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 4山西省煤炭生产煤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6 号发布的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关于加强商品煤质量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2782 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山西省境内所有煤矿的煤炭生产,适用本办法。第二章 质量要求第三条 煤矿生产的煤炭质量应当满足下列基本要求:(一)灰分(Ad)褐煤30%,其它煤种40%。(二)硫分(St,d)褐煤1.5%,其它煤种3%。(三)其它指标汞(Hg d)0.6g/g,砷(As d)80g/g
2、,磷(P d)0.15%,氯(Cl d)0.3%,氟(F d)200g/g。2 / 4第四条 煤炭生产不得违反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和我省有关煤质管理规定。第三章 质量管理第五条 煤矿是保证煤炭生产煤质的责任主体。煤矿应当主动接受上级公司和有关部门对煤炭生产煤质的监管、检查。第六条 鼓励煤矿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技术,提高煤质。第七条 煤矿要制定煤炭生产煤质保证和验收制度,完善煤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企业内部煤质管理责任,做好检测记录,建立煤质档案。鼓励制定更严格的煤质管理企业标准。第八条 煤矿煤质档案应包含开采煤层、煤种、灰分、硫分、发热量、汞、砷、磷、氯、氟等常规煤质指标。第九条 煤矿每
3、年应填报生产煤质基本信息报表(表样附后),逐级报送上级公司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应于每年 11 月 30 日前汇总上报省煤炭厅。第十条 开采煤层煤质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煤质指标的,煤矿应逐级向上级公司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报告。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省煤炭厅负责指导全省煤矿生产煤质监督管理工作。各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所监管煤矿生产煤质监督3 / 4管理;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负责所属煤矿生产煤质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各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要制定
4、煤炭生产煤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各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依法对煤矿生产煤质进行抽检,加大对生产高硫煤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煤炭生产煤质要求的煤矿,要加大惩罚力度。第十四条 各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应于每年 7 月上旬前和次年 1 月上旬前,将本地区、本单位落实煤炭生产煤质管理和煤炭生产煤质抽检有关情况上报省煤炭厅(表样附后)。第十五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对违煤炭生产煤质管理要求的行为,均可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举报。相关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六条 煤矿生产煤质达不到管理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对拒绝、阻碍监督检查、取证的,按规定予以处罚。第五章 附 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煤炭厅负责解释。各市煤炭行业管理4 / 4部门、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及相关煤矿企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