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自强行政处罚案摘要信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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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自强行政处罚案摘要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玉直公交决字2018第 5304012600193541 号案件名称 张自强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行政处罚案个人 姓名 张自强名称被处罚人基本情况 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2018 年 11 月 16 日 20 时 55 分许,张自强在棋阳路与凤凰路交叉路口 10 米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对张自强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2、款、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 300 元的处罚;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 200 元的处罚;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 50 元的处罚;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七条第(十六)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 50 元的处罚;以上四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给予罚款 600 元的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张自强持本决定书在 15 日内到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农村信用社云南省各营业网点银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 3%加处罚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玉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8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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