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人肉搜索”侵权责任的规避近年来, “人肉搜索”事件层出不穷,从“铜须门事件” 、 “虐猫事件” ,到“周老虎事件” ,再到被称为“网络暴力第一案”的“姜岩案” ,再到最近韩国明星崔真实自杀案件,无一不引发激烈的争论和思考。 目前而言,用刑法、民法来规范“人肉搜索”实难奏效。刑法规范尚在争论,民法而言,侵权的主体网民采用的是匿名制,难以确认身份。 最重要的是要给“人肉搜索”围个“栅栏” ,不能让它走火入魔了。解决“人肉搜索”的滥用,必须要确定谁来为滥用的后果负责,是网民还是网站?规避因“人肉搜索”带来的法律风险,网站应加强监管、试行“实名制”和对网民进行道德引导。 从网友互助到网络暴力 人肉
2、搜索其实就是在一个社区里面提出一个问题,由人工参与解答而非搜索引擎通过机器自动算法获得结果的搜索机制。通俗来说就是通过广聚五湖四海的网友力量,每个遇到困难的人提出问题,而有这方面知识或者线索的人就对其解答、分析,可以说是一种问答式搜索。 人肉搜索最早诞生于 2001 年的猫扑论坛,早期被称为“赏金猎人” ,网友通过悬赏“社区币”公开求助。直到被称为“网络暴力第一案”2姜岩案的出现,才引起社会各界对“人肉搜索”这一新兴网络手段的深入思考。 “人肉搜索”可以作为一种自力救济机制。在公权力不够发达或公权力不作为时,这种初民时代的“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自力救济方式,成本较低,仍然普遍存在,并为较多的
3、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或道德认可。公权力救济不必完全排斥自力救济,尤其是在我国案件多、司法资源相对匮乏的背景下,合理限度内的自力救济不仅可以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及时救助,还提高了违法者违法成本和机会成本,节约了稀缺公共资源,达到对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 然而,这类搜索缺少有效的监督机制,一旦运用不当,也会造成对当事人的侵权,现在比较关注的是“人肉搜索”中当事人的侵权问题。这类问题充满矛盾和富有戏剧性,成为传媒报道紧盯的内容,传播广泛。其实,由于“人肉搜索”造成的对当事人的侵权现象,案例虽然典型,但是数量并不多。如果在法律上采取一定的措施,减少这类侵权现象,“人肉搜索”可以成为我们现实社会中的一种比较
4、好的人们搜寻信息和解决问题的方式。 网络是一种传播的技术手段,只有正当的使用这种技术手段,才能带来最大的社会效益和便利。如果不能在法律和道德的范围内正当使用网络,我国现行的传播政策可能会采用铁腕手段进一步限制网络本来就不充分的言论自由。 “网络通缉令”也有发错的时候:在最近的一起“网络通缉令”事件中,其不幸者就由于被网友误当做被通缉者,他的手机和家庭住址等3私人信息都被公布在网络上,甚至连 8 岁女儿是领养的隐私也被人公布。更是因此接到大量骚扰电话,生活受到了极大干扰,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水能载舟,亦能覆舟。人的力量虽然是无穷的,但在遵循网络道德的前提下善用人肉搜索引擎才是最英明的抉择。 应
5、注意“度” “人肉搜索”常常打着道德审判的旗帜,在处于匿名状态下的网民好奇心的促使下,采用在网络上曝光、揭露甚至诽谤、侮辱、骚扰和恐吓的方式,极易侵犯到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安宁权等合法权利。 追寻真相与正义,是“人肉搜索”最原始和强大的动力。可是, “人肉搜索”日益突破公众利益和公共道德的领域,经常会出现多数人的意见淹没少数人的意见,甚至对待少数意见进行人身攻击,侵害另一方人的隐私权、正当表达权。 “贞节牌坊” 、 “公审游街” 、 “私刑”等古老而野蛮的道德审判,披上高科技的数字外衣复活。 尽管有关“人肉搜索”的争议只是它产生庞大社会效应的冰山一角,但是网络的开放性和缺乏约。 而事实上“人
