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毕节市七星关区租赁住房补贴管理办法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建保发20172号)、 毕节市七星关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七星府办通2016158号)等文件精神,为解决我区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租赁补贴问题,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已纳入我区住房保障的申请家庭,包含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进城落户农民等申请家庭,在未得到实物配租或配售期间,自行到市场上租赁住房,政府向其发放一定的租金补贴。第三条 区住
2、房保障部门是本区住房保障申请家庭的主管部门,负责租赁住房补贴的申请、受理、登记、审核、公示、发放。城市规划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等基本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并出具调查意见,协助住房保障部门做好租赁住房补贴申请的调查、核实、认定等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审核申请家庭的收入情况并提供书面证明材料,提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明材料,鳏寡孤独等证明材料,协助住房保障部门做好租赁住房补贴申请的调查、核实、认定等工作。- 2 -区财政局负责筹措、落实和按申请及时核拨租赁住房补贴所需的资金,保障专项资金及时到位,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区公安局负责提供申请租赁住
3、房补贴家庭成员车辆登记记录。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家庭成员注册企业登记记录。区房屋征收局负责提供城市规划区内近期房屋被征收家庭人员名单和征收房屋的面积、补偿价等情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查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养老金发放和社保缴纳情况;其他区直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工作职责,提供如残疾等级、见义勇为、计划生育和农村二女结扎户等证明材料。第四条 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应以户为单位申请。 第五条 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城市规划中心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具备以下条件:1.中等偏下收入申请人具有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含十个街道办事处和鸭池镇、海子街镇)内常住户口2年(
4、含)以上;2.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规定的中等偏下收入标准,该标准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确定,每年公布一次;3.申请家庭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以下,今后根据情况变化逐步调整。4.年满18岁的未婚人员单独申请时还需提供含父母在当地的房屋证明,人均住房面积大于当地政策确定面积标- 3 -准的不能申请;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家用型小车和10万元以上的生产营运车辆;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不属房屋征收对象或房屋被征收前以户计算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拆迁后经核实家庭困难,无力购房;7.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不是企业合伙人和名下无企业注册信息;8.申请
5、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应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人员属于中心城区规定范围内国家财政供养人员,持有录用或聘用文件;2.申请人及家庭在本中心城区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不属于房屋征收安置对象或房屋被征收前以户计算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拆迁后经核实家庭困难,无力购房;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三)企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36个月(含)以上;2.申请人家庭在本中心城区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3.申请人及家庭人均
6、收入低于当地平均工资标准;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四)进城落户农民应具备以下条件:1.户籍迁入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 4 -2.满足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具备的条件。第六条 申请人家庭人口认定: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第七条 申请人家庭住房的认定:(一)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房屋;(二)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房屋(不给于租赁补贴) ;(三)现居住的父母或子女的房屋;(四)已购买或已安置的房屋。第八条 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应当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交下列要件: (一)申请书;(二)身份证及户口簿; (三)家庭人员情况、收入情况、现住
7、房情况,所在办事处、民政和社保等部门的证明;(四)重度残疾(一、二级)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有见义勇为行为和农村二女结扎户等特殊家庭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五)区住房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第九条 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一)以家庭人均15平方米为标准,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按差额面积计算租金补助;(二)补助人口按实际申请符合条件人口计算;(三)重度残疾(一、二级)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有见义勇为行为和农村二女结扎户等特殊家庭,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8元;- 5 -(四)其他普通申请家庭每人每月每平方补贴 6 元。(五)新就业无房职工补贴金额的发放参照普通申请家庭。第十条 租赁住房补贴
8、发放时间:按季度每年 3、6、9、12 月底发放。第十一条 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专户。公共租赁住房补贴资金设立专户,专款专用,按规定发放;其资金来源按相关政策执行。第十二条 实行资格年审制度。申请人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向区住房保障部门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和家庭住房等实际情况。第十三条 租赁住房补贴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发放租赁房屋补贴:(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情况的;(二)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三)申请家庭因更换电话等联系方式未及时申报,区住房保障部门不能与之联系的。(四)申请人自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或配售之日起,停止享受租赁住房补贴。(五)未按时复审的。第十四
9、条 区住房保障部门作出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决定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联系不到当事人或当事人拒不签收决定书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做好证据保全后,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第十五条 对擅自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六条 骗取租赁住房补贴的,取消其补贴资格,并- 6 -依法追回其已领取的补贴资金。第十七条 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实行动态管理,补贴标准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局、物价局根据国家政策核定,适时予以调整。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2013年11月1日印发的毕节市七星关区租赁住房补贴管理办法(试行) (七星府通201332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