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东凤镇重特大疾病暨特殊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试行,送审稿)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健全社会救助体系,按照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中民救字201842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1、 救 助 对 象本细则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暨特殊医疗救助对象原则上为“参加了社会医疗保险,持有由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中山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或儿童福利证,持证精神病残疾人,以及其他因突发重特大疾病住院(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导致家庭或个人暂时出现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本镇户籍困难群众,包括:(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2)低收入家庭成员;(3)特困供养人员(城填
2、“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人员);(4)散居孤儿;(5)因突发重特大疾病住院(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导致家庭或个人暂时出现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困难群众;2(6)镇党委、政府同意救助的其他困难群众。以上对象入住市第三人民医院、儿童福利院或在市镇公办养老机构集中供养的,按市镇现行政策实施医疗费用保障有关规定执行。二 、 救 助 标 准(一)低保、低收入对象发生重特大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产生的费用,经医保报销后,自付费用部分由市民政部门按规定进行救助(详见中府办201838 号文),个人自费部分由镇城乡医疗救助金给予适当比例救助(因同一病由已获得市级临时救助的,在扣除临时救助额后
3、再予救助)。其中:1.个人自费部分在 20000 元(含 20000 元)以下的,由镇医疗救助资金按 80%救助;2.个人自费部分在 20000 元以上的(不含 20000 元),超出 20000 元的部分由镇级医疗救助资金按 90%救助;3.低保、低收入对象的其他门诊医疗或因病住院出院后康复治疗的医疗支出,如达不到市级临时救助标准的,可由镇医疗救助资金按个人自付费用的 80%进行救助(结合中山市东凤镇临时救助实施细则,一般按就高原则进行救助) 。上 述 救 助 在 一 个 自 然 年 度 内 累 计 救 助 原 则 上 不 超 过10 万 元 (原 5 万 元 ,市 20 万 元 )。3(二
4、)特困供养人员、散居孤儿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产生的费用,按规定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市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的所有费用,由镇和所在村(社区)各按 50%进行救助(散居五保户由所在村、社区协调解决)。(三 )本 镇 户 籍 持 证 精 神 残 疾 人 在 本 市 定 点 精 神 病 专 科医 院 或 精 防 门 诊 治 疗 的 ,在 扣 除 医 保 报 销 部 分 后 ,其 中 门诊 费 用 :1.每 月 个 人 缴 费 部 分 在 300 元 以 下 ,据 实 救 助 ;2.每 月 个 人 缴 费 在 300 元 至 375 元 (含 ),按 300 元 给予 救
5、 助 ;3.每 月 个 人 缴 费 金 额 高 于 375 元 的 ,按 80%给 予 救 助 。本 镇 户 籍 持 证 精 神 残 疾 人 在 中 山 市 第 三 人 民 医 院 住 院医 疗 费 用 中 的 个 人 自 费 部 分 按 70%救 助 (在 市 内 其 他 精 神病 医 疗 机 构 住 院 的 ,参 照 本 项 第 (四 )小 项 进 行 救 助 )。(四 )因突发重特大疾病在中山市内住院(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导致家庭或个人暂时出现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本镇户籍困难群众,按以下办法给予救助:1.家 庭 人 均 月 收 入 高 于 本 市 当 年 “低 收 入 ”标 准 ,但 低于
6、 2000 元 (含 2000 元 )的 困 难 居 民 ,门 诊 收 费 单 据 个 人 缴4费 部 分 (在 扣 除 医 保 报 销 部 分 后 )按 60%(原 40%)救 助 ,住院 费 用 票 据 中 个 人 自 付 部 分 按 60%(原 40%)救 助 ;2.家 庭 人 均 月 收 入 高 于 2000 元 低 于 3000 元 (含 3000元 )的 ,门 诊 费 用 个 人 缴 费 部 分 (在 扣 除 医 保 报 销 部 分 后 )和 住 院 收 费 票 据 中 的 个 人 自 付 部 分 按 50%(原 30%)救 助 。3.上 述 申 请 对 象 的 家 庭 财 产 应
7、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共 同 生 活 的 家 庭 成 员 名 下 产 权 房 屋 不 超 过 1 套 ; 家 庭 成 员 名 下 机 动 车 属 自 购 新 车 的 ,排 量 不 超 过1.6L,属 购 买 二 手 车 的 ,交 易 价 不 超 过 5 万 元 ; 共 同 生 活 的 家 庭 成 员 名 下 均 无 工 业 、商 业 、服 务 业营 利 性 组 织 的 所 有 权 (不 含 无 雇 员 的 夫 妻 作 坊 、小 卖 部 等 )。共 同 生 活 的 家 庭 成 员 认 定 参 照 市 镇 临 时 救 助 有 关 认 定办 法 执 行 。上 述 第 (三 )(四 )项 中
8、,凭 特 定 病 种 门 诊 医 疗 收 费 单 据申 请 救 助 的 ,每 次 救 助 最 多 不 超 过 5000 元 ,一 个 自 然 年 度内 累 计 救 助 不 超 过 2 万 元 ;凭 住 院 收 费 单 据 申 请 的 ,每 次救 助 额 不 超 过 1 万 元 ,一 个 自 然 年 度 内 累 计 救 助 原 则 上 不超 过 5 万 元 。住 院 单 据 分 不 清 自 费 自 付 的 情 况 ,计 算 个 人缴 费 金 额 40%作 为 自 付 部 分 。如 申 请 人 所 提 交 医 疗 单 据显 示 未 经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核 算 ,不 能 纳 入 医 疗 救
