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教师专业实践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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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教师专业实践管理办法(修订稿)为了进一步拓宽教师多元化、多渠道的培养途径,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根据教育部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教师20163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一、专业实践对象专业课教师要根据专业特点每 5 年必须累计不少于 6 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没有行业企业工作经历的新任教师应先实践再上岗。公共基础课教师也应定期到企业进行考察、调研和学习。各系部须根据专业发展需求情况进行有计划、有重点、分批次地选拔具有发展潜力的骨干教师、新教师参加专业实践。各专业系部每年专业实践选派比例应不低于本系部教师总数的 15%。二、专业实践形式教师

2、从事专业实践可采取脱产或不脱产的方式、集中或分阶段进行,每阶段参加实践的时间应连续不少于 1.5 个月。专业实践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在处理好教学工作与专业实践关系的前提下,也可根据所在系部教学总体安排情况,在学期内进行专业实践。教师专业实践的形式,主要包括到企事业考察观摩、接受企事业组织的技能培训、在企事业组织的生产和管理岗位兼职或任职、参与企业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各系部可结合专业特点和队伍建设需要探索教师专业实践的其他实现形式。三、专业实践内容和任务(一)专业实践内容1、深入行业企业一线,开展调研,收集教学案例、实训项目等教学所需的素材并编写成为教学所需的案例、项目,提高教学与岗位需求之

3、间的结合度。2、了解现场生产、技术、设备、工艺、设计和管理的现状和发展变化,参加实际操作,学习掌握所从事专业在生产实践中应用的新知识、新技能、新工艺、新方法,提升专业实践能力。3、了解行业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通过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方式,提升服务行业企业的专业技术能力。(二)专业实践任务专业实践期间的任务包括以下第 1 项和 2-7 项中的至少 1 项:1、根据实践情况,撰写不少于 3000 字调查研究报告 1 份;2、收集、整理形成相关专业的教学案例(不少于 3 个);3、在四类以上期刊发表与专业实践相关的专业或教改论文 1 篇;4、取得与专业相关的初级

4、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四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5、参加国家和省级举办的职业教育教师培训,取得“双师素质”教师培训证书;6、承担或参与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有项目委托书或聘任文件等相关材料;7、主持或主要参与(前 3 名)应用技术研发和相关服务,成果已被企业或行业使用,效益良好;四、选派程序1、各系(学)部根据专业特点、师资队伍建设和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在确保教学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每年 3 月初和 9 月初,制订下一个学期(含假期)教师从事专业实践计划,报分管校领导审批。2、被选派教师统一从人事处领取教师从事专业实践工作手册,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备案。对于没有专业实践计划和审批

5、表的实践活动,学校不予认可。3、教师从事专业实践结束后,填写教师从事专业实践工作情况登记表,向系(学)部提交专业实践总结、成果、实践单位评价等原始材料,经验收合格后,作为教师业务档案的重要内容,由系(学)部统一保管。4、每年 12 月底,系(学)部根据教师提交的专业实践原始材料,填写系部教师从事专业实践情况年度汇总表,交人事处存档。五、管理考核与待遇1、教师从事专业实践工作,由各系(学)部结合教师专业水平制订实践方案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指导与服务。各系(学)部要定期到实践单位进行跟踪检查,人事处、教务处等部门不定期了解和考察教师从事专业实践情况。对于无故离开实践岗位的,按照学校考

6、勤管理制度处理。2、教师从事专业实践期间,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学校、行业企业的声誉和利益。3、教师从事专业实践情况纳入教师年度工作考核和岗位聘期业绩考核,作为评先评优、职称评聘、岗位聘用的依据之一。对于专业实践弄虚作假的予以严肃处理。4、各系(学)部要结合学生较为集中的就业岗位(群),为每个专业遴选 1-2 家行业企业单位,并通过签订合作协议,建立非直属附属医院或校企合作关系,挂牌设立教师专业实践基地,为教师从事专业实践搭建平台。5、学校每年组织一次教师从事专业实践考核。学期内脱产进行专业实践的教师,经考核合格,按皖医专人201622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兑现相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不合格者,学校不予兑现相关待遇,且不予认定其专业实践经历。已有文件(协议)规定(约定)或专业实践接受方提供补贴的,按文件规定和协议条款执行,不重复补贴。6、教师从事专业实践原则上安排在合肥本地进行,所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由个人自理。培训费及相关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支付。六、附则1、各系(学)部可根据本办法制订本系(学)部教师专业实践实施细则并报人事处备案。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皖医专人20127 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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