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对象医疗救助服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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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民政对象医疗救助服务指南一、服务内容:凡在定点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的民政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对政策规定范围内的自付住院费用,可享受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二、申办对象资格: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 “三老” (三属、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优抚对象、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参战参核退役军人、孤儿和县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贫困对象。三、办事流程:困难群众住院就诊 定点医疗机构 乡镇(街道办)核查需提供:农村合作医疗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低保证(五保证、抚恤定补证)、医 疗救助 证对申请救助的对象资格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网上登记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

2、民政所指定专人及时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核查回访县级民政部门审查 领取医疗救助金接到乡镇(街道办)核查的情况,县民政局组织审核并抽查申请医疗救助对象出院时凭住院单据到“ 一站式 ”医疗救助窗口进行结算民政局每季度组织人员进行回访,进一步核实救助情况四、注意事项: 因病情确需转诊到德州市以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需在转院后 7 个工作日内到县民政局做转院备案登记,出院后可到县民政局办理医疗救助。需提供低保证(抚恤定补证、五保证) 、医疗救助证、患者身份证、所属乡镇民政所开具的医疗核查表 、医院提供的合作医疗住院报销结算单 、医院提供的转诊证明 。五、 法律依据:1、 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2、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六、承诺时限:即时结算七、收费标准:不收费监督服务电话:0534-4360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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