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萧山区求是业余学校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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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市萧山区求是业余学校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管理,实施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的名称:杭州市萧山区求是业余学校;学校的地址: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市心南路 175 号 8 层。第三条 学校的性质:自愿举办,从事业余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民办非企业机构。第四条 学校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

2、划纲要 2010-2020 年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 年 作为指导,以为所在地区的教育、文化、经济服务为出发点,系统传播和实践“中西贯通、古今融合、因材施教、寓法于教”的教育理念,为青少年、成人提供系统科学的、适合人类不同发展阶段的、融合知识能力和思维训练的教育培训。第五条 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的出资方可以依法取得合理回报。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 学校的成立第七条 学校由浙江中企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现金方式出资举办,总出资为人民币 100 万元。 第八条 学校的办学范围:中小学生托管,青少年

3、科技、艺术、外语培训和成人文化教育培训。第九条 学校的办学形式:是举办业余中小学生课程辅导培训、艺术培训、语言培训、夏令营活动,中小学生托管服务,职业技术培训等。第十条 学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依法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学校自觉接受主管部门杭州市萧山区教育局和登记管理机关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三章 组织管理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作为学校的决策机构,对全体学校出资举办者负责。董事会由五名以上的董事组成,每届任期三年;董事由学校全体学校出资举办者选举产生和任免,每届任期三年,任满可连任。学校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董事长、董事名单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首批董

4、事由周崇明、张希特、王静娟、吴莹、邱斌,五人组成,周崇明任董事长。第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二)决定学校内部机构的设置;(三)聘任和解聘校长;根据校长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学校的副校长、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四)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五)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依法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六)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七)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董事会每个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议:(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第

5、十四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或其指定的人应当在会议召开 5 天前将会议内容、时间、地点等通知全体董事成员。董事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或其他的人代为出席进行表决。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的范围。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组成人员参加才能召开。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讨论一般事项时,组成人员的简单多数同意即可通过。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一)聘任、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三)制订学校发展规划;(四)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五)决定学

6、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和作出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不同的表决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董事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十七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成员选举产生和任免。董事长的任期与董事的任期相同,可以连任。董事会设副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三)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时,代表学校签

7、署或授权校长签署有关文件;(四)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立监事会,对全体学校出资举办者负责,对学校董事会以及管理层进行监察,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学校及其他学校股东成员的合法权益。学校监事会由二名以上的监事组成。监事由学校股东大会推举产生和任免,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学校的董事及财务负责人。第二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必要时可召集全体学校出资举办人大会,向其报告工作,提出建议;(二)可随时调查学校经营和财务状况,审阅帐簿、报表和文件,并请求董事会提出报告;(三)可列席董事会会议,能对董事会的决议提出异议,可要求复议;(四)对董事会、管理

8、层执行学校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和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校长予以纠正;(五)对学校管理层人员提出罢免和处分的建议。(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每个自然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召开监事会议。(一)监事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监事联名提议时。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监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监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出席监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监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人数时,通过的决议无效。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设校长一名,校长报教

9、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由董事会聘任。学校校长的任职条件,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校长任职条件执行,但年龄可以适当放宽。第二十四条 校长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校长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二)拟定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三)拟定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四)支持学校的正常业务管理工作;(五)组织实施学校年度业务活动计划;(六)提请聘任或解聘学校副校长、财务负责人;(七)聘任或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教师和职工;(八)学校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九)校长可列席董事会议;(十)

10、校长有义务应董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汇报和说明相关工作。第二十五条 学校至少设副校长一名协助校长工作,校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校长指定的副校长代其行使职权。第二十六条 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校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校长指定的副校长代其行使工作。第四章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七条 学校的董事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其人选由董事会确定。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学校章程规定,对外代表学校行使职权。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

11、执行期满未逾 3 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的;(五)担任因违法被撤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消登记之日起未逾 3 年的;(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五章 教师和职工第二十九条 学校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第三十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三十一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

12、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第三十二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学校每年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学校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第三十三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

13、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第三十四条 学校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国家规定选用教材。第三十五条 坚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办学效益。第三十六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第三十七条 学校加强德育工作,注重学生能力培养。第三十八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第三十九条 学校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第四十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

14、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第七章 学校财产、财务管理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第四十二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一)举办者出资;(二)在业务范围内收取的学费等的收入;(三)借贷;(四)接受政府的资助;(五)接受社会的捐赠;(六)其他合法收入。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第四十五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按不低于年度净

15、资产增加额(不要求合理回报学校)或者净收益(要求合理回报的学校)的 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第四十六条 每个会计年度学校办学有结余时,出资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学校董事会决定。第四十七条 学校资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学校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第四十八条 学校董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校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第八章 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第四十九条 学校要求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

16、批准;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举办者发生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条 本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四)举办者自愿终止举办的;(五)突发事件无法继续办学的;第五十一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的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 。学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

17、十二条 学校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偿还其他债务。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五十三条 学校自完成清算并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自收缴办学许可证之日起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五十四条 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并予以公告后,即为终止。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五十五条 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 2/3 成员同意方可通过。第五十六条 学校修改的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 15 日内,报学校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布,并自向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 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章 附则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 2018 年 5 月 16 日董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向社会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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