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戊在长江口违法倾倒扫舱垃圾案2008 年 5 月,在长江口 3 号锚区,执法人员执行海上巡逻任务时发现,锚泊船巴拿马籍外轮某戊轮将 2 号、7 号货舱内的扫舱垃圾直接排放至长江口水域,倾倒垃圾约 1000 公斤(该轮上一航次装载货物为铁矿石)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某戊轮任职的船长等相关人员承认了这一违法行为。本次污染案件主要是由于外籍船员无视中国法律以及心存侥幸造成的,应由船方承担全部责任。某戊轮将 2 号、7 号货舱内的扫舱垃圾直接排放至长江口水域,造成长江口水域受到污染,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违法排放船舶垃圾的行为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从本案例的分析情况来看,某戊轮船长及船员的环境保护观念和意识淡薄,无视中国法律,工作责任心和社会责任心不强。公司监管不力是导致该轮直接向上海港水域排放扫舱垃圾的主要原因。因此,我们应高度重视防止水域污染工作,加强对船公司及船员的监督管理,将宣传、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提高船公司安全和防污染管理水平以及船员的防污染意识和素质,增强他们的社会责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