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五华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区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财政资金监管,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属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与财政部门有经费领拨关系的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区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存款账户)的管理。 第三条 区本级预 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财政部门审批、备案和人民银行核准、备案制度。第四条 区本级预算单位是本单位银行账户开立、使用、变更、撤销的管理主体,预算单位须由本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及登记检审等手续,
2、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严禁区本级预算单位内设机构(处、科室)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分散管理。 第五条 预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第六条 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遵循依法合规、公正透明、从严从紧、动态监控的原则。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设置第七条 区本级预算单位按照工作职能和管理需要可以开立如下银行账户:1 零余额账户。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区本级预算单位,应在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单独开立 1 个零余额账户,用以办理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的转账、汇兑、委托收款和提取现金等支付结算业务。2 基本存款账户。没有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区本级预算单位可以
3、开立 1 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本单位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3 专用存款账户。指预算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区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文件规定,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而开立的银行账户。1.预算单位可以开立 1 个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本单位历年结余、往来资金、事业性收支、经营性收支等资金的收付。2.外币存款专户。区本级预算单位根据外汇管理机构和省、市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可以开设一个外币存款专户,用于办理和核算单位外币收支业务。3.党费账户。预算单位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 3 号)需开立的党费账户,账户名称为“中国共产 党(预算单位全称)
4、委员会” 。预 算单位党 费账户的管理使用,由区委组织部具体规定。4.工会经费账户。预算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50 号)和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相关规定需开立的工会经费账户,账户名称为“(预算单位全称)工会委员会” 。预算单位工会经费账户的管理使用,由区总工会具体规定。5.异址异地单位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所属异址异地办公的非法人独立核算机构,人员较多、业务规模较大、日常资金流量较大的,可开立 1 个往来资金专用存款账户。6.银医、银校合作账户。医院、高校等单位为方便就医群众医疗缴费、教师学生校园卡缴费等,开展银医合作、银校合作的,
5、可开立 1 个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7.非独立法人医疗机构账户。区本级预算单位所属非独立法人医院或门诊部,且被确定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的,可以开立 1 个专用存款账户 。8.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如:区本级预算单位按照属地管理、行业管理要求,确需开立账户的,经区财政部门批准,可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四)一般存款账户。指预算单位因办理贷款转存、贷款归还等与贷款相关业务,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该账户不得办理其他资金的收付,不得办理现金支取。有关贷款本息归还后,该账户应当予以及时撤销并报财政部门备案。(五)区本级预算单位不得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临
6、时机构如有业务收支,在机构办公所在区本级预算单位的有关账户中分账核算,或者以所在区本级预算单位名义申请单独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专户核算。 第八条 预算单位在上述资金来源之外取得的其他资金,除有特殊情况外,应该根据其资金性质,在上述账户内分账核算,不得再开立其他账户。第九条 实行非税收入收 缴分离改革后,不得开立非税收入汇缴专用账户。第十条 预算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开立的售房收入、维修基金、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等专用存款账户,不再新增开立,改革任务完成后应及时撤销账户并报财政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不再开立账户。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以前开立的基本建设
7、专用账户,应当在结余资金拨付完毕、项目完工后及时撤销并报财政部门备案。第 3章 银行账户的开立第十二条 区本级预 算单位应当在就近的、经银保监部门批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选择开户银行。除国家政策已明确具体开户银行或有涉密等特殊管理要求的银行账户外,应采取集体决策方式或竞争性方式选择开户银行。零余额账户只能在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中选择开立。第十三条 预算单 位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应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将评分过程和结果提交单位领导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集体决定开户银行。备选银行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选取,一般不得少于 3 家。备选银行的评分情况、会议表决情况和会议决定等内容应当在
8、领导办公会议纪要中反映,并通过单位内网发布或在单位显著位置张贴公告等方式进行主动公开。以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对资金存放主体的主要领导干部、分管资金存放业务的领导干部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实行利益回避制度,不得将本单位公款存放在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工作的银行。预算单位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开户银行,应以集体决策方式确定开立账户事宜后公开发布竞争性选择公告,公开邀请银行报名参与竞争,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开户银行并予以公告。预算单位应当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对参与银行基本资格要求、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具体评选方法、操作流程、评选委员会组成方式