9、助 金 核 算 范围 。5(5(参 加 异 地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因 重 大 疾 病 在 异 地 住 院的 本 镇 户 籍 困 难 群 众 的 救 助 申 请 ,或 因 突 发 急 病 等 特 殊 情况 需 在 市 外 定 点 医 疗 住 院 治 疗 的 本 镇 户 籍 困 难 群 众 的 救 助申 请 ,经 所 在 (社 区 )两 委 民 主 评 议 通 过 ,报 镇 分 管 领 导 同意 后 根 据 个 人 自 付 费 用 按 50%给 予 救 助 ,救 助 额 最 高 不 超过 审 批 当 月 的 城 乡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标 准 的 2 倍 。通 过 此类 方 式
10、 救 助 的 ,原 则 上 在 一 个 自 然 年 度 内 救 助 次 数 不 超 过3 次 。(六 )经 镇党委、政府或上级安排救助的,据实列支。对 困 难 群 众 重 特 大 疾 病 的 医 疗 救 助 水 平 将 根 据 上 级 最新 精 神 ,结 合 我 镇 因 病 致 困 群 众 和 医 疗 救 助 金 使 用 情 况 适时 进 行 调 整 。鼓 励 社 会 组 织 积 极 参 与 困 难 群 众 医 疗 救 助 。3、救助程序、材料镇级重特大疾病暨特殊医疗救助金暂不实行“一站式”结算,由救助对象向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供资料核实,报送镇社会事务局审核,具体办理程序:(1)申请人
11、如实填写提交中山市东凤镇重特大疾病暨特殊医疗救助资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并提交以下相关资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和名下所有银行存折的复印件,以及申请人签署的承诺书。委托他人申请的,需提供委托书及其身份证的复印件。62.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结算单,医疗费用结算单据(需标明医保统筹费用、自付费用和自费费用)。参加市外医疗保险的,应提交相关参保资料复印件;3.按救助对象的类型相应提交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中山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或儿童福利证、精神病残疾证复印件;4.因病致困的对象需提交救助家庭经济及财产申报表、家庭成员签署的申请医疗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
12、对授权书,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房产证明,村(居)出具的宅基地证明;5.村(居)委会出具东凤镇*村(社区)因病致困情况说明,以及公示、民主评议原件(视情况提供);6.家庭成员车辆信息证明材料;7.市镇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二)所在村(社区)收集并核实后进行公示 3 个工作日。公示通过后签署意见,送镇社会事务局核准救助金额;(三)镇社会事务局核准后报镇分管领导审批发放;(四)镇社会事务局在同意给予医疗救助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启动发放程序,通过银行转帐方式支付给申请人。医疗救助申请原则上应在医疗费用发生后 12 个月内提7出,发生医疗费用的时间以医疗费用收据的开具时间为准,救助年度的起止
13、时间与救助对象参加医疗保险年度时间一致。四、其他事项(一)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且符合异地就医有关规定的对象,按人社部门有关规定异地就医,并先由个人支付医疗费用,出院后凭社保卡到人社部门申请住院费用报销。然后到所在村(社区)按要求及办理流程申请医疗救助。(二)申请对象在办理医疗救助申请期间死亡的(以镇社事局受理初始时间为准) ,其医疗救助申请可继续给予办结,救助资金由救助对象法定继承人领取(需提交死亡证明和继承人有效证明) 。无法定继承人的,终止办理救助申请。(3)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入救助范围:1.定点医疗机构按有关政策规定减免的费用;2.由于个人故意行为所导致的医疗费用,如自杀、自伤等(
14、精神和智力残疾人除外);3.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由第三方支付的医疗费用;4.患者个人违法行为导致伤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另外,同一申请事由已获得上级和镇、商业保险等其他救助的,应先扣除相关救助金额后,才按有关规定给予8救助。(4)申请人达到出院条件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出院,经所在村(社区)和相关部门劝离但拒不接受的,自出院通知书下达之日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救助范围。并视情况将其相关信息列入社会信用体系。(五)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资金的,由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追缴其违法领取的救助资金,并在 3 年内取消其医疗救助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工作职责(一)镇社
15、会事务局负责组织实施全镇重特大疾病暨特殊医疗工作,负责镇级医疗救助资金的审核、结算,协助辖区内收入型和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申请市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二)镇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医疗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加强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人社部门协助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相关的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卫计部门负责指导、规范、督促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协助做好相关医疗费用减免、核实工作。(三)村(社区)根据镇社会事务局委托,负责本辖区重特大疾病暨特殊医疗救助对象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上报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在收到救助对象的申请后 5 个工9作日内,组织开展核查、民主评议(视情况安排)、公示。在公示通过后 3 个工作日内,将初核通过的申请资料送镇社会事务局审核。六、本细则由东 凤 镇 社 会 事务局负责解释。七、本细则自 2019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与中山市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中民救字201842 号)同步。此前,我镇制发的相关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