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萧山区宝贝尔幼儿园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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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杭州市萧山区宝贝尔幼儿园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杭州市萧山区宝贝尔幼儿园。第二条 本单位性质是个人自筹资金、自愿举办、从事非盈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单位办学宗旨是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 托幼一体化、保教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教育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对孩子实施体、智、德、美、劳诸方面全面发展教育、开发幼儿的潜能,为促进孩子身心健康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第四条 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杭州市萧山区教育局。第五条 本单位地址是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 98 号。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

2、、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单位举办者是董柳海(330121197*0036) 、李凤美、黄放三人。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董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报告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壹佰万元,出资代表:董柳海出资 55万元,占 55%、黄放出资 22.5 万元,占 22.5%、李凤美出资 22.5 万元,占 22.5%。本单位业务范围是学前教育。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第十条 本单位设董事会,其成员为 5 人。董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章程二、业务活动计划三、年度

3、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资金方案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和终止六、聘任和解聘人事干部七、内部机构设置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九、从业人员工资报酬第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召开 45 此会议第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副董事长 1 名,均由董事会议进行选举或罢免。第十四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制定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十五条 召开董事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将会以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第十六条 董事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

4、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1) 章程修改(2)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3) 其它重大事情的决策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会应当承担责任。但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二) 检查董事会决议实施情况(三) 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第十九条 本单位园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

5、职权(一) 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二) 组织实施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三) 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四) 拟订内部管理制度(五) 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其他中层管理干部。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监事会,其成员为 3 人。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届期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 ,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本单位财务;(二) 对本单位董事、园长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 本单位董事、园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

6、正;(四)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 1 人 1 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为黄放。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法人代表。(一) 无民事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能力的人;(二) 正在被执行刑法或者正在被执行行事强制措施的;(三)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 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3 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的;(五) 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 3 年的;(六) 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7、七)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一)本单位开办资金由董柳海、李凤美、黄放三人自筹投入;(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三)政府补贴和奖励;(四)其它合法收入。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和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条 本单

8、位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以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构组织的年度检查。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 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三) 发生分立合并的;(四) 自行解散的。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办理注册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 2017 年 12 月 20 日经董事会表决通过。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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