当年 度 排 名 资 格 。第 十 一 条 考 评 人 员 应 实 事 求 是 , 廉 洁 奉 公 , 自 觉 抵 制 不 正之 风 ; 工 作 程 序
9、接 受 市 建 委 、 企 业 及 社 会 各 界 的 监 督 。第 十 二 条 申 报 企 业 在 考 评 年 度 内 其 资 质 等 级 有 升 ( 降 ) 级变 动 的 : 上 半 年 变 动 的 , 以 变 动 后 的 资 质 等 级 为 准 ; 下 半 年 变动 的 , 仍 以 变 动 前 资 质 等 级 为 准 。第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解 释 权 属 杭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总 站第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从 发 布 之 日 起 执 行杭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总 站杭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协 会2013年 9月 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