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政务公开责任追究的对象是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党组织和个人。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党组按照管理权限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谈话、责令作出检查或给予组织处理:(一)对上级党组织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及时传达贯彻、不认真组织落实的;(二)未按全县政务公开工作统一部署,未制定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三)不按规定的程序、内容、形式和时间要求公开,对公开后群众要求解释或说明的问题无正当理由不解释或说明的;(四)公开工作未纳入本单位日常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认真研究、检查和落实,领导不力的;(五)应实行公开而拒不公开的,或
2、避重就轻,避实就虚,搞形式主义的;(六)其他违反规定不够纪律处分的。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行政降级、撤职处分。对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一)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搞假公开的;(二)对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和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不按规定履行党员群众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程序,损害党员群众切身利益,侵犯党员群众民主权利,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三)不认真落实上级党组织督促检查提出的整改要求,或对公开后党员群众要求应当解决的问题不认真解决的;(四)压制民主、打击报复的;(五)对管辖范围内严重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为,应当纠正而不纠正,应当追究而不追究的;(六)其他违反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第四条 因违反政务公开规定引发重大案(事)件的,对有关责任者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2017 年 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