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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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参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执行)一、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三)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四)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五)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六)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七)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二、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给予其 5 年内不得报考政府人社部门组织的各类招聘(录)考试的处理:(一)抄袭、协助抄袭的;(二)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三、在考试或阅卷过程中认定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给予其终身不得报考政府人社部门组织的各类招聘(录)考试的处理:(一)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二)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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