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武汉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激励广大研究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教2013219 号)和湖北省高等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鄂教财20148 号)等文件精神,设立武汉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下简称“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规范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国国籍、取得武汉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基本学制年限内、无固定工资收入且人事档案完全转
2、入我校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不含MBA、MPA、工程管理、项目管理)。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奖励标准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一)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 )诚实守信,品学兼优;(四) 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第四条 对符合学业奖学金发放范围的研究生设置不同等级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详见下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及额度类 别 等 级 额度(元/生年)博士研究生 学术型 一等 18000一等 8000二等 4000硕士研究生(第一学年)学术型专业学位 三等 2000一等 12000二等 8000硕士研究生(第二、三学年)
3、学术型专业学位 三等 4000说明:各学科专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比例,具体按照学校当年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执行。第五条 学业奖学金根据研究生综合表现按学年评定,实行动态管理。一年级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根据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初试、复试成绩等情况评定,其中被我校录取的推免生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照其上一学年在学业成绩、学术成果以及社会活动等方面的综合表现实行动态调整。第六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根据当年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第七条 研究生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能参评学业奖学金:(一) 违反校纪校规者;(二) 课程考试不及格或考核不合格者;(三) 在学
4、期间退学、延长学年以及因其它原因学籍变动者;(四) 未按学校规定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五) 导师认为研究生未能履行责任而需要停止学业奖学金发放的;(六) 有其他不适合继续享受学业奖学金的行为者。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第八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学校下达的通知,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组织评审工作,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研究生院备案,并在研究生复试录取前予以公告。第九条 各培养单位确定本单位获奖研究生名单后,对获奖名单进行不少于 3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院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2 个工作日的公示。第十条 对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提出书面异议,学院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院提出书面异议。第十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 、公开、择优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第四章 附 则第十二条 获得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相关研究生资助政策资助。第十三条 学校于每年 11 月 30 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至研究生个人银行账户。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各研究生培养二级单位负责实施,
6、资助范围和额度自 2016 级研究生起施行,学业奖学金动态调整自 2015 级研究生起施行。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负责解释。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 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教2013219 号)和湖北省高等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鄂教财20148 号)等文件精神,按照武汉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武科大研201526号)以及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2016 试行版)等文件要求,经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现对学院 2016 级硕士研究生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 3 天(2016 年 5 月 11 日2016 年 5 月 13 日)。 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院反映,反映情况要实事求是,具体真实,以便调查核实。( 研究生管理办公室:何老师 027-68862349)信息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二一六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