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办非企业单位行政许可申请成立登记材料清单注册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条件有:相应的业务主管单位并经其审查同意;规范的名称;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和财产;开办资金须达到行业规定的最低限额;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提交材料清单:程序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原件或复制件 份数 1名称核定:名称制定依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规定 ,按下结构组成: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事)业/业务领域+组织形式原件 32 举办单位出具单位合法证明(举办者是单位的提供) 复印件 13 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批准文件,有许可证制度的须办理许可证。 批复原件、许可证复印件 14 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可行性报告(按社会组
2、织成立登记可行性报告撰写指引) 原件 15 资金来源证明文件,社会审计机构出具验资报告 原件 16 开办资金捐赠承诺书 原件 17 固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赁证等 复印件 18 章程(按示范文本草拟)在骑缝处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原件 19 从业人员名册 原件 110从玄武区政府网站下载并填写 4 种表(一式三份)01 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表申请表;04 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09 号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05 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原件 一式三份注:1、上述 1-10 项材料齐全,手续完备后,登记管理机关下发受理行政许可决定书 ;2、自受理行政许可决定书下发之日起 60 日内,登记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审批,下发准予注册登记行政许可决定书 ,颁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3、社会组织回送登记管理机关印章备案表、银行账号备案表、承诺书。 (登记相关文本、表格从玄武区政府网站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