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杭州市萧山区亮子文化艺术学校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杭州市萧山区亮子文化艺术学校。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培养社会有用人才。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杭州市萧山区教育局。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杭州市萧山区靖江街道商贸街122号。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 办学宗旨和范围第七条: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2、努力改善办学条件,保证教育质量,以尊重孩子的个性发展,激发孩子兴趣特点,快乐学习,健康成长。第八条:办学规模:学校总建筑面积约511.03平方米,共有大小教室22间,每年能招收学生约400人左右。第九条:办学层次:以招收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为培养对象。第十条:业务范围:业余非学历文化教育。第三章 学校资产第十一条:学校资产由举办者高飞 (339005198*0046)出资。开办资金为100万元,由高飞出资,以上资金均已全部到位。第四章 理事和校理事会第十二条: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第十三条:学校理事会成员由高飞,沈建军,凌云、沈青锋、徐慧娜组成。第十四条:理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
3、,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五条:首届理事、理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更换理事由理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第十六条:理事每届任期为4年。理事期届满后可连任。第十七条: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举办者的决议;(二)选举、改选、罢免学校理事长、理事;(三)聘任和解聘学校校长;(四)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五)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六)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结算;(七)决定学校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八)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九)法律、法规或学校章程规定,以及举办者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八条:理
4、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理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理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一)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时;(二)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三)校长提议,并有一名以上理事附议时。第十九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理事4名,分别是:高飞担任理事长,沈建军、凌云、沈青锋、徐慧娜担任理事。第二十条:理事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其中一名理事代其行使权利。第二十一条:理事长行使下列权利:(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二)督促、落实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签署校理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有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四)在发生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
5、对学校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5日内向学校理事会报告。(五)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有关权利。第二十二条:理事应亲自出席会议,不得委派代表。校理事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进行,每一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校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但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以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一)理事长的选举、改选和罢免;(二)聘任、解聘校长;(三)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第二十三条:校理事会会议每次都有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作为学校档案,由校理事会秘书保存,期限为15年。
6、第五章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四条:举办者高飞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中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处罚;(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六章 财产、财务管理第二十五条: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薄。第二十六条:学校对接受教育的受教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第二十七条: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
7、人不得侵占。第二十八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第二十九条:学校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对学校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同时,对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学校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第三十条:学校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由校理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校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十一条:学校在每一季度和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第七章 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二条: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三十三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得变更。第三十四条:
8、学校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三十五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三十六条:学校终止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第三十七条:对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偿还其他债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9、第三十八条:学校终止后,由学校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第八章 章程修改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修改章程:(一)有关法律、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二)学校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三)举办者决定修改章程。第四十条:学校章程修改事项经审批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涉及学校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第四十一条:学校理事会依照举办者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学校章程。第九章 附 则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由学校理事会于2018年5月20日表决通过,经审批机关批准,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第四十三条:修改本章程,由学校理事会表决通过生效,报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备案。第四十四条:本章程及修改后的章程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