6、肉搜索”引擎从诞生起就不可避免地触及到隐私问题,因此对于“人肉搜索”可能带来的泄密、隐私侵犯等问题,猫扑大杂烩负责人杜培源态度很明确地表示, “对于那种牵涉到侵犯个人隐私的内容,一律做删除和屏蔽处理。猫扑认为现在可行的约束办法就是加强内容的管理和正面的引导,让人肉搜索这种特殊的互联网互助行为为更多4的网友提供有效的帮助。 ” 根据民法精神,只要披露了他人不愿外界知道的隐私,如银行存款、地下恋情等,就很可能构成侵犯隐私权,即“披露越真越易侵权” 。有网友认为,对于不道德的人, “人肉搜索”披露了他的个人信息有错吗?难道他不应该受惩罚吗?这就模糊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笔者认为,对不道德行为的制裁也应
7、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然而在实践中,个人隐私的界定仍有很大争议。隐私权在我国尚未成为一个具体的民事权利。虽然法律规定“披露他人隐私,对他人构成伤害的,要承担责任” ,但哪些属于个人隐私,怎样才要承担责任,则无明确界定。 网络知识共享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趋势。共享人类知识和互联网传播的开放性相一致,也与互联网的开明思想相一致,可以说互联网最完美地体现了知识共享的前景。 “人肉搜索”是一场充分发动群众互联网的革命,使团结互助美德发扬光大。每天它都在默默地为网友排忧解难回答问题,无形中促进了人与人的交流,潜移默化推动了社会的进步。 网站风险规避 作为“人肉搜索”载体的网站,如何管理处于互联网规范与法律
8、监管真空地带的“人肉搜索” ,以规避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成为备受关注的话题。 一是网站应加强监管。面对铺天盖地的“人肉搜索” ,网站应该承担5怎样的监管义务?对于开放论坛式网站。应严格遵循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对于提供“人肉搜索”服务的网站应加强管理,尽到提醒和警告义务,起到网络“把关人”的作用。在服务条款中严格界定属于威胁、中伤、诽谤、猥亵或其他有悖道德或违犯法律的行为。如果网络媒体直接参与了报道、评述,给他人造成损害,可适用新闻法的规则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没有直接参与报道、评述,只提供了一个交流服务平
9、台,则其责任在于善意管理,包括特别提醒众多参与者要善意发布针对他人隐私的陈述、评述,否则将限制或取消其参与资格;另外,允许受害权利人在加入注册发表异议声明后,暂停相关的论坛交流,直至删除相关信息。二是“实名制”让网民自律。在“人网搜索”泛滥的情况下,有人呼吁加快“网络实名制”的步伐。此前,同样由于“网络暴力”的困扰,韩国在争议中实行了“网络实名制” 。是否应实行网络实名制,有人赞同,但更多的人表示反对。一种观点认为,匿名上网发帖这样的言论自由是互联网技术带来的言论革命。一旦施行“实名制”便会有损这种言论自由。 三是对网民进行道德引导。网站应通过发挥网管、版主、明星网民等“舆论领袖”的正面引导作
10、用,大力宣传和普及网络法律知识,增强公民的隐私权保护意识,时刻提醒网民的道德责任,积极营建好网络虚拟社区的健康向上的舆论气氛。从社区环境、话题风格、文化氛围等各6个方面净化网民行为。在某些“人肉搜索”可能失范或转向时,网站应通过“舆论领袖”积极“发言” ,或者以网站的名义表明态度,端正立场。在这些方面,国内许多网站已经有了很多有益的尝试。例如,天涯社区在社区管理中增加了对用户个人隐私的保护条款,加强了对社区话题走向的正面引导。猫扑论坛、谷歌“人肉搜索”等网站都开展了招聘自愿者活动,组建“人肉搜索”正规军,拟通过公约,使有组织的“人肉引擎”不再参与无聊庸俗的搜索活动,更不允许将他人隐私作为搜索的终极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