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限申报或申报资料完整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后,出具滨州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书 ,由用人单位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机关出示和存档。用人单位无残疾职工无需申报,有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申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应当场受理,并退回原件。用人单位每年 4 月 30 前,按规定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有残疾职工的单位向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机构申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基本情况和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 ,残疾职工的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1-8 级) ;编制工资管理卡片或用人单位与残联职工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和社会保险原件及复印件。滨州市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和中央、省属驻滨单位和各类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在滨州市残疾人就业信息网下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基本情况和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于每年 6 月 30 日前,将审核确定后的用人单位上年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提供给同级保障金征收机关。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事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