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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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征收资产评估管理的指导意见为切实加强我区征收资产评估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征收资产评估管理制度,确保征收资产补偿准确合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 77 号)、 珠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珠府2017 75 号)、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珠府20184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程序和 标准,特制订本意见。1、国有土地上资产评估,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 201177 号)、 珠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珠府2017 75 号)文件 执行;集体土地上资产评估,按照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珠府

2、2018 43 号)文件执行。 二、对需要资产评估的,评估机构应由属地镇街与被补偿人协商选定,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如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采取摇号、 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三、属地镇街、被补偿人、评估公司三方必须到征收现场实地丈量确认,做好相关登记及取证保存工作,并经三方确认无误后签字,对于三方不能达成一致认定意见的资产,由属地镇街与被补偿人共同选定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认定。四、评估机构按照评估委托对资产依法进行评估。评估机构或者评估师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回避:(一)是委托评估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亲属;(二)与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三)与征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估的。评估机构不得

3、串通一方当事人,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征收当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评估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活动。五、对同一征收范围内同一被补偿人的资产评估,原则上由一家评估机构承担。涉及资产数额较大的,可以由两家评估机构共同承担。六、评估机构应当在约定期限内出具征收补偿初评报告,双方无意见的,出具正式的评估报告。 七、被补偿人或者属地镇街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原评应当重新出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

4、结果的,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被补偿人或者属地镇街对原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 10 日内,委托珠海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被补偿人对评估仍有异议的,按照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或珠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珠府 201775 号)有关 规定执行。八、区征收部门指导属地镇街在日常征收工作中,应加强征收补偿政策宣传,通过专题培训、网站微博信息发布等形式,切实提高我区土地征收队伍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征收办反映。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政府2019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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