9、、监督管理等内容作出详细规定。第十四条 区本级预算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报经区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可开立银行账户。第十五条 区本级预 算单位申请开立银行账户时,应当向区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 五华区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由其财务部门直接报区财政部门审批。书面申请报告应当详细说明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申请开户的理由,包括新开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开户依据、开户理由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开立零余额账户的,应当提供:1.五华区人民政府机构编制、民政等部门批准单位成立的文件;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 人证书);3.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10、4.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5.采取集体决策或竞争性方式选择开户银行的有关文件材料;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除提供(一)项所列材料及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外,还应提供以下相应证明材料:1.开立外币存款专户,应提供拥有和使用外汇相关证明材料。2.开立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应提供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区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文件规定等。3.开立异地非独立核算机构或者派出机构专用账户,应提供非法人独立机构或派出机构的相关文件或证明材料。(三)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提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书面贷款合同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
11、,按以下程序办理:(一)预算单位提交申请。一级预算单位将“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 (一份)、 五华区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一式四份)及相关证明材料,由其财务部门直接报区级财政部门审批。基层预算单位除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外,应当将“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 五华区预算单位开立 银行账户申请表经一级预算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区级财政部门审批。(二)区级财政部门审批。区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对区本级预算单位报送的开户申请进行审核,对同意开立的银行账户,在五华区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上签署同意开户的意见。 (三)人民银行核准。区本级预算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持财政部门批复及相关证明材料,按照账户管理
12、的有关规定,经人民银行核准后开立银行账户。(四)账户信息备案。预算单位应于开户10个工作日内,将五华区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 五华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送区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区级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开立账户申请审核不同意的,应及时告知单位,并将全部材料退回单位。 第十八条 除开设的党团费、工会经费、特殊核算等账户外,区本级一级预算单位开设账户超过6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账户超过4个的单位,不得再申请和批准开设银行账户,因业务需要和规定开设的账户,在现有账户中调剂使用或者按照“ 专账 ”核算办法解决。第 4章 银行账户的变更与撤销第十九条 预算单 位开立的银行
13、账户应保持稳定。因特殊事项确需变更开户银行的,应将原账户销户并办理销户备案手续,重新办理开户手续。特殊事项包括: (一)预算单位因办公地址搬迁,或因原开户行办公地址搬迁,确需变更开户行的; (二)预算单位因机构调整确需变更开户行的; (三)开户行未按规定履行协议,或出现运营风险、内控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的; (四)其他确需变更开户行的情形。 第二十条 预算单 位发生下列变更事项,不再经区财政部门重新审批,但预算单位应按人民银行账户管理有关规定在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后 10 个工作日内,填制五华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报区财政部门和一级预算单位备案:(一)预算单位名称变更,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和账
14、号的。 (二)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发生变更,但本单位开户银行和账号不变更的。(三)预算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人代表、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的。(四)因开户银行内部机构整合、系统升级等原因变更银行账号及开户银行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和开户名称的。第二十一条 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规定及时撤销有关账户并办理备案手续:(一)银行账户开立后 1 年内未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 (二)银行账户使用期满的应当销户,销户时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的资金余额应当按照规定如数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已经实施完成的项目专项资金结余存款缴回国库;其他账户资金及销户后的未了事项转入核算往来资金的专用存款账户核算。(
15、三)银行贷款到期、结清贷款本息的; (四)预算单位被合并,被合并单位银行账户应当全部撤销,资金余额应当转入合并单位的同类账户,合并单位应当督促被合并单位撤销其账户,并办理备案手续;(五)不同区本级预算单位合并组建一个新的区本级预算单位的,各单位原账户应当全部撤销,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开立银行账户,并办理备案手续;(六)预算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被撤销的,上一级主管单位应督促预算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撤销其所开立的银行账户并办理备案手续,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处理账户资金余额;(七)其他原因应当予以撤销的银行账户。第二十二条 预算 单位银行账户撤销的,应该及时到银行办理销户手续,在撤销后 10 个工作日内填
16、制五华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报区财政部门备案。第 5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三条 预算 单位银行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每年 1月 31 日前,预算单位要清理截至上年 12 月 31 日保留的所有银行账户,按照区财政部门要求,填写五华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度备案表,报财政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 每年 6 月 30 日前,区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完成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度备案审查工作。第二十五条 区财 政、审计部门和人民银行(以下统称账户监督管理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管理,并加强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日常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 区财 政部门应当与审计部门、人民银行以及商业银行建立区本
17、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信息管理系统,对区本级预算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实施动态监控,跟踪监督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情况,建立区本级预算单位账户管理档案。并会同监察等有关部门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发现违纪的,移送监察机关或主管部门处理。第二十七条 预算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用途管理和使用银行账户,履行本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使用的主体责任,不得违反财政部有关规定将财政性资金转为定期存款或理财产品,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信用担保,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出租、出借、转让银行账户。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备案或审批手续应完备。 第二十八条 除国 务院、财政部和区人民政府批准开立的专项资金账户外,预算单位对不同性质或者需要单独核算的资金,应当建立相应明细账,实行分账核算,不得单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