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东省艺术专业舞美设计员资格条件及相关规定评审标准:艺术专业舞美设计员须具有一定的文化艺术素养和舞美设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受过较系统的基本功训练,基本掌握舞美设计技巧,初具舞美设计和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较好地完成舞美设计任务并取得一定的成绩;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公有制和非公有制专业文艺单位中,专职从事舞美设计的艺术专业人员。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努力为人民服务、为 社会主义服务。任现职期间,考核职称(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1、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
2、批评者,延迟 1 年申报。2、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 2 年申报。3、弄虚作假,伪造学历、 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 3 年申报。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大学本科、大学专科或中专毕业,从事舞美设计工作 1 年以上。高中毕业,并经本专业培训结业,从事舞美设计工作 3 年以上(仅适用于县以下专业文艺单位的专业人员)。2、资历计算截止时间为 8 月 31 日。第四条 外语条件根据粤人发2007120 号文规定,外语免试。第五条 计算机条件根据粤人发2005177 号文规定,计算机免试。第六条 经历能力条件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1、参与并完成本艺术院(团)排演的剧(节)目的舞美设计任务。2、初具独立创作设计和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3、参与联合创作中型以上剧(节)目的舞美设计 2 部以上,或独立创作小型剧(节)目的舞美设计 1 个以上。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独立设计并绘制已上演剧(节)目的舞美作品效果图 1 部以上并获同行的好评。2、参与联合设计已上演剧(节)目的舞美作品 2 部以上,得到同行较好的评价。第八条 附则1、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艺术专业舞美设计员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2、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