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曹杨社区代表会议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充分发挥社区代表会议的共治作用,进一步加强社区民主和创新社区管理,根据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 上海市社区代表会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社区代表会议的性质社区代表会议是在社区(街道)党工委领导下,由本社区内各届人士代表参加的,对本社区内社会性、公益性、群众性的社区事务进行民主协商的会议制度。第三条 社区代表会议的组成本社区代表会议由下列人员组成(一)社区(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区职能部门派出机构推荐的代表。(二)居民区党组织和居委会推荐的代表。(三)社区内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四)社区内各类法人组织推荐的代表。(五)社
2、区内居民及其它特殊群体推荐的代表。第四条 社区代表的名额 社区代表的名额一般为社区内常住人口的千分之二左右。第五条 社区代表的条件(一)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一定的参事议事能力。(二)热心和支持社区建设工作。(三)能深入群众,听取和反映社区居民的要求和意见,并在群众中具有一定的威信。(四)身体健康状况良好,能正常参加活动。第六条 社区代表的产生社区代表由一个或若干居民小组、社区内各类法人组织自行酝酿协商,推荐出社区代表候选人后,报送街道办事处协商产生。第七条 社区代表的任期社区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在任期内因故不能担任代表的,由原推荐单位协商补充。第八条 社区委员会社区委员会是社区代
3、表会议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社区代表会议的日常工作。第九条 社区委员会的组成社区委员会组成人员由社区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主任由街道党工委书记担任,街道办事处主任为第一副主任。第十条 社区委员会的检查监督社区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要定期组织委员或者社区代表开展活动, 对社区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每年活动不少于两次。第十一条 社区代表会议社区代表会议由社区委员会主持召开,每年召开一次,可根据需要提前或推迟召开。第十二条 社区代表会议的任务(一)听取和评议街道办事处、区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及有关部门的工作报告。(二)听取和评议有关部门对社区代表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情况汇报。(三)讨论和商议社区成员普遍关心的社会性、公益性、群众性事务。(四)动员社区居民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参加社区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监督和支持社区各项工作。(五)听取社区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六)选举或增补、调整社区委员会委员。(七)交流社区建设工作。(八)其他需要讨论和审议的事项。第十三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