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核准不动产权属证书及登记证明灭失补发登记(D02)(一)提交材料:1不动产权登记申请书(三)、不动产权登记询问表(原件);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3刊登补发公告的整版报纸(原件);4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新地址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载明的不动产坐落为新地址的除外,原件);5其他必要材料。(二)责任科室:登记一科。(三)办结时限:不动产权属证书灭失的 3 个工作日、登记证明灭失的 5 个工作日。(四)发文类型: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五)收费依据和标准:收 费 项 目 收 费 标 准 收 费 依 据证书工本费 核发一本不动产权证书免收证书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不动产
2、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 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 10 元。发改价格2008924 号(六)注意事项:1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是指:(1)属中国公民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提交户口簿和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贴有相片的证明或护照或军官证、 士兵证 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未满 16 周岁无身份证的未成年人,提交户口簿;(2)属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居民身份证;(3)属台湾居民的,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胞证;(4)属外国自然人的,提交护照或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5)属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社会团
3、体法人登记证书等;(6)属境外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2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提交:(1)属法定代理的,提交出生证、 户口簿或人民法院证明等监护证明,以及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2)属委托代理的,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当事人为个人的,其授权委托书应经过公证或认证;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加盖公章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当事人为在境外注册企业的,其企 业注册信息、法人代表身份及委托事项应经过公证或认证。3未成年人的不动产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未成年人父母双亡或均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监护人非法院指定的,应当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监护人资格材料。4. 登记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或者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5提交的材料规定为原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按规定可以提交复印件的,应 当提交原件核对,由申请人或代理人在复印件上签名或盖章确认,并注明日期;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提交的复印件应当经有关机关确认内容真实并加盖证明章。6当事人申请提交的证明材料系在外国和港、澳、台地区形成的,该证明材料按规定应当经公证或认证。申请登记的材料为外文的,应当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中文译本。7申请人或代理人领取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时,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收件回执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