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心村”治理过程中的法律问题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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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空心村”治理过程中的法律问题研究摘要: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新建住房的增多,由于村庄规划等各种原因, “空心村”的出现已不可避免,很多地区也设有“空心村”治理试点村。但是, “空心村”治理毕竟还处在起步阶段,势必会出现一些关乎农民切身利益的法律问题。正所谓“有恒产者有恒心” ,“空心村”治理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与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关键词:空心村;法律问题;解决办法 一、 “空心村”的具体含义 本文所指“空心村”是农村规划建设意义上的“空心村” ,具体指在农民新建住宅的过程中,由于村庄规划严重滞后等原因,农村居民点往往不能合理、有效地利用。新建住宅大部分都集中在村庄外围,而村

2、庄内却存在大量的空闲宅基地和闲置土地,形成了内空外延的用地状况,即所谓的“空心村” 。 “空心村”的存在造成了有限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影响了农村社区落后面貌的改善,成为农村可持续发展的瓶颈。 二、 “空心村”治理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 (一)立法滞后 1人权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62 条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但是对何为“一户”并未明确规定。在很多农村地区,2通常认为有几个儿子就是几户,而不管儿子是否达到法定婚龄等因素,这样就浪费了大量建房指标,使真正需要宅基地的用户无法申请到宅基地。而且法律也忽视了“三世同堂”及“四世同堂”和“一人家庭”的情况。 2继承问题

3、中华人民土地管理法并未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也未将其列入遗产范围,但是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2008 年 7 月 8 日 国土资发2008146 号)和土地登记办法 (2007 年 12 月 30 日 国土资源部令第 40 号)中都表示宅基地可以继承,而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地随房走”的原则,公民继承了房屋,宅基的使用权也就随着房屋转移给新的所有人,但是宅基地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因此当下我们不能称这种现象为“继承” ,只能称之为是执行具体行政法规的结果,这未免有些“掩耳盗铃” ,而且在这个问题上立法的不统一,使得法律难以执行。承认

4、宅基地继承的的部门规章对继承的年限也未作规定,如果通过继承,一户可以永续拥有“两处”以上宅基地,将造成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 3.宅基地的流转问题 农村宅基地的性质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农民对自己依法获得的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转让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这样就限制了宅基地的流转。但是对农村宅基地上建成的住宅是否可以转让,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但也没有明确的允许转让的规定。随着房屋买卖的出现,宅基地的流转3不可避免,但这些宅基地的转让行为并不受现行法律法规的保护,属于私下流转。双方一旦产生矛盾和纠纷,法院只能要求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权利难以得到有效的

5、保护。而且这种“暗箱操作” ,随意定价的行为会使本来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收益严重流失。 (二) “违宪”行为的恶果 我国宪法第 111 条的规定为村民委员会的建立,实行村民自治,及村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提供了最直接、最重要的宪法保障。但现实中,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出现大量的贿选、胁迫选举的行为导致了村民不可能选出最能保护自己权益的村委会成员,这是在“空心村”治理过程中公民宅基地使用权被侵犯的最重要原因。这种“违宪”行为的恶果主要表现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村干部藐视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称自己依据的一些县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及一些村规民约为“小法律” 。殊不知有些“小法律”是与上位法严重抵触的。村委会

6、成员依据“小法律”在实践中违法审批,对具有“无偿性”的宅基地违法征收高额费用等现象屡见不鲜。 (三)农民法律意识淡薄 农民法律意识淡薄造成农民维权意识不强, “空心村”治理中村委会违法现象出现几率增高。另外,由于农民不了解政策法规,不配合村委会工作,使“空心村”治理步履维艰。 四、解决方法 (一)完善立法 随着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的出台,农村的法律体系已逐4步完善,但某些方面的法律真空依然存在。针对“空心村”治理中出现的立法滞后问题,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努力:一、对“一户一宅”制度衡平改进,明确规定何为“一户” ,并且要考虑到“三世同堂”及“四世同堂”的特殊情况(因为随着农村生活水平的提

7、高这种情况已经大量出现) ;二、对宅基地继承问题要用更高效力层次的统一的法律来规定,并且对继承的年限要做出合理规定,避免对土地资源的浪费;三、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法律应当予以认可。但是由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身份性质,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之间自由流转,但是如果按市场价转让应当向集体补交相应地价。另外,根据“一户一宅”的规定,如果房屋转让后,无房屋住者,应不能再申请宅基地,只能以转让、出租的方法取得宅基地;凡未行使宅基地申请权的,即原来是依继承、转让、出租取得宅基地者,转让房屋后无房居住者,如果再申请宅基地的,因为是初次申请,应予批准。 (二)严格按宪法精神办事,严格遵守上位法 在村委会选举中

8、要严格遵循宪法精神,并且要按村委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公开、民主选举,为“空心村”治理提供机制保障;村委会成员在工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循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依法办事,做到村务公开,保证民主监督。 (三)加强普法,增强农民法律意识 首先要公开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个别地区因害怕群众闹事而实行“愚民”政策的做法应当彻底予以抛弃;其次要扩大宣传途径,要采用灵活多样的宣传方式,用适合广大农民群众的方式铺平农村普法之路。5实现农村法制化的道路漫长而艰辛, “空心村”治理中的法律问题之解决也不会一帆风顺,毕竟半个多世纪以来积累而成的问题是决非一朝夕可以解决的。但是相信借着新农村建设的东风,经过我们的探索与努力, “空心村”治理之船也将顺利航行至人们期望的地点。 参考文献: 1张昭.关于河北省空心村治理的理论探讨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1998(4) 2赵之岚。城市化背景下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和转让制度初探J农村经济。2001(01) 作者简介: 侯海燕,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1989 年 5 月 15 日出生,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学生 刘倩,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1988 年 12 月 9 日出生,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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